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调研报告(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卫生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调研报告4篇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制度为了积极稳妥推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各类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鄂人[201X]30号)、荆州市委组织部关于《荆州市市直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暂行办法》(荆组[201X]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全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其行政领导人员的任用,一律实行聘任制;
党群组织的领导人员的任用,按照有关章程的规定,一律实行选任制。
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应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依法办事原则。
6、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实践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能顾全大局,有全局意识。
3、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能与时俱进,艰苦创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品行端正,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勤政廉政,遵纪守法。
5、具有与履行岗位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化水平,有实际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
6、身体健康。
7、具有岗位职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由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
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一般应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2、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任职年龄一般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能任满1个任期。
4、各单位规定的其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资格条件。特别优秀或因工作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或聘任。五、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采取直接聘任、竞争聘任、招考聘任、交流聘任等任用形式。直接聘任是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通过民主推荐、考察等程序产生事业单位领导聘任人选。竞争聘任是在事业单位内部通过竞争演讲、民主测评等程序公开竞争产生事业单位领导聘任人选。招考聘任是面向社会通过公开考试选拔方式产生事业单位领导聘任人选。交流聘任是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组织上从其他单位人员中进行交流选拔产生事业单位领导聘任人选。
六、事业单位聘任领导人员,按下列程序实施:
1、直接聘任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的规定》(石组[201X]5号)办理。
2、竞争聘任、招考聘任的程序为:
(1)制定方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2)公布职位、任职条件。
(3)报名及资格审查。除尘滤布
(4)竞争演讲或笔试、面试。实行竞争聘任的,应组织参与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竞争演讲。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任的,一般应先进行笔试,根据笔试成绩,再进行面试。
(5)民主推荐和测评。
(6)组织考察。(7)党组织集体讨论研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织集体研究做出聘任决定,或提出拟聘意见,呈报上级党组织审批。(8)任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9)办理聘任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被聘对象下发聘任通知和聘书。
3、交流聘任参照直接聘任或竞争聘任的程序办理。七、选任分为党内职务的选任和群团职务的选任。党内职务的选任采取 两推一选 的办法,即由群众推荐、党员推荐产生候选人后,再提交党内选举。其程序为:
1、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呈报上级党组织批复。
2、在群众推荐、党员推荐的基础上,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候选人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
4、确定正式候选人建议名单,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呈报上级党组织批复。
5、对正式候选人进行公示。
6、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将正式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
7、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复。压滤机滤布厂家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与党组织组成人员实行交叉任职。被聘任的党员行政正副职作为党内职务的正式候选人直接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群团职务的选任,按有关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八、事业单位聘任、选任的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领导人员聘任期满后,可以续聘。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3个任期。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时间长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交流。同一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原则上要求同步。九、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实际所在岗位享受相应待遇,岗位变化后,待遇相应变化,所任职务及待遇在任期内有效。实行聘任制以前,已经退出领导岗位的干部,保留原职级待遇不变。十、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届末考核两种形式。年度考核由本单位组织实施;
届末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十
一、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等次作为届末考核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应派人与被考核人进行诫勉谈话,也可根据聘任约定或有关规定终止其聘任合同,或重新聘任到本单位其他合适岗位。十
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届末考核,按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组织考察的程序进行。重点考察任期内工作政绩、年度考核情况和廉政情况等。届末考核为优秀、合格的,可参加新一届聘任;
届末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再参加新一届聘任。十
三、被聘人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聘任主管部门解除其所聘职务,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1、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完不成目标任务或因个人失职使工作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的;
2、因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严重影响单位工作经教育不改的;
3、有违纪违规问题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
4、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5、因工作调动、职务晋升的;
6、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或因其他原因应予解聘的。十四、被聘人员任期内提出辞去聘任职务,应书面申请,陈述辞聘理由,按管理权限报送审批。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聘。十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岗位变动或聘任期届满,需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审计。十
六、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任、选任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副科级以上领导人员,由市委直接管理;
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除市委直接管理副科级干部以外的其他领导人员,由市委委托宣传部管理,任前向市委组织部备案;
市司法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除市委直接管理副科级干部以外的其他领导人员,由市委委托政法委管理,任前向市委组织部备案;
其他事业单位除市委直接管理副科级干部以外的其他领导人员,由市委委托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其中,副科级事业单位其他领导人员,任前向市委组织部备案。十七、聘任、选任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程序、纪律和规定。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聘任、选任工作,不准超越干部管理权限。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要按照市委《关于加强市直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石发[201X]8号)文件规定的领导职数聘任、选任干部,不得突破职数。对目前领导成员过多的单位,给予三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职数可放宽1名。十
八、全市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首次聘任选任工作于201X年底至201X年初全面推行。十九、本规定由中共石首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中共xx市委组织部200x年10月17日
附送:
事业单位验资报告
事业单位验资报告
及附件。
4、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是对甲方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甲方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三
(二)
2、
四、
五、
八、
九、十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后失效。
七、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验资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验资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终止条款
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德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德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验资服务时,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篇
四: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与年检验资报告规范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与年检验资报告规范
一、标题。标题统一为“验资报告”。
二、收件人。收件人为验资业务的委托人,报告应载明收件 人全称。
三、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验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等。其中:
1、审验范围是指注册会计师所验证的被审验单位特定日期开 办资金实有情况。
2、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 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3、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和《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独立审计 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开办资金实有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 资报告。
四、说明段。根据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业务的特点,须在范围 段和意见段之间增加说明段。
1、对于设立登记的验资报告,应当说明被审验单位的固定资 产、流动资金、其他资金情况。
2、对于年度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当根据被审验单位性质 分项说明净资产的组成,并说明其中包括的须扣除职工宿舍、食 堂等非业务用固定资产形成的固定基金数额。
五、意见段。意见段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的审验意见,说明 已验证的被审验单位开办资金的实有情况。
六、说明段。该说明段主要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 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签章和事务所地址。验资报告应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加盖事务所公章,并标明事务所地址。
八、验资报告日期。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 审验工作的日期。
九、附件。附件应当包括被审验单位资产负债表,事务所营 业执照、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十、封面、规格。提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验资报告一律 用A4规格,并在报告封面印有事务所地址、联系电话。
附:
验资报告参考格式。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单位截至 年月 日止净资产的实有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真 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贵单位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单位净资产的实有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以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单位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一、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要求,对贵单位
1、资产总额:
2、负债总额:
3、净 资 产:其中:
(1) 事业基金万元 ;
(2)固定基金 万元);
③专用基金万元。
二、审验结论 万元,经对该单位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验,截止日该单位净资产万元。扣除非业务用固定资产净值开 办资金为XXXX.XX万元。
三、使用说明 本报告仅供单位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办法人登记使用,在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时具有法定效力,不应将其视为是对贵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报告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无关。
附件:
已审会计报表 XXXX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有 限 公 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地址:
XXXXXXXXX 年月日篇五:
事业单位验资年检报告格式 验 资 报 告 事验字 号 :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单位截至 201X年X月X日止净资产的实有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贵单位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单位净资产的实有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验资》以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单位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一、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年检)的要求,对贵单位201X年的会计报表有关项目披露如下:
1、资产总额:
万元;
2、负债总额:
万元;
3、净资产:
万元。
其中:
①事业基金 万元;
②固定基金 万元(其中:
须扣除项目 万元);
③专用基金 万元。
二、审验结论 单位原开办资金 万元,经对该单位201X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验,截止201X年12月31日该单位净资产 万元。扣除非业务用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开办资金为 万元。
三、使用说明 本报告公供 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办法人登记(事业单位法人年检)使用,在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年检)时具有法定效力,不应将其视为是对贵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报告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本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无关。
附件:
1.资产负债表
本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以上附件2仅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201X 年6月20日中国注册会计师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新解读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在第四章明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具体的规定为: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一直以来,有些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普遍存在长期任职现象,干部交流不足,晋升渠道僵化。这导致了一些事业单位内部官僚化严重,不思上进、为官不为,但却不能被开除或降职。
笔者认为,实行任期制,剑指事业单位“帮派”、“圈子”文化。打破“铁交椅”,推进能上能下,让为官不为的领导人员有了压力,使领导人员队伍由“死水”变成了“一潭活水”。
“为官不为”过不了“硬杠杠”。不想干、不敢干就走。只有灵活的任期制,才能更好的传导压力,激发思想“活水源头”。工作能拖就拖,拖一天是一天。信奉啥都不干,难找缺陷。不做事情,不担风险。组织考核,没有缺点。长此以往,在内部就形成了“庸懒散浮拖”的工作现象。少了思想动力,少了干事激情。因此,只有公正合理的引入和退出机制,才能让“能者上、庸者下”,形成敢于革新、勇于超越的工作风气。“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经批准后可用适当延长”。倡导了敢干事、干好事的工作作风。
打破了“门派”、“圈子”文化。实行任期制,在一定程度上使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更加公平,激活了干部资源“活水”。“圈子”文化,说到底是“利益文化”。“小圈子”大腐败,团团伙伙,搅浑了政治清水。任期制,使政治局面不再是“一朝天子一朝臣”。干部都是党的干部,领导都是为民服务的领导。在实行任期制的制度下,将使领导干部更加明白自己的定位,不是“哪条线”“某圈子”“谁的人”,而是心中为民清廉务实的决心。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内监督没有禁区,体现了习总书记治党思路的重要一环。以下是关于践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
践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一)
通过学习近日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了解了目前我国深化改革正处在关键时期,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中央政治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把握时代大势,回应实践要求,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协力、苦干实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防和军队改革迈出重大步伐,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取得新的重大进展。
改革的实践在基层,基层改革者任重道远。人们不会忘记,30多年前的改革开放之初,是安徽小岗村农民对包干到户的大胆探索,掀起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中国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正是建立在这样许许多多基层改革者的探索之上。如今,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仍然需要千千万万的基层改革者去主动作为,积极探索,不断细化、完善、落实。能否让更多的基层改革者站出来,点燃他们心中投身改革的激情,从而凝聚起一切推动改革全面深化的力量,将成为本轮改革迈向成功的关键。
要让一切心有梦想的基层改革者脱颖而出。中国改革进入全面深化的新时期,要突破的不仅有思想领域的条条框框,更有现实利益的盘根错节。今天的改革者往往也是被改革者,需要面对在各种利益表达中调整利益格局、取舍利益分配的巨大压力。人们有理由期待,顶层设计能够为基层改革者创造相对宽容、宽松的体制机制,允许犯错,允许摸着石头过河,让更多的改革者打消顾虑、轻装上阵,为全面深化改革汇聚一切正面力量。要让基层改革探索的活力充分迸发涌流。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基层干部群众对改革发展的必要性已经有了充分认识,对于改革的诉求也都有各自利益立场上的深度表达,甚至可以说“人人都是改革者”,改革的内在驱动力并不缺乏。但是,面对相对固化的利益格局和不断增强的改革阻力,一些基层干部群众对于改革的信心不足,因而缺乏参与改革探索的主动性,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充分激发基层改革探索的活力创造一个人人参与改革、个个奉献智慧的改革新格局,这就需要顶层设计创新体制机制,为基层干部群众参与改革提供充分的空间,打造广阔的平台,畅通无限的渠道,全面激活基层改革探索的热情,让一切有利于改革探索的创新能量迸发涌流。
我们相信,基层改革者的队伍将在全面深化改革中不断发展壮大,中国的改革也将在全面深化中展现奋发有为的崭新风貌。
践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二)
会议深入总结了十八大以来我们管党治党的新经验,实现了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内监督条例这两个党内制度法规的与时俱进,进一步扎紧了制度的笼子,为新的历史条件下管党治党提供了有力保障。通过自学和聆听专家讲授,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更为深刻地理解了全会精神的重大意义
十八届六中全会以全面从严治党为主题。提出: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集中整饬党风,严厉惩治腐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这是党中央着眼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出的整体设计,是治国理政方略的渐次展开、深度推进。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于深化全面从严治党,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应对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克服“四种危险”,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更为准确地把握了全会精神的重点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基本精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基本要求,局党委、林业局战部所提出的具体要求是学习贯彻落实好全会精神的关键所在。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深入分析党的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科学回答管党治党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对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作出总体部署,对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提出了明确要求。讲话高屋建瓴,内涵丰富,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创党的建设新局面的行动纲领。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法规,是党建制度创新、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实践成果,具有很强的思想性、规范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更加自觉地将全会精神运用指导于实践
首先,做为一名机关党务工作者,要始终做到对党忠诚。对党忠诚,就是要对党的事业忠诚,对履行的政治任务忠诚,对岗位职责忠诚,像入党誓词中讲的那样,对党忠诚,永不叛党,特别是在严峻复杂的形势下,必须做到对党忠诚,决不能受西方敌对势力影响而对党三心二意,政治上要永远坚定。要时刻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其次,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做到政治上合格。要经常主动全面地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领导核心,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看齐意识强不强,关键看行动,要始终做到党中央提倡什么我们就积极踊跃地参加实践,党中央禁止什么我们就旗帜鲜明地反对什么,做到令行禁止。我觉得,共产学员讲政治品德用核心的一句话概括就是对党绝对忠诚,听党话,跟党走。第三是要以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做到不忘初心、履职尽责,牢记“亲清”二字,不破“底线”、不越“红线”、不碰“高压线”,树立机关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四是将学习贯彻与工作统筹谋划结合起来,找准定位、真抓实干,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
看齐是重大的政治原则,是党的力量所在、优势所在。
11月23日上午,省委召开在全省党员干部中开展“讲看齐、见行动”学习讨论动员大会。“扎实开展‘讲看齐、见行动’学习讨论,坚定地把全面从严治党决策部署变为实际行动,坚定地以新发展理念统领发展全局。
”省委书记李锦斌出席会议并讲话,向全省党员干部发出号召和动员。全省动员大会后,各地各部门按照省委《实施方案》和李锦斌书记重要讲话要求,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召开动员会,精心谋划、精细安排、精准推进,学习讨论开局有力、起步扎实。
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及时作出动员部署
开展“讲看齐、见行动”学习讨论,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抓手,是持续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举措,是建设“五大发展”美好安徽的重要保证,省委对此高度重视。
省委书记李锦斌3次作出重要批示,交任务、提要求、指路子,强调学习讨论要突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两个重点,并深入芜湖、马鞍山等地调研指导。
省委副书记、代省长李国英2次主持召开省政府党组会,研究部署省政府党组和政府系统贯彻落实工作,制定出台《省政府党组开展“讲看齐、见行动”学习讨论工作方案》,并率省政府党组班子到小岗村调研考察,开展专题学习讨论。
省委副书记信长星牵头抓总,深入蚌埠等地调查研究,不断对学习讨论开展提出要求,进行具体指导。省委常委同志分别在所在部门和地方作动员部署,或到分管部门指导开展学习讨论。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负责同志分别主持召开人大和政协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就学习讨论进行动员部署。
省四大班子领导高度重视、亲力亲为,为推动全省学习讨论的开展起到了示范表率作用。各地各部门“一把手”带头抓、班子成员齐参与,精心组织实施,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思想自觉,认真扎实做好启动部署工作。
省纪委、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zd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均在第一时间进行动员部署,走在了全省前列。合肥、滁州、蚌埠、安庆、淮北、铜陵等16个省辖市,结合本地实际,从严从实部署,迅速启动了学习讨论。截至12月7日,16个省辖市和省直部门单位的学习讨论全部启动完毕。全省学习讨论正在按时序、按节点稳步推进,形成各地各单位扎实推进、全体党员干部积极参加的良好局面。
统筹推进,督查指导,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督查指导是推动工作的一个有效形式。学习讨论启动以来,为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突出抓好督查指导。
目前,省委学习讨论办公室已经建立完善调度运行、学习研讨、信息报送、指导督查等四项机制,编印学习讨论工作流程图,实施流程把控、挂图作战,做到一周一调度、一周一简报、一周一舆情分析、一阶段一工作总结。
省领导通过驻村入户或结合日常工作开展调研、听取汇报等多种方式,加强学习讨论工作指导、督查,以点带面示范推动学习讨论扎实深入开展。从12月6日开始,由省委学习讨论办公室负责同志带队,共分6个组,采取座谈交流、实地察看、查阅资料、暗访等方式,对各地各单位学习讨论开展情况进行现场督查。
借助省“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纪实评价系统,下达指令,对各级党组织和基层党支部学习讨论情况,进行了2轮抽查。与此同时,通过电话问询、网站查询、党报查找等,随机抽查核实推进落实情况,督促各地各部门及时开展好学习讨论。
制定工作流程图、建立工作责任清单、召开工作调度会……各地各单位通过多种方式,大力推进学习讨论扎实开展。
宣城市在落实工作流程图基础上,制定每周工作要点,将每项工作细化到周,明确到人。亳州市明确工作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一周一对标,一周一自查,一周一销号。郎溪县对学习讨论各项要求进行细化和具体界定,确保看齐有行动,行动有实效。旌德县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将学习讨论工作具体化、项目化。
精心策划,加强宣传,着力营造浓厚氛围
为着力营造学习讨论的浓厚氛围,省委宣传部及时制定《学习讨论宣传方案》,全面部署学习讨论的宣传报道工作,统筹对内宣传和对外宣传,联合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协力中央媒体和地方媒体,凝聚起“讲看齐、见行动”的强大正能量。组织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省委宣讲团赴各地宣讲18场,举办互动交流活动20多场,直接受众近1.5万人次。
省直各主要媒体统一开设“讲看齐、见行动”专题专栏,推出言论评论,刊播动态进展。安排推出10位县(市、区)委书记、10位省直厅(局)党委(党组)书记专访。部署各地做好社会宣传,利用主要路口街头、高速高铁沿线、沿街大屏视频,统一刊登发布学习讨论宣传标语,并将刊登发布情况纳入全省文明城市(县城)考评体系,各参评城市宣传刊播情况一周一报。目前,各市、县刊载刊播学习讨论宣传标语超过2万条。
省内主要新闻网站和政府网站普遍在首页和移动新闻客户端,开设“讲看齐、见行动”学习讨论专题专栏,集纳相关稿件2万余篇(条)、转发动态评论30万余条。中安新闻客户端特别设计推出H5产品《图解:全省党员干部如何学习讨论“讲看齐、见行动”》,以可视化报道生动阐释学习讨论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和操作步骤。
《省委“讲看齐、见行动”负责人答记者问》推出后,全省127家新闻网站在首页显著位置同步转载,相关点击量达25万人次,深受党员干部欢迎。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完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有守有为有担当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法律法规对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宣传、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注意体现行业特点和意识形态工作的特殊属性,贯彻管事与管人相结合要求,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宣传思想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第四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党性原则,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认真贯彻党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方针政策,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刊办社办台办新闻网站,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了解掌握行业发展情况,在相关业务领域有一定专长。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观念和开拓创新精神,能够科学决策,依法依规办事,团结合作,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守土尽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能够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带头转作风、正学风、改文风,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崇实求真,明辨笃行,淡泊名利,严于律己,清正廉洁,能够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第六条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宣传思想文化领域工作经历或者其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经历。
(三)从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
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其中:
(一)提任六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已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五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提任五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两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提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五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九条 选拔任用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班子整体功能,确保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
第十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选拔任用工作启动意见,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选拔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单位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其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方式。
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逐步打破身份等限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重要宣传舆论阵地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内部推选、外部选派方式进行。选拔急需紧缺的专业领导人员,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民主推荐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等取人偏向。
政治不合格、纪律规矩意识不强,贯彻执行党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方针政策不力、偏离办报办刊办社办台办新闻网站方向,创作或者组织推出的作品产品等存在政治性错误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专业素养、管理能力、职业精神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把好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防止“带病提拔”。
第十四条 任用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实行聘任制的,以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五条 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七条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第十八条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涵盖领导班子各项职责,体现政治方向和宣传导向、作品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科学管理和改革创新、队伍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内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具体内容根据单位实际确定。
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十九条 制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应当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等方面意见。
任期目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在单位内公布。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完善体现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特点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推动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敢于担当、真抓实干、积极作为。
第二十一条 对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价应当贯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要求,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把政治方向考核放在首位,强化意识形态阵地管理责任,突出党建工作实效,注重社会效益和业绩导向,避免简单片面地唯票房、唯收视收听率、唯发行量、唯点击率。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可以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重点了解单位党组织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建责任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根据社科理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对外宣传和网络传播等不同类型单位特点,科学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积极推进分类考核。
注意改进方法,简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六条 完善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机构,加强党的理论、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策业务、领导科学等方面的教育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实践锻炼,着力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 完善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积极推进系统内单位之间领导人员交流,统筹推进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之间领导人员交流。
定期研究提出领导人员交流工作的意见,对重要宣传舆论阵地和重要岗位领导人员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交流。
第二十八条 加强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的要求,积极发现和着力培养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善于改革创新的优秀年轻人才。
第二十九条 完善领导人员后续职业发展制度,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在业务培训、项目经费、团队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其他退出领导岗位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条 完善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办法,根据单位类别和实际,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事业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和社会同行业收入保持合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领导人员在履行单位管理职责、承担专项重要工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主管机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行之有效的表彰奖励措施,激励领导人员干事创业。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氛围,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正确对待犯错误的领导人员,不得混淆错误性质或者夸大错误程度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三条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督促引导领导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十四条 加强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方针政策,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宣传导向,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决策,依法依规办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公道正派选人用人等情况,加大对宣传资源分配、评奖评审、影视剧购销、广告经营、新闻采编、课题项目、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
第三十六条 加强作风和廉洁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方式,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充分发挥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员领导人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
第三十八条 完善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
积极推进单位事务公开,注意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在单位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职工群众参与讨论单位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渠道。
第三十九条 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 退 出
第四十条 完善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一条 领导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二条 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 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党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方针政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的;
(三)擅自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文章、作品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四十四条 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施行。
贵州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同时兼顾行业、地域等差异,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六)专业化、职业化原则;
(七)能上能下,合理流动原则。
第五条 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必须符合坚持正确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程序,从严管理监督的要求。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各项方针政策和民族宗教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敢于担当,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能够围绕中心抓党建、聚人心,促发展。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能够正确处理党政关系,既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又切实保证行政领导充分行使职权。党组织书记要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行政领导能自觉接受党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党组织决议,决定,按照分工抓好集体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
主管业务的副职领导人员,应当熟悉和善于把握行业领域发展趋势,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八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注:大致与公务员提副科时间一致);
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获得学历学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或获得学历学位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可不受工作年限和任职经历的限制。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
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九条 工作需要,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八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现仍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
(一)在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的,或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一年以上、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二年以上,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四年以上的,可担任五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
(二)在专业技术五级以上岗位的,或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一年以上、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二年以上、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四年以上、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五年以上,可担任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
(三)在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的,或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一年以上、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三年以上,可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
(四)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的,或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三年以上、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四年以上的,可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
第十条 工作特殊需要,从工勤技能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八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工勤技能二级以上岗位任职经历和较强的管理工作能力,现仍在工勤技能岗位上,最高可担任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
工勤人员担任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实行聘任制,聘任关系以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其工勤人员身份保持不变,按岗位管理,级别不予明确,退休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条件:
(一)聘任到六级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须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三年以上。(20岁左右参加工作,44岁左右有资格受聘)
(二)聘任到七级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须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一年以上,或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上五年以上。(20岁左右参加工作,42岁左右有资格受聘)
(三)聘任到八级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须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二年以上。(20岁左右参加工作,38岁左右有资格受聘)
聘任工勤技能岗位中的优秀技师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必须从严掌握,须事前报告省委组织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打破体制壁垒和身份障碍,促进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畅通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高层次优秀管理人才,艰苦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特需人才等社会各方面优秀人才选聘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渠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上一级党委组织部批准,可通过公开选拔、公开选聘、或直接选聘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也可采取特设岗位方式引进高端人才担任领导职务。
从国(境)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和各类企业优秀人才中选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须具备以下两项资格条件。
(一)符合我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相关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二)具备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管理水平和专业知识,在其工作区域、专业或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是某领域的学术带头人、领军人物,或者在成果转化方面有丰富经验和成功案例。
第十二条 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担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作出决定前,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批准。
(一)特别优秀放宽任职资格的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在关键时刻或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或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条件差的地区或单位工作成绩突出;
或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二)工作特殊需要放宽任职资格的干部,应当是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
或是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或是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人才。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党组)在选人用人上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切实把人选准用好,把班子选优配强。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四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的情况,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资格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六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
探索实行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其他选拔方式。拓宽领导人员选拔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行业和单位在更大范围内公开选(聘)优秀人才担任具有创新性质的事业单位领导职务。
第十七条 积极探索通过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委托相关机构遴选领导人员的,一般应是人选资格条件要求较高、本地区、本系统没有合适人选的,或是需要本行业、本领域领军人才担任领导职务的,须向全国甚至全球选拔的。
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具体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在严格审核相关机构资格条件的前提下,提出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遴选的意见,经本级党委(党组)同意,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和改革发展要求,注重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优化班子结构,增强整体功能,提高推动科学发展、做好公益服务的能力水平。
(一)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员负责制的单位,应配备党组织专职书记和副书记,党员行政领导一般应担任党组织领导职务。
(二)实行行政领导人员负责制的单位,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由一人担任的,一般应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
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分开任职的,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兼任行政副职,党员行政主要领导一般应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三)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单位,要健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配备方式,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事业单位章程进入理事会和管理层,理事会和管理层中的党员领导人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理事会和管理层成员的任用与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章程办理。
第十九条 通过组织选拔的方式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本单位、本系统或本行业有关领导职务的选拔。
第二十条 通过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一般经过制定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工作方案、公布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能力素质测试测评、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公示、办理任职(聘用)手续等程序。
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组织一定比例的行业专家,参与对人选能力素质、业务水平、专业知识的测试测评,共同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具体测试测评方式和内容结合岗位实际确定,注重合理设置程序,增强工作实效。
第二十一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考察时,应当注意听取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充分运用业绩评估、专业测试测评、专家评审等手段,综合分析人员德才情况,要注意将人选考察情况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相结合,全面客观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以分取人。
第二十三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充分发挥聘任制在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方面的重要作用,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面向社会公开选拔(聘),以及从国(境)外引进人才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四条 着力推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加快聘用制度推行工作,把聘用合同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通过聘用合同规范单位和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
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聘任,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聘任合同应当明确岗位职责、聘期、任期目标、薪酬待遇、岗位纪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前公示制度。提任(聘任)五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提任(聘任)非选举产生的五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或者根据合同解除聘任职务。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聘任制的,其聘期应当与任期相衔接。注意保持专业副职的工作连续性。
第二十八条 领导人员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本人愿意且未达到最高任职年限需要继续聘任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续聘手续。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应当按照年度进行细化分解,形成可对照、可检查的具体内容。
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符合事业单位实际,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围绕本单位的职能定位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设立定性和定量指标,贯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领导班子任期目标主要包括政治责任、事业发展、服务成效、管理创新、安全稳定、人才培养、廉洁从业、党的建设等方面,具体内容可根据单位实际研究确定。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应当在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基础上进行细化分解,结合岗位职责和分管工作制定。
第三十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在领导班子换届后半年内提出。
领导班子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后,一般可由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完善促进科学发展、符合不同行业特点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同时,结合事业单位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以及不同岗位特点,积极探索建立分级分类考核办法和第三方评价机制。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为主,推进分类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任期考核应充分体现行业特点,要把任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任期届满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考核具体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参与,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和流程,严肃考核工作纪律。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三十五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注意实行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价、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综合运用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绩效评估,经济责任审计、行风评议、服务对象或第三方评价、平时考核、目标绩效管理等考核结果,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考核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也可参照《贵州省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及相关实施细则确定程序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把理论武装和教育培训摆在突出位置,认真落实主管部门岗位培训计划和要求,重点加强政治引领,强化理想信念、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教育,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第三十九条 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管理能力。积极搭建实践锻炼平台,采取挂职任职、信访接待、窗口服务等方式培养既懂专业,又善管理的复合型领导人才。注意在完成重要工作、重大任务、应对重大事件中成长锻炼。
第四十条 做好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注意把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优秀人才储备到后备队伍中。根据后备干部的培养方向和主要不足,统筹抓好理论教育、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可根据实际,积极探索后备干部培养锻炼的新途径新方法。
第四十一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
(一)进一步打破地域、行业、部门和身份界限,拓宽干部交流轮岗视野,推进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干部顺畅流动,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二)建立并实施与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机制相适应的人员流动政策和管理办法,促进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不同所有制事业单位之间人员流动,加大行业内部之间人员交流力度。
根据工作需要,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领导人员,可在不同经费形式的事业单位进行交流;
市(州)所属事业单位中,担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可在市(州)所属不同经费形式的事业单位交流担任领导班子成员;
县(区、市)所属事业单位中,担任八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可在县(区、市)所属不同经费形式的事业单位交流担任领导班子成员。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人员,在不同经费形式的事业单位进行交流时,原则上不逆向流动。
第四十二条 因任期结束、身体条件、本人辞去领导职务等原因,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领导人员,本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素质且愿意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其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适当安排从事咨询、督查等专项或临时性工作。
转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应控制在核准备案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不占管理岗位数。在本单位内部转聘其他管理岗位的,可按照不高于原聘管理岗位等级聘用。
第四十三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探索事业单位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使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探索建立完善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才参与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管理办法。
实行聘任制和特设岗位引进的领导人员可试行年薪制、协议工资等薪酬制度,具体薪酬方案由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四十五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财务支出,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 坚持从严管理,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纳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范围。对拟提拔或交流到重要岗位的,或调任到党政机关的,或举报涉及的领导人员,应当核查其相关信息,对存在故意瞒报等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民主决策和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权力运行,对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充分听取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抓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注重做好日常管理监督,规范履职行为。强化领导人员职业意识,正确处理日常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工作的关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学术活动、社会兼职和领取有关报酬。
第五十条 建立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或不作为、行风问题突出、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不当或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退 出
第五十二条 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推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促进领导人员忠于职守,激发队伍活力。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因违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应当免职的;
(四)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四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省委省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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