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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对受处分党员的发言5篇
村“两委”换届受处分党员有关政策界定
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党组织的领导成员时,正式党员(包括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 ,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另外,只持有临时组织关系即党员证明信的党员,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二、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三、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四、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五、处分计算日期从处分生效之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
关于受处分党员跟踪教育的体会与思考
对受处分的党员干部实行跟踪教育,是贯彻执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一方针的具体体现。近年来,顺义区纪委转变“执行程序完毕即告案件终结”的观念,自我加压,延伸触角,把跟踪教育纳入案件审理工作,取得切实成效。 一、建章立制,做到“四个明确” 为保证跟踪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区纪委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对受处分党员干部实行跟踪教育的办法》。一是明确教育对象,即被给予留党察看处分以下的党员干部和被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以下的行政监察对象;
二是明确教育时段,即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所受处分影响期结束;
三是明确教育主体,即区纪委和基层纪委两级联动、与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或所在科室、基层纪委、区纪委三级教育相结合。四是明确教育手段,即查、访、评、听。由区纪委监察局统一制定了《受处分人处分期间表现反馈卡》、《受处分人改正错误情况鉴定表》,交由受处分人所在的基层纪委或行政部门,在跟踪教育期间填写,及时掌握受处分人的思想动态,做好受处分人的思想工作并帮助其整改。 二、讲究方法,突出“三个结合” 跟踪教育是对受处分人员开展的挽救转化教育,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特色教育,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顺义区注重把握“三个结合”,即结合案件谈危害,结合案件讲党纪,结合案件挖根源。 比如,顺义区有三名农村党员在动用大型挖掘设备为集体施工时,因疏忽大意,将地下埋设的一级军事光缆干线挖断,造成通信中断约90分钟,被法院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区纪委综合考虑三人平时的工作表现、认罪态度和所在党支部的意见,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三人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在宣布决定时,三人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认为自己是为集体施工造成的,犯罪是一次意外。区纪委没有武断地认为他们借此发泄不满,而是认真分析他们的心理,跟他们促膝长谈。指出,他们的行为确实触犯国家的法律、党的纪律,造成了损失;
处分本身就是为了维护党的纪律,纯洁党的队伍,正是考虑他们的平时表现,才从轻处分,这说明组织对他们是关心的、爱护的;
他们走到今天这步,表面看是施工前没有认真勘察现场,追溯根源,是工作态度不认真负责,才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和后果。希望他们认真吸取教训,改过自新。通过耐心细致地教育,三名党员平静了情绪,深刻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当场表示同意接受党组织给予的处分,遵纪守法,积极工作,不辜负组织的信任。后来,区纪委又与当地镇纪委、村党支部多次联系沟通,实行跟踪教育。三人态度诚恳,积极努力,得到了所在党支部和基层纪委的认可。 三、总结经验,得出“三点体会” 一是提高认识,发挥作用。受处分党员干部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经历过一般党员干部没有的境遇,思想较为复杂。对他们教育、管理、转化工作做得好,能帮助他们重新燃起对生活的热情、树立对生活的信心,是对党的贡献;
反之,很可能导致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一蹶不振,自毁前程,是对党的一种损失。跟踪教育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帮助受处分党员干部的一个重要助手,必须抓实抓好,切实发挥作用。 二是因人而异,对症下药。摸清受处分党员干部的心理,对认可处分决定的,案件审理人员要定期听取其思想汇报,及时给予鼓励并给予充分的信任。对持有异议的,要全面沟通,掌握其真实想法,分析症结,剖析原因,准确判断,增加教育次数,随时监督,谨防思想反复。 三是态度诚恳,把握尺度。在跟踪教育过程中,纪委干部不要造成居高临下的态势,要耐心听取他们的阐述,给予他们充分的尊重。对受处分人所犯的错误要进行严厉批评,对其思想根源进行深刻剖析,对其所犯错误的危害性及不良影响进行阐明。要让他们切身体会到党对他们是爱护的,纪委干部的言行是发自肺腑的,组织没有忘记他们、歧视他们,他们要从哪里跌倒再从哪里爬起来,以实际行动回报组织,确实达到跟踪教育的目的和效果。
受处分党员申诉有了新渠道
张志明;蒋东仁
【期刊名称】《北京支部生活》
【年(卷),期】2008(000)001
【摘要】针对党员受处分不服,提出申诉的现象。江苏省建湖县纪委没有消极地对待,而是从积极的角度认同申诉是党员应当享有的权利。在审理党纪案件时,他们借鉴司法实践中的律师辩护制度,通过制度创新化解矛盾。促进了党内和谐。
【总页数】2页(23-24)
【关键词】申诉;党员;处分;律师辩护制度;司法实践;化解矛盾;制度创新;党内和谐
【作者】张志明;蒋东仁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D925.1
【相关文献】
1.党员在受处分期间表现积极也不能撤销对其处分 [J], 王淑英
2.党员对处分不服的申诉应由哪里进行复查复议 [J],
3.违纪受处分党员的管理 [J], 边言
4.浙江探索引起中纪委关注:违法受处分党员可公开申辩 [J],
5.殴打群众党员受处分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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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情况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 生
年 月
政治 错误 受处分
面貌 性质 时间
处分种类 处分机关
受处分前工作 受处分后工作单
单位及职务 位及职务
本人对错误的
认识及受处分
以来的工作情
况
支部大会评价
(公章)
年 月 日
回访教育小组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纪检
组(纪委)的意
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对受
处分人工作、思
想、生活情况和
改正错误表现
的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
“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受处分以来的工作情况 ”由当事人自己填写并签名;
“支部
大会评价 ”经支部大会评价后填写总体情况,盖支部印章;
“回访教育小组意见 ”,党委或党
组层面成立的回访小组填写意见并签名;
“所在单位纪检组(纪委)的意见 ”,单位没有纪检
组或纪委的由联系纪工委签字盖章;
“所在单位对受处分人工作、思想、生活情况和改正错
误表现的意见 ”,乡镇党委书记、县直党组书记签字,并盖党委(党组)印章。仅政务处分
的由乡镇长、局长签字并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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