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妇女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伟大力量,妇女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妇女发展。从上世纪90年代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妇联规划】黑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黑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
妇女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伟大力量,妇女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妇女发展。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起,我国政府开始制定国家行动计划--《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相应发展规划。2001年,省政府颁布实施《黑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确定了妇女与政治、经济、教育、健康、法律、环境六个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教育、舆论等手段全面推进规划的实施。10年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妇女事务的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和落实维护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加大对妇女事业的经费投入,破解实施规划的难点问题,有效促进了妇女事业的发展与进步。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领域不断扩大,参政议政能力进一步增强;平等享有经济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程度逐步提高,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更加突出;人均受教育年限稳步提升,男女受教育差距逐步缩小;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人均预期寿命进一步延长;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执法力度持续加大,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不断增强,生存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十年规划确定的妇女发展目标基本实现。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与影响,妇女发展还面临许多问题,两性发展不平衡矛盾仍然突出,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的平等权利还未得到完全实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的显著变化,既为妇女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推动妇女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将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未来五年,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关键时期,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既是缩小男女两性差距,实现真正意义上男女平等的需要,也是坚持科学发展、体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保障改善民生、建设更高标准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省政府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本着符合国情与兼顾省情相结合、全面保障与特殊保护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紧紧围绕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顺应广大妇女追求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2.坚持男女平等,促进两性和谐发展。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构建文明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缩小男女社会地位差距。
3.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城乡妇女协调发展。加大对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完善政策、增加投入、优化项目等扶持措施,缩小城乡和区域妇女在人均收入、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
4.坚持妇女参与,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目标
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地方公共政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政水平不断提高;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发展环境更为优化;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延长妇女健康寿命。
——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妇女卫生保健知识得到宣传普及。
——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妇女比例提高。
——妇女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提高孕产妇保健水平。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
——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下降到4%以下。
3.保障孕产妇分娩安全。
——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其中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6%以上。
——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5燉10万以下。
——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降低。
4.提高自然分娩率。
——自然分娩知识知晓率提高。
——剖宫产率降低。
5.提高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率。
——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达到85%以上。
——宫颈癌和乳腺癌早诊早治率提高,死亡率降低。
6.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水平。
——妇女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提高。
——妇女产后抑郁症得到预防和干预。
7.控制艾滋病与性病传播。
——妇女艾滋病与性病新发感染得到遏制。
——孕产妇艾滋病检测率达到80%以上。
——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70%以上。
——对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8.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婚前保健水平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逐年上升。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水平提高。
9.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
——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优生科学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人群覆盖率逐步达到80%以上。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工作力度。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增加经费投入,坚持公益性质,为妇女提供均等化的保健服务。优化资源配置,着力加强农村、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幼卫生工作,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体系,加快人才培养,改变资源和人才短缺状况,提高基层妇幼卫生保健服务能力。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妇女健康的非法行为。
2.提高基层孕产妇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建立和完善产科急救和双向转诊的服务体系,推广适宜的助产技术,加强孕产妇危重症救治,提高基层产科服务质量和孕产妇卫生保健水平。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为边远贫困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创造条件。
3.创造促进自然分娩的环境和条件。在全社会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自然分娩知识,为孕产妇及家庭成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科学引导,帮助孕产妇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科学选择分娩方式。加强围产期保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医学干预,严格控制剖宫产。加大产科医护人员技术培训,提高助产水平。
4.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普及防治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加强基层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诊治和服务能力。建立定期筛查制度,确保妇女定期接受妇科常见病检查和宫颈癌、乳腺癌筛查。
5.加强对妇女营养健康的指导和干预。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普及,提倡合理、科学的膳食结构。加强对孕妇、乳母贫血高危人群的科学指导和必要干预。加大对强化食品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食品营养与安全。 6.加强精神卫生指导服务。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专业培训,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心理咨询、辅导和干预。
7.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性疾病。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强化预防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8.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加大避孕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选择科学合理避孕方式的能力。推广安全、有效、适宜的新技术和新方法,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9.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完善流动妇女管理机制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力度,增强流动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0.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经常性体育锻炼。加强科学指导,提高妇女健身意识,积极发展城乡社区体育,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事业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适龄女童基本接受学前教育。
——学前1年女童毛入园率达到96%以上。
——学前3年女童毛入园率达到65%以上。
2.保障女童接受良好义务教育。
——适龄女童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以上。
3.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女性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
——女性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比例提高,职普比例相当。
4.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
——女性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50%以上。
5.提高女性终身教育水平。
——女性接受职业培训比例提高。
——女性青壮年文盲控制在2%以下。
——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5年以上。
6.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中得到充分体现。
——性别平等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本教材。
——高等院校女性学课程普及程度提高。
——党校、行政干部学院普遍开设性别平等课程。
策略措施:
1.贯彻性别平等原则。在有关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中,增加性别视角,体现社会性别意识。
2.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加大对教育管理者社会性别理论的培训力度,在师资培训计划和师范类院校课程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强化社会性别意识。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
3.切实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多形式增加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保证贫困家庭女童、残疾和留守女童优先享受学前教育各项资助政策。
4.创造有利于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家长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意识。加大助学力度,切实保障贫困家庭女童优先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各项政策。
5.为女性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提供多种选择。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满足农村、贫困地区女性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保障其优先享受普通高中阶段教育贫困生助学资助政策。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逐步实行免费教育,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性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6.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女性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均衡中、高等教育学科领域学生的性别结构,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弱化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落实资助政策,多渠道、多形式为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提供资助。
7.为妇女提供继续教育机会和资源。建立完善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模式。坚持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机会,组织失业妇女接受技术技能培训。合理设置专业,满足残疾妇女职业教育需求。深化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巩固发展扫盲成果。
8.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探索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着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9.加强妇女理论研究和高等院校女性学学科建设。在社科等科研基金中增加社会性别和妇女发展的相关项目和课题,推动妇女理论研究,鼓励更多的高等院校开设女性学专业或女性学课程,培养女性学专业人才。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妇女占从业人员比例保持在40%以上。
——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逐步增长。
2.提高妇女的就业层次和经济收入。
——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提高。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女性比例达到35%以上。
——男女非农就业率差距缩小。
——男女收入差距缩小。
3.农村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
——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或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权利。
——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宅基地使用的权利。
——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权利。
4.基本消除妇女贫困。
——妇女贫困程度明显降低。
——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5.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
——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降低。
——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案件的立案受理完结率达到95%以上。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加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公共服务。
2.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禁止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中的性别歧视行为,对用人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以及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扩大妇女就业渠道。大力推进第三产业发展,为妇女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制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对就业困难妇女的援助。完善扶持政策,采取技能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和帮助妇女就业创业。
4.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引导用人单位转变观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女大学生自主创业能力。
5.为就业困难妇女提供帮助。政府购买公益岗位,重点安置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采取设置生育返岗培训基金等措施,帮助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培训补贴,帮助失业妇女解决生活、就业困难。
6.进一步落实男女同工同酬政策。建立工资收入合理分配制度和督查机制,保障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女性劳动者,获得与男性同等的劳动报酬。
7.优化妇女就业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完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领域的发展,为她们成长创造条件。
8.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收入。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指导和帮助农村妇女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经营收益,实现多种形式的创业。大力发展农村妇女领办或以农村妇女为主的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村妇女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完善落实扶持政策,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农业补贴。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企业等与妇女组织合作,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开展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等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
9.完善落实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各项制度,推动各地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10.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政策的宣传培训,提高企业管理者贯彻落实的自觉性,提高女职工的自我维权能力。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严格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11.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职业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减少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提高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中的女性比例。
——省级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低于30%。
——市级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低于30%。
——县级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低于25%。
——乡镇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低于25%。
——省级人大常委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0%以上。
——市级人大常委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0%以上。
——县级人大常委中的女性比例达到18%以上。
2.提高各级政协委员(常委)中的女性比例。
——省级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5%以上。
——市级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5%以上。
——县级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0%以上。
——省级政协常委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0%以上。
——市级政协常委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0%以上。
——县级政协常委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0%以上。
3.提高各级政府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比例。
——省级政府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
——市级政府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
——县级政府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
——乡级党政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
4.提高各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比例。
——省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在现有基础上增加。
——市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在现有基础上增加。
——县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在现有基础上增加。
5.提高各级领导班子中正职女干部比例。
——市、县、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正职女干部比例提高。
——省、市、县各级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正职女干部比例提高。
6.提高企事业单位女性参政水平。
——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提高。
——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代表比例提高。
7.提高村委会、居委会中女性比例。
——村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5%以上。——女村委会主任比例达到5%以上。
——居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50%以上。
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在制定有关政策中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委会、村委会中的女性比例以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做好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工作,确保在换届选举时,女性比例显著提高。
2.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力度。把培养选拔女干部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并制定专项规划。制定倾斜政策,规定省、市、县各级政府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比例,在女性较为集中的行业和女干部配备的薄弱环节采取专职专选或专职配备等方法优先配备女干部。通过培养、挂职、交流等形式让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
3.在干部管理任用中确保性别公平。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要切实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轮岗、提拔等各环节的严格监管,保证妇女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对有客观原因需要干部退居二线的地区和部门,应实行男女统一的政策。
4.重视培养储备优秀女后备干部。建立女性人才库,加大培养选拔力度,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女性比例。利用各种教育培训资源,有计划地组织女干部参加培训,提高女干部的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
5.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基层自治组织中女代表、女委员的作用,广泛听取妇女意见,充分反映妇女诉求,更好地体现妇女意愿。
6.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在国有企业公开招聘、选拔任用经营管理人员中,贯彻性别平等原则,让更多的妇女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女代表比例和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7.推动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民主选举,提高参选意识和管理能力。
8.营造良好的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社会舆论环境。面向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妇女参政对于实现科学发展、推进国家民主进程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
9.发挥妇联组织参与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的作用。鼓励妇联组织发挥广泛联系妇女群众的优势,充分听取和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代表妇女参与有关妇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支持妇联组织发挥社会协同作用,更多地承接政府转移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扩大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层次和领域。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生育保障水平。
——生育保险覆盖城乡所有用工企业。
——生育保险保障能力提高。
2.提高妇女医疗保障水平。
——城镇女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医疗保险参保率提高。
——农村妇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持续提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力争对宫颈癌、乳腺癌患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
——符合救助条件的宫颈癌、乳腺癌患者,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力争达到50%。
3.提高妇女养老保障水平。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大幅提高。
——养老保险待遇提高。
4.提高妇女失业保险待遇水平。
——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
——失业保险标准提高。
5.扩大妇女工伤保险覆盖面。
——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6.提高妇女的养老服务水平。
——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80%以上。
7.加大贫困妇女的救助力度。
——保障特困妇女依法享有社会救助。——贫困、孤寡、残疾妇女生存状况得到改善。
策略措施:
1.加强妇女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妇女普遍享有生育、医疗、养老、失业和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障。
2.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参保率。完善城乡生育保障制度,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覆盖所有城乡妇女。
3.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城乡妇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加大对患重大疾病妇女的医疗保障和救助力度,落实大病医疗救助政策,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宫颈癌、乳腺癌患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及符合救助条件的患病妇女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的救助比例。
4.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大力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高妇女养老保险享有率,重点解决贫困、孤寡、少数民族、老年妇女社会养老保障问题。
5.落实城镇职工失业和工伤保险制度。扩大失业和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妇女享有比例。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保障女职工失业、工伤各项权益和待遇的落实。
6.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提高救助水平,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的妇女实行应保尽保。
7.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鼓励社会慈善基金组织建立专项社会救助基金,支持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公益活动,为困难妇女提供社会救助。
8.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老年妇女得到必要的关怀和照料。
9.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度和贫困残疾妇女,按照规定对其家庭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困难的农村重度残疾妇女,应当为其代缴全部或者部分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市(地)、县(市、区)普遍增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
10.改善贫困妇女居住条件。加快“城乡危房棚户区和泥草房”改造进程,扶持政策和补贴资金向贫困、孤寡、残疾妇女倾斜。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构建两性平等的社会环境。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社会知晓率提高。
——先进性别文化得到宣传普及。
——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完善传媒领域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2.营造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
——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普遍开展。
——减轻妇女家务劳动负担,男女从事家务劳动时间差距缩小。
3.提高面向妇女和家庭的公共服务水平。
——市(地)、县(市、区)妇女活动中心条件改善、数量增多。
——乡村、社区“妇女之家”综合功能得到发挥。
——托幼、养老社会化程度提高。4.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降低。
——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提高到85%以上。5.城乡厕所更加适应妇女需求。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以上。
——城镇公共卫生厕所男女厕位比例达到1∶1.2以上。6.创造有利于妇女的生存环境。
——妇女广泛参与节能减排,践行低碳生活。
——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提高。——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得到满足。
策略措施:
1.加强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先进性别文化建设。将先进性别文化宣传研究纳入全省文化建设工程,面向各级领导干部、主流媒体、社会大众,多渠道、多形式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高社会影响力和知晓率。加强理论成果的应用与转化,推动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
2.加强对媒体传播的内容指导。将先进性别文化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促进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积极健康向上的文化精品的创作和传播。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告发布者严格自律,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
3.提高妇女运用媒体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为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和促进边远农村和贫困、流动、残疾等妇女使用媒体和通信传播技术。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帮助边远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4.大力宣传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5.营造文明、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组织开展面向家庭的宣传教育和文明创建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6.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宣传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和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引导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帮助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掌握正确方法。采取有效措施,吸纳妇女参与家庭教育研究,推广家庭教育成果。
7.大力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着力发展以老人、儿童托管、看护、卫生保洁为重点的家政服务,减轻家务劳动负担,为妇女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8.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完善环境和健康监测体系,从性别视角分析评估饮用水、室内空气污染和生活、工业、农业等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加强控制和治理,有效减少各种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增强妇女生态文明意识,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崇尚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9.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和卫生厕所普及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集中供水系统建设,提高饮水工程和供水量标准。强化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饮用水安全监管和社会化服务。将普及农村卫生厕所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加强对改厕意义的宣传和技术指导服务,鼓励农民自觉改厕,提高综合效益。
10.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从性别视角进行男女使用需求和效率的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11.推动各阶层妇女平等享有公共文化资源。在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积极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促进公共文化资源向城镇下岗、农村留守、进城务工、贫困、残障妇女倾斜,保障各阶层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12.加强妇女活动阵地建设。将妇女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全省文化事业惠民工程,加大政府投入,省、市(地)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妇女活动阵地,乡村、社区建立“妇女之家”,组织妇女广泛开展读书、娱乐、健身、培训等活动。
13.增强应对气候变化和减灾中的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应对气候变化和灾害的能力,并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建立健全保障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体系。
——促进男女平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不断完善。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更具操作性。
2.依法对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进行备案审查。
——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中充分体现性别平等原则。
——对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条款和规定进行清理。
3.提高妇女自我维权能力。
——妇女普法宣传覆盖面达到95%以上。
——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4.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及时得到受理。
——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受到严厉打击。
——“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妇女的社会安全感增强。
5.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得到及时预防和制止。
6.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妇女对家庭的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7.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面向妇女的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扩大。
——在诉讼过程中对受害妇女采取保护措施。
——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得到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体系。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人身、财产、劳动、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加强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内容的审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和程序的规定。依法对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进行备案审查,对有关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
3.保障妇女有序参与立法。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4.支持和配合人大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定期执法检查,深入了解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改进措施。
5.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鼓励和推荐有专业背景的妇女担任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
6.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加大普法力度,将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六五”普法规划,推动城乡社区普法工作深入开展,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
7.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课程,提高立法、司法、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8.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鼓励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和监督。
9.加大反对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提高妇女的防范意识和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解救措施,做好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及回归社会的工作。
10.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强化家暴110报警、庇护体系建设,完善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的多部门合作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
11.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认真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关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规定。将性骚扰行为作为独立案由,加大打击力度。督促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2.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审理离婚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原则,充分考虑妇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发挥妇女维权合议庭、维护妇女权益检察组作用,为妇女提供法律保护。
13.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政府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或有歧视妇女、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14.在司法活动中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的举报、控告、起诉和申诉。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不公开审理、调查保密、证人保密与保护等措施,避免受害妇女受到二次伤害。
15.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健全完善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网络。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
16.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司法救助的妇女提供救助,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建立和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17.开展妇女信访代理工作。建立信访代理员队伍,设立信访代理专项资金,畅通妇女诉求渠道,妥善解决妇女信访事项。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省政府妇儿工委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工作。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市、县两级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县级以上政府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形成全省妇女发展规划体系。
(三)加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妇女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
(四)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经费。加大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的投入,并随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重点扶持贫困落后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事业的发展。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事业发展。
(五)营造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规划实施的目的、意义、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保护和发展的国际公约、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六)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妇儿工委组织协调、多部门合作、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建立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各级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纳入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坚持述职报告制度、各项例会制度、监测评估制度、调查研究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和检查督导制度,及时掌握规划实施进程,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探索规律,创新方法,提高能力。加强基础建设,从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妇女工作顺利开展。
五、监测与评估
(一)目的和意义。监测与评估是规划实施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监测是指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评估是指在监测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衡量和判断规划策略措施和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政策措施,推动目标实现。
(二)机构和职责。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同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承担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承担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方法与步骤。科学设计监测和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确定监测指标和重点监测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明确判断标准等;制定监测和评估方案,在方案中明确监测评估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评估的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开展监测评估并撰写报告,全面、准确、及时了解、收集数据和信息,并进行全面严格的质量审核,在科学、客观地评价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实施成效的基础上,撰写监测和评估报告。
(四)制度与要求。坚持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全省及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加强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注重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坚持年度监测报告制度。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本部门评估报告。各级监测和评估组分别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监测和评估报告。各级妇儿工委分别向上一级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对下级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督导;坚持定期综合评估制度。省、市(地)、县(市、区)分别实行3年中期评估和5年终期评估制度。
(五)经费与保障。各级政府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专款专用,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为监测评估工作有效运转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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