龙子湖区2015年民生工程资金筹集方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5〕1号)精神,我区2015年实施省级25项民生工程,为统筹落实资金,确保民生工程顺利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方案】龙子湖区2015年民生工程资金筹集方案,供大家参考。
龙子湖区2015年民生工程资金筹集方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5〕1号)精神,我区2015年实施省级25项民生工程,为统筹落实资金,确保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农村义务教育:(1)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及补助公用经费,标准为小学625元/生.年,初中825元/生.年。所需资金分级承担,由中央、省、区按6:2.4:1.6的比例承担。(2)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省通过政府采购直接发放,标准为小学90元/生.年,初中180元/生.年。(3)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抗震加固纳入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维修改造单位面积补助基本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
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及补助公用经费,标准为小学625元/生.年,初中825元/生.年。所需资金,省级标准(小学264元/生.年,初中375元/生.年)由省与区各承担60%、40%。
二、就业技能培训
按照年人均600元标准补助,通过中央财政就业资金统筹安排。
三、就业扶持工程
公益性岗位开发,年人均补助7000元,岗位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财政补贴标准由市财政、人社部门研究确定,所需资金通过中央和省财政就业资金统筹安排;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按人均12000元标准补助,通过中央财政就业资金统筹安排。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15年,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320元提标到380元。所需资金分级承担,由中央、省、市、区分别补助216元、123元、20.5元、20.5元。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5年,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320元提标到380元。所需资金分级承担,由中央、省、市、区分别补助216元、82元、41元、41元。
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每人每年15元,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每人每年30元,分别从统筹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从当年统筹基金中列支,切块安排。
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财政按常住人口每人每年40元标准安排。所需资金分级承担,由中央、省、市、区分别补助24元、8元、3.2元、4.8元。
八、城乡医疗救助
在争取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按不低于上年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总量20%的比例安排配套,配套资金由市本级与区各承担50%,市本级承担部分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区级财政按不低于上年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总量10%的比例安排本级配套资金。
九、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
婚前健康检查经费,每对财政补助180元。所需资金分级承担,由省、市、区分别补助90元、27元、63元。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均补助3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儿童疫苗接种每针次补助5元,免疫规划及疫苗接种经费由中央、省财政承担。
十、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
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城乡低保范围内、残疾等级为三级(含)以上的残疾人给予基本生活救助,一、二级贫困残疾人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贫困残疾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所需经费,省与市按8:2的比例分担。
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1)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每例补助1000元,其中:手术耗材由省级负责统一采购,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安排(150元/例);患者筛查、术前术后检查、用药、治疗、护理等费用(850元/例)由省级财政与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2)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每人每年1000元,省与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3)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①人工耳蜗、助听器、脑瘫、智障、孤独症等项目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②已安装辅助器具及矫正器的聋儿、脑瘫、智障、孤独症等四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经费由省级和市级财政按8:2比例承担。③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助器具项目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共同承担。
以上项目市级承担部分由市本级与区财政按3:7比例分别承担。
十一、重大传染病医疗救助
对艾滋病病人进行抗机会感染治疗,省财政按每例每年4800元标准给予补助。对现症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辅助诊断、辅助治疗和并发症治疗,省财政按照每人每年900元标准给予补助。
十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840元,市财政承担120元。市辖区由市、区财政按3:7比例承担。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30元,所需资金分级承担,由省、市和区财政分别补助20元、3元、7元。
十三、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2015年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提高到年人均2600元。省财政对区按年人均1080元进行补助,区财政按年人均1520元标准配套。
十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高龄老人津贴:对80至99周岁老年人,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所需资金分级承担,由市、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
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每个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20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按1:1比例分担。
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按本市户籍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00元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本级、区财政各承担50%。
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给予本区户籍70周岁以上城乡“三无”人员、享受低保待遇对象以及70周岁以上、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失独”家庭成员每人每月100元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3:7比例承担。
十五、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每人每月270元、34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共同承担。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共同承担。
十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规定,从2014年起,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2015年人均租赁补贴7元/月.平方米,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解决。
十七、棚户区改造
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改造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他资金通过市和区财政补助、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多渠道筹集,其中:市级财政补助资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十八、政策性农业保险
种植业保险保费,由中央、省、市、区财政分别补贴40%、25%、7.5%、7.5%,种植场(户)承担20%。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由中央、省、市、区财政分别补贴50%、25%、2.5%、2.5%,养殖场(户)承担20%。
奶牛保险保费,由中央、省、市、区财政分别补贴50%、20%、5%、5%,养殖场(户)承担20%。
十九、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改造提升工程
小型泵站更新改造,装机300瓦以下的小型泵站更新改造,省级财政每千瓦补助0.2万元。
小型水闸加固新建,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小(1)型水闸新建,平均每座30万元;小(1)型水闸加固,平均每座10万元。小(2)型水闸新建,平均每座15万元;小(2)型水闸加固,平均每座5万元。
中小灌区(1-5万亩)建设,按灌区有效灌溉面积计算,省财政按平均每亩100元给予补助。
塘坝清淤扩挖,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塘容5-10万立方米塘坝,平均每口4.5万元;1-5万立方米塘坝,平均每口2万元;0.5~1万立方米塘坝,平均每口0.5万元。
农村河沟清淤整治,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重点河沟(来水面积10~50平方公里),每条10万元;一般河沟(来水面积1~10平方公里),每条5万元。
机电井修复和新建,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修复机电井,平均每眼补助500元;新建机电井,平均每眼补助2000元。
上述六项,除省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由区按规定承担配套资金。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每座平均投资120万元,省级财政每座补助60万元,其余由区财政承担。
二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主要依据农业人口等因素,按照补助和奖励形式进行分配,区财政根据农业人口数按年人均不低于9元的标准落实奖补资金。
二十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015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2400元。区人民政府根据核定的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实际补差水平、保障标准和一次性补助发放计划等因素,编制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不含一次性补助)的差额部分,应全额由区财政负担。
二十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为,散居对象每人每月600元,集中供养对象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所有孤儿按每人每月300元补助,省财政按每人每月70元补助,其余资金由区财政统筹解决。
二十三、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所需资金主要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
二十四、公共文化场馆开放
免费开放文化馆1个,乡镇综合文化站1个,文化馆免费开放补助标准为每馆每年20万元,区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补助标准为每馆每年5万元,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市、区财政按5:2.5:2.5比例承担。
二十五、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
在全区18个行政村,实施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重点支持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农家书屋、农村文化活动、农村电影放映活动、农村体育活动,国家统一补助标准每个行政村1万元。其中,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与农村党员远程教育服务点共建)每村每年2000元,农家书屋每村每年2000元,农村文化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农村电影放映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每年12场,每场平均200元),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每年6场,每场平均200元),由中央、省、市区财政按5:3:1:1比例分担。2015年,为进一步丰富我省农村文化活动,农村文化建设中新增“送戏下乡”内容,标准为每村每年2000元,由省、市、区财政按5:2.5:2.5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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