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临时校舍处置方案我市部分学校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使用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手续的临时建筑物作为校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建设,尽早消除风险,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在全面排查学校临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方案】市学校临时校舍处置方案,供大家参考。
学校临时校舍处置方案
我市部分学校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使用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手续的临时建筑物作为校舍,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建设,尽早消除风险,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在全面排查学校临时校舍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处置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校园权属用地范围内未按项目建设程序修建的教学、生活、办公及辅助用房,体育运动用房以及经规划部门审批的临时建筑物纳入处置范围(教职工宿舍除外)。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分类处置
临时校舍的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同时应充分考虑满足学校的实际需求,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措施进行规范。
(二)安全第一,消除隐患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及时消除临时校舍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各类建筑物及教育教学设施安全可靠。
(三)各负其责,加强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归口管理原则,共同做好学校临时建筑物审批、监管及整改工作。
三、处置方式
(一)未按项目建设程序修建的教学、生活、办公及辅助用房和体育运动用房以及超过规划部门审批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物,属于棚户性质的,原则上全部拆除。如该建筑确系教学生活必须、拆除后将对学校正常教学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经有资质鉴定机构鉴定还可安全使用的,可暂缓拆除,但要限定使用功能和年限。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优先安排资金支持学校解决校舍不足的问题。新校舍建成后,此类临时校舍应立即拆除。
(二)固定建筑物中符合校园总体规划要求、学校确需继续使用的,在不影响市容、交通、消防,也不影响邻里通风、采光、进出通道的前提下,经有资质的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对房屋结构、消防、防雷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安全,土地有合法权属来源的临时校舍,经城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气象、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审批同意后,可参照“两证遗留问题”处置模式到当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三)固定建筑物中符合校园总体规划要求,但房屋安全达不到要求的,原则上予以拆除。如拆除后将对学校正常教学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学校要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能够达到安全要求的,按上述要求和程序到当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如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予以拆除或拆除重建。
(四)临时校舍中不符合校园总体规划要求的建筑物,应予以拆除,影响城市景观的,应按要求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为临时校舍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临时校舍的处置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能职责加强指导监督,并尽量简化程序,支持区县(自治县)和学校尽快完成临时校舍处置工作。有临时校舍的学校应根据分类处置要求,制订临时校舍处置方案,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如因工作拖沓、执行不力,继续超期使用临时校舍而出现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确保安全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临时校舍使用的监管和维护,确保其安全使用。学校对已确定拆除的临时建筑要立即停止使用,并设置警示标志,同时确保拆除过程中的施工安全。对拟继续使用的临时校舍,必须先经有资质的安全检测、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为安全的方可继续使用,并限定使用范围和功能。
(三)加强管理
对学校处置方案中拟拆除的临时校舍和被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认定为应拆除的临时校舍,由学校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强制拆除,强拆费用由学校承担,同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本次临时校舍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各类学校的校舍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未经规划部门审批,不得修建新的临时校舍,擅自修建的,按违法建设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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