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区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扶持策划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简称“小升规”)的工作部署,支持小微工业企业做强做大,推动我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佛山市20xx年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小升规”专项扶持奖励资金,对“小升规”企业或辅导“小升规”的商(协)会进行资金奖励。其中:对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对商(协)会的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三条 对于当年“小升规”企业的奖励资金,镇(街道)财政承担的比例分三种情况:超额完成区政府下达“小升规”目标任务达10%或以上的,按该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降低35%执行;
完成区政府下达“小升规”目标任务或超额不足10%的,按该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降低20%执行;
其他情况按该镇(街道)税收分成比例执行。
第四条 扶持对象
(一)工商注册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未被纳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地方黑名单或南海区信用全链条严重失信记录名单、在20xx至2022年首次进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简称名录库)的工业企业。
(二)经南海区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在南海区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办公场所、未被纳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地方黑名单或南海区信用全链条严重失信记录名单、经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推荐且成功辅导南海区工业企业在20xx至2022年首次进入名录库的商(协)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未被纳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地方黑名单或南海区信用全链条严重失信记录名单”,指的是在申报审核本办法奖励资金期间,申报单位没有出现在“信用中国(广东佛山)”平台的地方黑名单中或者最近发布的《南海区信用全链条严重失信记录名单》中。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首次进入名录库”,指的是企业自20xx年以来第一次进入名录库,且自20xx年以来未有退库史,由区统计局予以认定。
第七条 扶持标准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名录库的首年奖励15+X万元;
如第二年仍在名录库奖励15+X万元;
如第三年仍在名录库奖励X万元。其中:X为企业当年区内纳税额(特指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之和)较进入名录库前一年的增量,由区税务局予以核定。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60万元。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商协会:每辅导1家工业企业首次进入名录库奖励1万元。同一家企业不能同时由两个或以上商(协)会辅导。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仍在名录库”,指的是企业第一次年度审批时新增在库,至下一年度审批完成时仍在库,期间为一个完整年度,由区统计局予以认定。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商(协)会应提供以下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辅导对象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推荐函(附件2);
4.与辅导对象签订的辅导“小升规”合同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均要求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1.区统计局把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的企业名单(简称名单)报送至区经济促进局。
2.区经济促进局发布奖励资金申报通知,通知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组织名单内企业申报,以及区税务局提供名单内企业的纳税额增量情况。
3.以自愿申报为原则,名单内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递交至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4.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区经济促进局。
5.区经济促进局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奖励方案。
6.区经济促进局对奖励方案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7.公示结束后,区财政局根据区经济促进局核定的奖励方案安排资金,由区经济促进局按照相关要求申请拨付资金。
(二)商(协)会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1.区经济促进局发布奖励资金申报通知,通知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组织商(协)会申报。
2.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的商(协)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递交至辅导对象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3.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区经济促进局。
4.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奖励方案。
5.区经济促进局对奖励方案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6.公示结束后,区财政局根据区经济促进局核定的奖励方案安排资金,由区经济促进局按照相关要求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区经济促进局负责本办法所涉及区级奖励资金的预算编制;
发布奖励资金申报通知;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形成奖励方案并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预算的保障;
组织实施专项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三条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的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区税务局负责核定企业当年区内纳税额较进入名录库前一年的增量。
第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办法所涉及镇级奖励资金的预算编制;
推荐相关商(协)会为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提供辅导;
组织辖区内企业或相关商(协)会申报奖励资金;
收集企业或商(协)会申报材料;
核对企业或商(协)会申报材料中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
对企业或商(协)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区经济促进局。
第十六条 区经济促进局做好企业申报材料存档及奖励资金申请拨付等工作,确保奖励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区财政局划拨的奖励资金后,必须及时发放给企业,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七条 企业或商(协)会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经济促进、统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对于企业或商(协)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撤销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办法相关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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