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一、总则(一)为确保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破坏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地震方案】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为确保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广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本预案为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三)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辖内的所有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
(四)破坏性地震按其造成的破坏程度分为4类:
1.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指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省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
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也可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2.严重破坏性地震
指造成人员死亡200~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省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
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大于6.5级、小于7.0级的地震,或在50~100万人口的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3.中等破坏性地震
指造成人员死亡10~2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省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0.1%~1%的地震。
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大于6.0级、小于6.5级的地震,或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发生6.5级左右地震,也可视为中等破坏性地震。
4.一般破坏性地震
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中等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五)发生破坏性地震(包括邻近地区地震波及造成同等程度破坏,下同)时,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
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内有关部门进行抢险救灾和支援工作。
(六)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由市有关地震部门判断破坏性地震的类别和建议应实施的预案级别,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将预案实施的级别通知至本区人民政府。
(七)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后,市启动一级预案;发生中等破坏性地震后,市启动二级预案。区人民政府在本区发生中等以上破坏性地震后立即组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执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的抢险救灾工作部署,组织、指挥本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后,市启动三级预案。区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地震应急工作,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内有关部门进行抢险救灾和支援工作,并向市有关部门报告本区采取的应急行动。
(八)本区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至20天。
二、应急实施程序
(一)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抗震救灾办,下同)应立即与省、市地震部门取得联系,了解地震发生的准确震级、时间、位置和范围,并向区人民政府和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汇报。
(二)区长及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区长应立即牵头召开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单位参加的抗震救灾紧急工作会议。如区长不在本地,由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区长主持抗震救灾工作。
(三)抗震救灾紧急工作会议主要议程为:
1.区抗震救灾办汇报震情和灾情,并提出抢险救灾工作事项的建议。
2.决定是否将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转变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3.决定是否向邻近军事机关请求支援及支援的规模。
4.确认区长或副区长带队赴震区现场指挥,组成赴震区工作组指挥应急工作和对灾区进行慰问。
5.宣布本应急预案启动,发布抗震救灾工作号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四)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有关单位应立即采取如下措施,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区政府办、区抗震救灾办积极与省、市有关部门联系,掌握有关震情资料,贯彻其工作部署,协助其工作组赴震区监视和了解震情、灾情;协调区各有关单位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2.区财政局负责筹集抗震救灾经费,统一管理上级部门、兄弟单位和区的援助经费,设立区抗震救灾专项资金,调度资金的使用。
3.区武装部、区人防办、区三防指挥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并根据紧急工作会议的决定,向邻近军事机关请求支援。
4.区公安分局及各派出所增派警力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扑灭火灾,重点保护党政机关、金融机构、灾区和救灾物资集散点,以及其他重要设施和目标等;市交警支队海珠大队负责维护交通秩序。
5.区卫生局组织和派遣医疗、防疫队伍到灾区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疫症的发生。
6.区建设和市政局、区农业水利局负责联系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等部门协助调查供电、供水、供气、通讯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水利设施的破坏情况,并开展相应的抢修工作。
7.区交通局调查公路、桥梁及其他交通设施的损坏情况,并开展相应的抢修工作,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送。
8.区民政局调查灾情,负责灾民的安置转移、救灾物资的运送与分发工作。
9.区经济发展局、区商业局、区国土房管局、区教育局调查区内重要的工厂、学校、科研部门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的破坏情况,区有关街道调查其辖区内的破坏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指导生产自救工作。
10.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工作。
(五)各有关单位除做好以上工作外,还应积极与各自的上级部门联系,争取其支持与援助,配合和执行其工作部署。
(六)区其他各有关单位,执行各自制定的具体应急实施方案,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或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工作。
三、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一)发生中等以上破坏性地震后,经区抗震救灾紧急工作会议决定,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视震情、灾情需要补充其他有关单位的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10个工作组,各工作组按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和制定的应急实施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并进行相应的震情、灾情调查统计工作。
(三)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机构组成如下:
1.总指挥:区长或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2.副总指挥: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区有关领导
3.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 任: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
区武装部负责人
区科学技术局负责人
区建设和市政局负责人
副主任:区财政局负责人
区公安分局负责人
区民政局负责人
区卫生局负责人
区经济发展局负责人
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人
区农业水利局负责人
区委宣传部负责人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10个应急工作组:财务管理组,抢险救灾组,治安消防保卫组,医疗卫生组,市政、水利工程和公用事业抢险组,通讯组,物资供应、生活安置组,交通运输组,生产自救组,宣传报道组。
(四)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各应急工作组工作职责如下:
1.总指挥、副总指挥
召开抗震救灾紧急工作会议并作出工作部署与决定,保持与上级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的及时联系,掌握最新震情、灾情和救援工作情况,决策和统一指挥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
(1)全天候收集、了解和汇总有关震情、灾情和救援工作情况,及时向指挥部和上级部门汇报;
(2)与现场抗震救灾工作组和省、市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互通信息,协调10个应急工作组的工作;
(3)负责处理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工作;
(4)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财务管理组
组长:区财政局负责人
副组长:区民政局负责人
筹集抗震救灾经费,统一管理上级部门和区下拨的救灾经费、兄弟单位的援助经费等;设立区抗震救灾专项资金,调度资金使用,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负责提出向上级部门申请经费及援助的计划。
4.抢险救灾组
组长:区武装部负责人
副组长:区人防办负责人、区三防办负责人、区国土房管局负责人、区文化局负责人
组织和调配民兵和预备役部队、邻近军事机关支援部队赶赴灾区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营救伤员,抢修重要道路、桥梁、河道,抢救重要文物;视震情需要请求增派空军支援;协助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5.治安消防保卫组
组长:区公安分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交警支队海珠大队负责人、区公安分局消防科负责人
负责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灾区党政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机构、公用事业单位、文物单位等重要单位的保卫工作;打击在特殊情况下的不法行为;负责灾区交通管理和救灾物资、救济物品的保卫;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
6.医疗卫生组
组长:区卫生局负责人
副组长:区教育局负责人、区环保局负责人
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临时治疗点,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疫症的发生;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筹集、调配和储运医疗所需的急救药品、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
7.市政、水利工程和公用事业抢险组
组长:区建设和市政局负责人
副组长:区农业水利局负责人、广州供电分公司南区配电营业部负责人、海珠供水管理所负责人、市煤气公司海珠分公司负责人
负责组织修复被破坏的重要市政设施、水利设施,对被破坏的供电、给排水、燃气等公用事业设施进行抢排险和修复,保证或尽快恢复本区的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8.通讯组
组长:市电信分公司海珠电信分局负责人
副组长:区少年宫BY7KH业余电台负责人
负责组织抢修和恢复被破坏的通讯线路与设备,保证灾区与指挥部和各有关单位的联系;及时架设指挥部与各工作组(部门)的专用电话;必要时联合移动通讯部门架设专用的无线通讯网。
9.物资供应压滤机滤布 、生活安置组
组长:区民政局负责人
副组长:区发展计划局负责人、区经济发展局负责人、区商业局负责人、区国土房管局负责人、区有关街道负责人
负责提出抗震救灾物资计划;做好抗震救灾物资的统筹、管理、调拨和分发工作,保证物资不被任何组织和个人截留、挪用;迅速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疏散和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问题;制定救济标准,发放救济款物;做好灾情调查和统计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和孤老幼残人员的安置工作。
10.交通运输组
组长:区交通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交警支队海珠大队负责人
负责迅速修复被破坏的公路、桥梁等重要交通设施;调配抢险救灾运输工具,保证公共客货交通运行;实施对灾区的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伤病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11.生产自救组
组长:区经济发展局负责人
副组长:区商业局负责人、区农业水利局负责人、区国土房管局负责人、区教育局负责人、区环保局负责人、区有关街道负责人
组织对化工等危险品生产、储运单位及其他重点企事业单位进行严格检查,避免或控制次生灾害;组织各单位迅速消除震害,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恢复生产;组织对农业生产的救灾复产,保证对灾区种子、种苗的供应等。
12.宣传报道组
组长:区委宣传部负责人
副组长:区有关街道负责人
负责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按照规定和上级部门的统一口径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布震情、灾情等有关情况,宣传防震减灾知识,做好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工作。
(五)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各应急工作组办公地点设在各组组长所在单位办公室。
四、临震应急反应
(一)省、市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二)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10天。
(三)如本区被宣布为临震预报区,区人民政府、区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各有关单位做好以下临震应急反应:
1.区抗震救灾办加强与上级地震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加强监视工作,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措施。
4.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5.平息地震谣言或讹传,保持社会安定。
五、其他事项
(一)区辖内各有关部门要配合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实施分案,并报区抗震救灾办备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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