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民政部《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方案》(民函[2014]161号)精神,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区关于进一步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关于进一步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民政部《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方案》(民函[2014]161号)精神,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通过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解决重复救助、多头救助和遗漏救助,解决社会救助“碎片化”问题,形成一门受理,部门合作,实现对困难群众的无缝救助,搭建“纵向衔接、横向贯通、整体联动、立体覆盖”的长效利民服务格局,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社会救助服务。
二、加强管理服务机构建设
(一)成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区管委会主管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建局、发改局、社会事务局、教文体、卫生计生局等8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二)加强区级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中心建设
区民政局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中心,按照有工作人员,有办公服务处场所,有救助热线电话,有配套微机,有用于应急救助的专项资金,有便民服务展示栏,有规范的管理服务制度等要求,建立服务大厅,设置便民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救助。
区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全区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年度工作计划,备案各镇办、各部门的救助计划、救助方案;负责受理救助申请,提供政策咨询、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救助;负责救助热线电话的接听、转办,并对各乡镇、各部门转办情况进行协调、汇总、督办;负责救助数据和救助信息的汇总、统计,对外发布;负责全区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按照区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镇办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站建设
各镇办要在服务大厅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站,有专门服务窗口,有救助服务人员,有专用微机,有服务监督电话,有规范完整的管理服务制度。
各镇办、各部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站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本镇办、部门的年度救助计划、日常救助计划、救助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送区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中心备案;每月5日前,向区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中心报送上一个月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情况月统计表》;每年6月20日前报送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半年工作总结和《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情况半年统计表》;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送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全年工作总结、春节救助计划、下年度救助工作计划和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情况年终统计报表。同时,各镇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区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中心和部门救助服务站转办事项的具体落实,做好临时应急救助工作。
(四)加强村(居)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点建设
村(居)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点可设在村(居)委会,聘用村(居)民政管理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兼职社会救助联络员,配合镇办、部门落实好各项救助工作。要依托村(居)、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评估委员会,负责评估认定辖区内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
三、明确各部门职责
(一)民政局
负责“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镇办做好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城镇三无人员、灾害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
(二)财政局
负责政府安排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助资金预算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类“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助资金落实情况。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核实困难居民家庭社会保险待遇情况,配合做好困难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加大对困难群众再就业培训力度,提高再就业能力;对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助体系建设中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四)城建局
负责对农村困难群众的危房改造,制定集中供暖等公用事业方面的救助政策。
(五)发改局
开展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情况分析研究,提出宏观决策咨询建议。
(六)社会事务局
做好困难残疾人救助政策;开展和规范对困难残疾人的帮扶工作。
(七)教文体局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八)卫生计生局
落实针对困难群众的医疗优惠救助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方法,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管理服务机构的业务办理
(一)申请救助业务的办理
村受理。村救助服务点负责接收困难群众申请和自愿接受调查核实授权委托书,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评估委员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听证评估、张榜公示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将其基本信息上报镇办救助服务中心。
镇办审核。镇办组织由镇办、村有关人员参加的“联审联评”,审核各类社会救助申请人资格,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状况上报区救助服务中心。
区级审批。区救助服务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并记录备案。审批通过后,由服务点公示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二)来人、来电、来函救助业务的办理
对来人、来电、来函救助业务政策咨询的,各级救助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相关救助政策、承办部门科室、办事流程及需要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等。
对来人、来电、来函反映诉求的,各级救助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认真听取、详细记录,会同镇办及时处理困难群众的救助诉求。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按程序进行救助;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以适当形式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来电、来函要求办理救助业务的,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要及时会同镇办处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进行救助;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以适当形式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救助业务处理情况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反馈。
(三)区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中心救助业务的办理
对来人、来电、来函反映诉求的,属各服务站救助业务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听取、详细记录,形成《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办理单》,按照部门负责、属地管理、镇办落实的原则,转交相关服务站。相关服务站工作人员收到办理单后,5个工作日向救助服务中心反馈办理情况。
五、加强相关服务
开通困难群众寻求救助的绿色通道,在区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热线电话。负责受理困难群众的救助咨询、救助诉求;及时答复困难群众的救助咨询,妥善处理困难群众反映的救助诉求;督促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认真办理转办的救助工作事项。
监督投诉电话:0319-3636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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