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体育办法】黄埔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1 10:09:01  阅读:

黄埔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黄埔区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加强对体育健身设施的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体育健身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体育办法】黄埔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体育办法】黄埔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办法


黄埔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黄埔区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加强对体育健身设施的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健身设施是指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政府投资及经政府批准的社会投资在公园、居民住宅区等公共活动场所兴建的,向市民免费开放进行体育健身的场地、器材等设施。

第三条  区体育局是区人民政府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协助区体育局负责全区体育健身设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辖内的社区公共体育健身场地、器材等设施的使用单位是社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在区体育局统一指导下,应充分利用体育健身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健身和竞赛等活动。

第五条  体育健身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基本的器材安置、场地建设条件;

(二)能保证体育健身设施使用的公益性及日常维护与管理等。

第六条  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由各社区向所属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初审合格后,上报区体育局,经区体育局审核后拨款给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进行共同建设。建成后由区体育局、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进行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区体育局与设施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及社区(使用单位)三方签订健身设施移交协议书。

第七条  体育健身设施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区体育局明确使用单位对体育健身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责任,确保体育器材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  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与安装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支持使用单位从实际出发,鼓励个人投资和吸引、筹集其它资金共同建设、维护体育健身设施。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对体育健身设施的器材进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和使用期间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各健身设施设置使用说明和健身须知等告示牌。对因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器材损坏的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设置警示牌及说明牌。

第十二条  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不得利用体育健身设施进行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体育健身设施。因城市规划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  

第十四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体育健身设施器材严重损坏的,区体育局将对使用单位给予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损坏体育健身设施器材的个人或集体,应责令其赔偿或修复。

第十五条  对超过使用年限的器材,其器材、设施所属社区应当及时按程序申请报废或更新。经区体育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及相关专家对设施进行评估鉴定,仍然可以使用的,方能使用。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将全区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资金和体育器材(保修期外)的正常使用的维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全区体育健身设施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监督。

第十八条  区体育局每年9月底,向区人民政府汇报区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和维护经费的使用情况,并作出下一年度的经费安排。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黄埔区体育局

201579 

相关热词搜索: 管理办法 体育健身 设施 【体育办法】黄埔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办法

版权所有:巨匠文档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巨匠文档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巨匠文档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冀ICP备200167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