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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办法】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1 10:27:02  阅读: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办公用房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办法】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房产办法】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

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办公用房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中共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国办发〔200158)、《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东政发〔201124号)等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区财政拨款、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办公用房是指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不包括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监狱、教育、医疗、科研、文体场馆、培训中心、技术业务用房等特殊用房)。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调配、规范使用、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用房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权属管理与登记、办公用房调配和处置、基本建设过程管理、维修管理、物业管理、经费预算管理、办公用房动态管理、房屋土地资源清查、档案管理、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归东城区人民政府所有,区政府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施统筹管理。

第六条  东城区人民政府授权东城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东城区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二)负责办公用房权属管理与使用登记;

(三)研究制定办公用房配置标准,并负责配置事项的审核;

(四)负责办公用房的统一调配和使用,建立和完善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对办公用房实施动态管理;

(五)根据东城区总体规划要求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及使用要求,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编制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数据库;

(六)负责全区办公用房建设的审核监督;

(七)负责组织产权界定、评估、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

(八)办公用房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承担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职责,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东城区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使用档案;

(二)推进完成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

(三)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在核定的办公用房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按年度上报使用情况;

(四)组织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办公用房清查、登记、统计汇总,更新与维护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和使用组织实施评价考核,建立年汇报制度;

(五)接受并协助管理中心监督指导,负责计划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办公用房的需求,做好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养护与工程改造,提出维修改造意见和方案,办理项目的设计、申报、资金筹措和工程施工等事宜;

(六)配合管理中心做好其他有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第三章  权属管理和登记

第八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房产以及相应的土地权属应纳入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

(一)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由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管理中心名下;

(二)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未登记的,由原单位继续办理,管理中心负责协办、督办,产权办理完毕后过户到管理中心名下;

(三)因单位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需变更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而未变更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移交给管理中心;

(四)凡变更登记至管理中心名下的房产,应该及时办理资产财务转移手续。

第九条  由于历史等原因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不全的,所在单位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积极推进权属登记;如确属无法办理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登记入账,列入资产日常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十条  管理中心加强办公用房产权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

第四章  调配和处置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在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由区政府统一调配和处置。涉及的具体事项经区政府统筹安排后,管理中心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具体办理。已对外出租(借)或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 在进行清查后,统一纳入调配范围。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标准一律按照使用面积核算,参照《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总体面积超出标准的部分和其他存量用房,应移交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统筹调剂。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只保留主要工作部门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未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所在单位自行安排办公用房,原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第十四条         各单位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等原因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原则上在该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调配解决。

单位办公用房人均面积确实小于标准的,可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现有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人员编制情况、增设机构或人员的有关批文,由管理中心统一安排调配。

确实无法调配解决,单位确需在外租(借)办公用房的,应报区政府审批,未经审批,财政部门不得安排相关预算,单位也不得使用其他资金进行租(借)。

单位在外租(借)的办公用房面积,应计入其所使用办公用房的总面积,不得以产权不清等理由回避。

第十五条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调整办公用房后一个月内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管理中心,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原办公用房。确需继续使用的,须经管理中心批准。对机构、人员编制和业务内容、业务范围进行过调整的单位,要重新核定、调整办公用房面积,调整出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单位,其使用的办公用房按照相关政策经确认后予以调整。已撤销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上交。

经管理中心重新核定办公用房后,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管理中心收回。

第十六条  各单位交、退、调整、置换产生的闲置办公用房由管理中心进行统筹调配使用。房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  未经区政府同意,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如确有需要的,需报经区政府审批,并按照《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124)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的具体事项由区政府统筹安排,由区财政局具体办理。办公用房出租(借)用途应符合东城区功能定位,原则上应主要用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出租(借)租金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借)的办公用房,在《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印发前已经出租(借)且合同到期但未收回的,由管理中心负责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收回。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应向管理中心备案,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到期及时收回且不得续租。管理中心应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将办公用房尽早回收并统一管理。

非行政事业单位挤占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应予清退。

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需报管理中心、区财政局审核区政府审批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须由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重大事项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章  基本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东城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及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和使用需求,编制办公用房建设规划。管理中心根据办公用房建设规划,与相关使用单位充分协商后,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业务需求向管理中心提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请,管理中心审核后列入建设计划,并经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具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  办公用房建设由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大型建设项目设立项目领导小组,由使用部门和管理中心组成,负责项目方案的审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联合执行小组,由使用部门、管理中心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实行代建制,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市级机关新建办公用房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55号)以及《北京市东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东政发〔201235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办公用房建设的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并加强建设项目的跟踪监督。

第六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公用房的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办法。独立办公的部门和单位办公用房维修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其自行负责;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相对集中办公区的日常维修由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中心要会同各单位,定期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开展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五条         独立办公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房屋情况的安全自查,并按照统限,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申请经费、组织实施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

第二十六条  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财政预算编制工作要求和部署,于每年八月底前向管理中心申报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维修项目申请,由管理中心统一编制维修计划。

第二十七条         符合公开招投标规定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实施,工程竣工后,管理中心会同使用单位、质量监督部门联合验收。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实行统分结合的办法。多单位集中办公的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由管理中心统一负责。独立办公的单位,可自行委托物业管理,管理中心负责监管。物业管理经费列入各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九条  办公用房管理要适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加快物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的进程。

第三十条  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分离,推进机关物业管理单位体制转轨和机制转换,管理中心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开放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进程。

第八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编制办公用房基本建设与大修项目预算,并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区财政局按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报区政府批复后,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执行,定期向区财政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的面积编制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物业管理经费预算,并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区财政局按预算管理规定批复后,各单位负责组织执行。管理中心负责监督检查。

第九章  评估与清查

第三十三条  经区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等重大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原房屋未列入国有资产账的由管理中心组织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办公用房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办公用房拍卖、转让、置换;

(三)整体或部分房屋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四)确定涉讼房产价值;

(五)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房屋;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房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各单位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房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六条        房产清查采取各单位自查、管理中心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组织专门人员负责查清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质量情况,造册后报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对资料进行核实和重点抽查。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会同区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组织专门测绘队伍对各单位办公用房进行实地测量,形成明晰的房产图、地籍图和使用单位占用图,登记造册,建立办公用房初始档案和数据库,为办公用房日常管理奠定基础。

第十章  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在办公用房信息系统内完善和更新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管理中心对办公用房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办公用房统计报告。

第四十条           使用单位上报的办公用房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办公用房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四十一条       管理中心和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和办公用房统计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单位办公用房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办公用房管理机制。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办公用房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三条       管理中心和各行政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房产损失的,或未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的,以及将办公用房进行抵押或为他人担保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未如实进行登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擅自转让、隐匿、处置办公用房,或未经批准将办公用房用于经营投资、抵押、担保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管理中心、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出租(借)办公用房等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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