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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为加快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市场导向和适度规模经营,结合全市六大主导产业和当地特色产业,加快培育产业特色鲜明、运作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发展。力争经过5年努力,全市家庭农场达到1000家,规模经营土地50万亩以上;专业大户达到1万户,规模经营土地100万亩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2000家,80%以上的农户入社经营;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达到750家,带动30万以上农户进入农业产业化经营。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着力培育一批职业农民,推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职业化。支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实用人才、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和外出务工返乡农民,通过流转土地等多种方式,扩大生产规模,实行农业规模经营。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成立家庭农场。支持大学生、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参与现代农业开发,以技术和资金入股家庭农场。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依法进行工商登记。
(二)着力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经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试点,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法人身份按产业链、产品、品牌等组建联合社,积极培育种植、林业、畜牧、水产、农机等行业专业合作社联社,着力建设一批大社强社。积极探索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创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规模经营形式。
(三)不断壮大农业龙头企业。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控股和品牌整合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快速做大做强。引导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基地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创建有机认证产品示范区。
(四)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照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思路,积极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以县区、乡镇为重点,推动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加快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依法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机构,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和纠纷调解仲裁等服务,引导农村承包土地依法、自愿、有偿、平稳流转。
(五)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各类种业、农机、防疫、植保、物流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优良品种引进、农业机械使用、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加工贮藏、农资供应、市场营销等服务。加强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实用技术普及培训,提高从业者经营能力和技术水平。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报的产品,优先进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各类农产品展会。
三、扶持措施
(一)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设立或变更采取“一站式”服务和一次性告知、当日办结制度,在注册商标、市场信息等方面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税务、质监、环保等部门在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环评审批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设立或变更登记、税务登记、项目环评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土地整理、国土绿化、中低产田改造、农业机械化推广、农田水利建设、种粮大户、标准化养殖场建设、农机具购置、品牌创建等方面的惠农项目及补贴,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落实税收、用地优惠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落实用地优惠政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涉及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可视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需要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提供信贷保险支持。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制定专项信贷政策和管理措施,重点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积极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大型农机具和产品订单、应收账款、仓单存货、农产品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推动盘活存量资产。对实力强、资信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当放宽贷款准入条件,简化贷款程序,扩大授信额度,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一定优惠。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行短期融资券,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内部资金互助合作,解决生产经营资金短缺问题。将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创新农业商业性保险险种,加大保险理赔力度。
(五)支持组建农村资产评估和农业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县区组建农村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对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抵押的产权、资产进行评估。支持县区组建农业融资担保机构,依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四、组织领导
各级要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列入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取得实效。农业部门要牵头搞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切实搞好服务,推动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等渠道,大力宣传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和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典型、好做法,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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