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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报告】广宗县民政局救灾股自查报告

时间:2023-06-14 13:45:07  阅读:

广宗县民政局救灾股自查报告根据2013年8月18日,省民政厅转发的《沽源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民函〔2013〕168号),我县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暂行办法》,明确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报告】广宗县民政局救灾股自查报告,供大家参考。

【民政报告】广宗县民政局救灾股自查报告


广宗县民政局救灾股自查报告


根据2013818日,省民政厅转发的《沽源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民函〔2013168号),我县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暂行办法》,明确了应急救助阶段、过渡安置救助阶段、倒损农村房屋恢复重建补助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应急救助

(一)灾害应急期间生活救助标准

1.集中转移安置灾民,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救助或安排相应物资保障其基本生活。

2.分散转移安置灾民,按每人每天10元标准救助或安排相应物资保障其基本生活。应急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天。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救助金标准

因灾死亡人员按5000/人的标准对家属进行抚慰。

(三)过渡性生活救助标准

1.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居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中的特困供养人员,按照每人每天12元标准或安排相应物资保障其基本生活。

2.低保对象按照每人每天10元标准或安排相应物资保障其基本生活。

3.其他需救助的灾民,按照每人每天6元标准或安排相应物资保障其基本生活。

4.救助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

(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

1.因灾倒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①对孤老优抚对象、无经济能力、无劳动能力、无自救能力的困难家庭按1.5万元/户的标准救助,重建住房为2-3间砖木结构。项目前期准备(包括房屋选址、批复文件、相应砖木备料等)完成后,经申请可先支付0.5万元做为启动资金,余款在建成验收合格后支付。②对分散供养五保户,原则入敬老院集中供养,如本人有意建房也参照此标准执行。③对低保家庭按1万元/户的标准救助,重建住房原则上为2-3间的砖木结构。项目前期准备(包括房屋选址、批复文件、相应砖木备料等)完成后,经申请可先支付0.5万元做为启动资金,余款在建成验收合格后支付。④对一般受灾困难户按0.6万元/户的标准救助,重建房间在2间以上,重建住房原则上为砖木或者砖混结构。救助金在建成验收合格后支付。⑤需重建房间不足2间的按0.2万元标准救助。⑥对不再重建、在本村购买房屋的家庭,完成相应购买手续后并自己居住的参照上述标准救助。对在本村外购买房屋的不救助。对既不重建又不购买的倒房户不救助。

2.因灾房屋受损户原则上由受灾户自己维修。自身无能力维修的分散供养五保对象、重残户可由村委会、乡镇政府组织人员维修。视损失程度和家庭自救能力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最高2000/户。

二、因灾伤病救助

对当年因灾造成伤病的,在冬春救助期间,根据伤病程度、治疗时间以及家庭困难程度等,给予适当救助。

三、冬春灾民生活救助

(一)因灾导致住房倒塌、损坏,由县人民保险财产公司根据受灾情况予以赔偿,最高赔偿限额1万元。

(二)农作物严重绝收、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按每人每天1斤口粮的标准,平均每人补助3-6个月,冬季救助烤火煤500公斤/户(按时价折款)。

(三)农作物部分绝收、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按每人每天1斤口粮的标准,平均每人补助3-4个月,冬季救助烤火煤300公斤/户(按时价折款)。

(四)因灾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由乡镇民政办公室根据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汇总后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酌情救助口粮1-3个月,冬季救助烤火煤150公斤/户(按时价折款)。

(五)因灾导致住房倒塌、农作物部分绝收、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的,县民政局酌情救助棉被、棉衣。

四、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因旱灾造成吃、穿、住等生活困难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户分别按100/人、60/人、40/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或物资救助。一般困难户按30/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或物资救助。

根据以上标准今年以来,我县救灾资金累计发放22余万元,救助人口370余人,救灾资金及物资的发放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1、由于我县经济发展滞后,县级财政困难,地方配套不足,影响救灾面。2、乡镇民政助理业务知识和工作主动性需要进一步提高。为此,特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及相关建议:

1、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和做好救济救灾款的管理和监督使用工作。

2、多方筹措救灾资金,增加救灾储备。

3、加强与乡镇民政助理工作沟通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救灾队伍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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