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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

时间:2023-05-19 11:36:02  阅读:

《商法》在司法考试中属于一大重大考点,对于商法知识的掌握是考查的重点,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欢迎学习!商法考点:追索与再追索1.追索义务人的责任。票据法第68条第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

  《商法》在司法考试中属于一大重大考点,对于商法知识的掌握是考查的重点,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欢迎学习!

  商法考点:追索与再追索

  1.追索义务人的责任。票据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他们均为追索义务人,对持票人承担无条件给付汇票全部金额的责任。

  2.追索权利人的权利行使方式。在同时存在若干个追索义务人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任何一个人,作为追索对象;也可以不限定一名追索对象,而向一个以上的追索义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还可以不受已经开始的追索权行使的限制,在未实现其追索权之前,再进行新的追索。

  3.再追索。被迫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权利,可以再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直至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灭为止。

  4.追索权行使的例外。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5.追索金额的确定。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6.再追索金额的确定。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商法考点: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在已发生汇票到期时被拒绝付款,或者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等情况时,并不能确定地发生追索权。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包括:

  1.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2条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是对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一事最直接、最便利的证明方式。为使持票人能够确实获得拒绝证明,票据法特别将出具拒绝证明规定为承兑人或付款人的一项义务,违反该义务时,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2.我国票据法第63条规定,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持票人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其他有关的证明也可以作为拒绝证明。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这种证明主要包括:1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2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3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3.我国票据法第64条第1款规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4.我国票据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5.我国票据法第66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这是追索权行使的附带条件。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通知的,仍可行使追索权,但是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只是赔偿金额以票据金额为限。而如果持票人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约定地址邮寄的,无论追索义务人是否收到或是否按时收到,均视为已经发出通知,发出时间以邮寄时间为准。

  商法考点:票据行为的种类

  在我国票据法上,就票据行为来说,汇票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本票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支票包括出票和背书。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它是最基本的票据行为,其他票据行为必须在出票行为的基础上才能进行。

  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持票人依背书连续证明自己的合法持票人身份。

  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汇票上的付款人一经承兑,就必须承担无条件的、绝对的付款责任。

  4保证。保证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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