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低保救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城乡低保管理,提高低保资金使用效能,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民电〔2016〕7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柳江县开展低保救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开展低保救助专项
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城乡低保管理,提高低保资金使用效能,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全区开展低保救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民电〔2016〕7号)和2016年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3月上旬至5月底在全县开展一次低保救助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2016年3月上旬至2016年5月底,围绕“精准救助年活动”工作部署,对全县所有在享低保对象开展一次“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活动。专项整治活动以问题为导向,着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骗保”、“错保”、多房有车、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死亡人员领低保等违规享受低保问题。通过建立完善精准识别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做到精准识别低保对象,精准救助困难群众,规范审核审批操作程序,动态管理有序,监督检查常态,全面提高我县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低保政策公平公正实施。
二、工作措施
(一)开展在享低保对象“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专项整治工作
1.全面排查低保对象。各镇要突出低保救助“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认真对照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基本要件,对辖区内的低保对象进行一次重新排查。要采取逐户核查和信息比对相结合的方式,着重查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否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检查计算家庭收入是否全面、详尽,核实家庭财产是否超出基本生活需求等方面的内容,把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100%纳入低保范围,一户不漏;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要100%清退,一户不进。同时,要彻查在发放低保金过程中的低保对象银行卡(折)资金到位情况,是否存在未及时足额发放,以及冒领、错领低保金的问题,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2.严肃查处“人情保”、“错保”等违规违纪问题。各镇要重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错保”、多房有车、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死亡人员领低保等违规享受低保问题进行集中查处。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大,信访问题多的村屯要重点检查,并列出低保问题清单逐个排查,不得隐瞒、包庇。对清查出来的问题低保要及时清退,对清查出来的问题行为要依纪依法及时处理。
3.认真清查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违规享受低保问题。要按照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的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的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进行严格清查和登记备案,杜绝各级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让亲属违规享受低保的现象。
(二)做好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的有效衔接
要充分利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成果,对于已经被识别为贫困人口的低保对象,继续纳入低保范围;对于被识别为不是贫困人口的低保对象,以及被识别为贫困人口但还没有纳入低保范围的对象,按照我县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全部进行复核复审,精准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强化“五关两公示”环节,及时纠正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偏差
要明确镇人民政府是低保受理和调查审核的责任主体,县级民政部门是低保的管理审批机关,在执行低保政策时严把群众申请关、入户调查关、民主评议关、公示监督关、审核确认关,强化审核结果公示以及审批结果公示。要强调镇人民政府100%入户调查和县级民政部门30%以上的入户抽查,及时纠正低保审核审批工作中出现的受理申请简单随意、入户调查不严实、审核审批公示不到位的做法,严肃查处徇私舞弊、优亲厚友以及违规扩大低保范围等行为。
(四)坚持“凡进必核”和“定期复核”
充分发挥全区核对信息平台的作用,凡申请社会救助的对象原则上必须经过核对信息平台核对后方可审批;对在享低保对象坚持每半年重新核对一次,坚持“凡进必核”和“定期复核”的“两核制度”,着力提高低保对象认定的精准度。
(五)强化动态管理
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核查低保家庭人员、家庭财产、经济收入等变化情况,及时精准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1次;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要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六)推进低保无纸化审批改革
全面推行低保申请无纸化网上审批改革,各镇要通过低保信息系统管理发放低保资金。对于本次清理整治后继续享受低保的家庭和新申请救助符合条件的家庭,要全面、详细、准确地录入其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完善身份证、户口本、授权书、《申请表》、《审批表》等电子档案资料,不断推进低保对象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
三、重点核查范围
(一)家庭收入。在此次核查中,各镇要重点针对从事农副业生产收入、外出务工或自谋职业获得的收入,以及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扶)养费等收入进行核查。具体核查方法如下:
1.从事农副业生产、承包土地种养殖等的收入。农副产品产量按实际收入或评估计算,难以评估计算的,应按上年度县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收入。外出务工的家庭成员,如不能出具相关的收入证明,按我县上年度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如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高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证明计算。
3.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扶)养费。有赡养、抚(扶)养协议、裁决、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赡养、抚(扶)养协议、裁决或者判决,具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由赡养人、抚(扶)养人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付,实际支付赡养费、抚(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支付数额计算;赡养人、抚(扶)养人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视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不计算赡养、抚(扶)养费。
(二)是否存在“保人不保户”的做法。为了保证救助效果,促使家庭成员充分履行赡(扶、抚)养的法定义务,达到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的目的,必须坚持“以户为单位”进行保障的原则,不得将年幼、年老、残疾等无劳动能力人员单列出来享受低保,严禁以各种“保人不保户”的方式来套取低保金的现象。
(三)因程序不规范,对纳入的低保对象界定不准确的问题。坚决纠正没有入户调查,或者民主评议不到位,由某一个或几个人说了算,或因“人情低保”、“关系低保”而导致错保漏保的现象。
(四)“低保轮流吃”的问题。不能把动态管理、人员有进有出错误地理解为轮流保障。防止因工作简单、搞平均主义而出现的“低保轮流吃”的现象。
(五)低保证、低保金存折发放不到位的问题。低保证直观地让低保户明白所享受的低保金额,低保存折反映的是低保金的领取记录。核查中要重点查看低保证和原先统一开设的低保存折是否100%发放到低保对象本人手中。 村(居)委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低保证件。
(六)严禁不讲条件或不加区别地将某些群体纳入低保范围。如被征地或被拆迁的居民、优抚参战人员、企业改制工人、艾滋病涉及人员等特殊群体。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乡低保。1.有子女但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造成父母生活困难的(子女本身是低保对象家庭的除外);
2.家庭生活条件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对象,如申请低保前3年内或享受低保救济期间建私房、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购买宅基地及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危房改造、因灾倒房重建除外);家庭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并仍在使用或非本人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但为本人实际使用的,如空调、摄像机、单反照相机、汽车、大中型农用工具等;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择校就读的;
3.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未丧失劳动能力,但不愿参加劳动进行生产自救的;
4.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5.将不符合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干部及其亲属纳入低保范围,或利用职务之便,以家庭成员名义申请低保,冒领低保金的;
6.自然减员、“吃空晌”的情形,如出嫁、死亡、服刑、户籍迁出本县的(大中专在校学生除外);
7.程序不合法、不规范或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群众举报反映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不配合调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不服从管理的;
8.其他规定的不予批准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情形。
四、实施步骤
此次核查清理工作由县民政局牵头,监察、财政、人社、统计等相关部门配合,各镇政府具体负责对全县城乡低保对象的核查清理工作。
(一)动员部署(3月10日—3月20日)
制定核查清理工作方案,落实各部门责任。召开全县城乡低保对象核查清理工作会,对核查清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对参与核查清理的工作人员进行政策理论、业务流程和工作技能培训,为开展核查清理做好准备。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二)组织实施(3月21日—5月20日)
各镇要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文件规定,认真对在享低保对象名册进行逐一核查,镇政府要100%入户核查,县民政局要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核查,同时要依托核对信息平台查询低保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信息。各镇对本镇初步排查工作作阶段性总结,于4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县民政局。
(三)总结验收(5月21日—5月30日)
县核查清理督导工作组对各镇低保核查清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同时对各镇上报的低保对象资料进行核查,并有针对性地抽查部分低保对象。各镇将县核查清理督导工作组审查合格的相关资料送县民政局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全县城乡低保对象核查清理,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城乡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镇要高度重视,镇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强化措施,实行镇干部分片包村(居),村(居)干部包组包户,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此次城乡低保对象核查清理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二)注重工作实效。各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核查清理的工作要求,实事求是,“阳光”操作,切实做好核查清理工作,力戒搞形式、走过场,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核查清理任务,不得拖延。
(三)做好矛盾化解和维稳工作。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清理对象的思想工作,防患于未然。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具体理由,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安抚工作。要及时调查处理信访举报问题,对矛盾突出的问题,要积极引导,妥善处理,防止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清理工作不重视,组织领导不得力,工作敷衍了事,该清退未清退,整顿效果不明显的;对违背政策规定搞“人情”低保的;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干扰低保管理秩序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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