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工作分工方案一、推进锅炉改造及淘汰,严控燃煤污染(一)控制燃煤消费总量。要实施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研究制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和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勃利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工作分工方案,供大家参考。
勃利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
(2016-2018年)工作分工方案
一、推进锅炉改造及淘汰,严控燃煤污染
(一)控制燃煤消费总量。
要实施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研究制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优化能源结构。减少燃煤使用总量,力争实现燃煤总量负增长。
承办单位:乡镇政府、发改局、住建局、工信局、煤管局、环保局
(二)提高燃煤质量。
1.要严格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局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局字〔2015〕44号)要求,认真履行煤炭生产、运输、销售、燃用等各环节监管职责,坚决杜绝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煤炭进入我县市场。
牵头单位:县煤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发改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
2.煤管部门组织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煤炭质量。
牵头单位:县煤管局
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发改局、公安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3.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水、煤、气(汽)、电、油、热等主要能源消耗数据的在线采集和实时监测, 及时提供重点耗能企业的用能数据信息。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2016年供暖季,对违规使用低质煤炭的供热企业和其他燃煤主体全部改烧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县工信局、煤管局、环保局、住建局
(三)淘汰分散小锅炉。
淘汰燃煤小锅炉,推进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建设工作。加快完善热网和热源基础设施建设及供热老旧管网改造,扩大集中供热面积。到2018年底,城区楼房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以上。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工信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完成燃煤锅炉达标治理。
实施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2016年7月1日起,单台出力65蒸吨/小时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全部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8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和400毫克/立方米。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政府、住建局
(五)推进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
要有针对性进行供热改革,深入研究、探索推广地源热泵、电采暖、燃气采暖等新型供热方式。大力推进工企、学校等公共建筑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推行温度调节和供热计量,逐步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新建住宅必须实行分户供热,老旧住房普遍推进分户供热和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物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升级改造治理设施,严治工业企业污染
(一)实施燃煤电厂及热电厂达标排放。
对燃煤电厂及热电厂在产机组实施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二) 推进焦化企业脱硫除尘改造。
焦化企业实施脱硫、除尘设施建设和改造,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和500毫克/立方米。到2018年底,在产焦化企业焦炉等生产设备完成脱硫设施建设、焦炉等产尘节点除尘改造和露天原料场防尘抑尘改造。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三)开展石墨等其他行业专项治理。
强化石墨行业污染治理,组织因石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促进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安装高效除尘设施。
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三、推行绿色交通,严管机动车污染
(一)坚决淘汰黄标车。
加快黄标车、老旧车淘次进度,进一步严格路检路查,全面开展黄标车限行。到2016年底,县城区全面开展黄标车禁行,对限行区域内违规通行的黄标车进行处罚;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黄标车发布作废公告。
牵头单位:县公安交警大队
配合单位:县交通运输局、环保局
(二)严管车辆尾气排放。
1.加强机动车注册、转入登记管理,低于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不得办理注册、转入。
承办单位:县公安交警大队
2.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样检测。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交警大队
(三)推广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辆。
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工程,鼓励发展和推广公共交通清洁燃料车辆,提高新增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辆比例,发展绿色交通。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使用,合理规划建设天然气加气站和电动汽车充电桩,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行限行。
承办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四)升级燃油品质。
1.监督检查油品质量,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的车用油品违法行为;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油品质量控制制度,全面提升油品质量。
承办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2017年1月1日起,油品供应部门负责全面供应符合国v标准的车用汽油(合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v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
承办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强化城市交通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推进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优化交通布局,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建设,推动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加强枢纽场站的衔接,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减少因道路拥堵加剧机动车排放污染。严格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制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限制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公安交警大队
四、强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严防城乡面源污染
(一)综合整治城市面源污染。
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扩大城市机械化清扫范围,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运输渣土、沙石等车辆必须釆取密闭措施,清理整顿综合市场内原煤散烧;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严格管控露天烧烤;禁止焚烧园林弃物、清扫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沥青、塑料、垃圾等;整治餐饮业污染,县城区有计划的安装餐饮服务经管场所油烟净化设施。
牵头单位: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配合单位:县住建局、环保局
(二)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加大力度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推进洁净煤、新能源或再生能源使用。
牵头单位:乡镇政府、街道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三)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
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城市近郊、上风向和不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地区应逐步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承办单位:县环保局
(四)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
1.大力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的综合利用。负责秸行禁烧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推广和使用秸秆还田新技术。
牵头单位:县农业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环保局
2.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配合单位:县农业局
(五)推进氨排放控制。
1.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广畜禽粪便生物处理技术。
承办单位:县畜牧兽医局
2.实施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化肥减量施用试点;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料、生物肥料,减少化肥使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承办单位:县农业局
3.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
承办单位:县环保局
五、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严格特殊时段环境空气质量管控
(一)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根据实际对现行预案的启动条件和应急响应措施进行修订完善,制定高标准预警预报要求和应急响应措施。
牵头单位:县应急办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二)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能力。
强化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和会商,建立日常会商、应急会商和信息通报机制, 推动并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体系建设。 建立环境空气监测站。完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6项指标的测报及综合分析工作,提升预测预报准确度,及时预警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气象局
(三)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1. 相关部门要根据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和社会敏感度建立重污染天气梯次限产、停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明确应急响应优先次序、限产比例和停产启动条件,与相关单位签订应急响应责任承诺,向社会公布。启动重污染天气一级(红色)预警后,严格实行重点排污单位限产、停产;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全部禁行,机动车实行单双号行驶;禁止燃放烟花、露天烧烤和秸秆焚烧。
牵头单位:县应急办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工信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大队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切实改善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地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的落实措施。要建立以乡镇政府、街道主要负责人为“网格长”的环境监管网格,定区域、定岗位、定职责、定人员,逐步构建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规范的监管网络,做到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各乡镇政府、街道要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网格划分和任务分解工作,每年12月底前向县政府报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承办单位:乡镇政府、街道
(二)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和商品煤质量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执法监管联动。相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督查,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联合检查、专项督察和随机抽查频次,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一律予以没收并罚款;对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造成环境污染尚未构成犯罪的,一律行政拘留;对大气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违法问题严重且治理无望的,一律停业关闭;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一律严肃查处;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煤管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局、气象局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完善激励机制。
1.探索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和运营管理市场化。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逐步降低燃油补贴,落实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开发和利用。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政策。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工信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
2. 加大对农业、林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财政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引导乡镇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减少秸秆产生量,提高秸秆粉碎还田、转饲料等处理能力。
牵头单位:县农业局、林业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3.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淘汰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工信局、环保局、公安交警大队
(四)严格考核问责。
制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对相关部门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完成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坚决追究责任;对监管不履职、查处不及时、推诿不作为的,坚决追究责任;对未按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的,坚决追究责任;对限制、阻碍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坚决追究责任。 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涉嫌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牵头单位:县考评办、监察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工信局、公安局、 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法制办、煤管局、畜牧兽医局、乡镇政府、街道
(五)倡导全民参与。
提倡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动员社会力量, 积极参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行动。 鼓励公众通过微信公共平台、“12369” 环保投诉电话等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决策部署、重要举措和阶段成果,新闻媒体要与执法人员同步检查、同步曝光、同步回访,监督企业违法行为整改到位。
牵头单位:县广播电视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乡镇政府、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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