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快生态聊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山东省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意见】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意见【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中共聊城市委
聊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快生态聊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美丽聊城、生态聊城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统筹兼顾,动态调整的原则,以治理大气污染倒逼能源与产业结构调整,以改善大气环境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文化等手段,着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大格局,遏制空气质量持续恶化的趋势,全面实现“十二五”环保工作目标。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2.坚持生态优先。遵循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以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3.坚持统筹兼顾。强化大气污染控制,倒逼“转方式、调结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增长。4.坚持动态调整。注重与国家、省相关规划的衔接,本着科学务实的原则,进行科学的动态调整。
(三)工作目标。全面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到2015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0年分别减少17%和18%,分别控制在7.6万吨和9.9万吨以内,大气污染治理初见成效。与2012年相比,2013年城区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污染物浓度分别降低10%、7%和10%;2014年分别降低20%、10%和20%;2015年分别降低30%、15%和30%。到2020年,全市空气质量比2012年改善50%左右。
二、加强环境监督管理
(一)严格产业环境准入。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不得建设污染大气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区域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确保增产减污;对于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城市,按超标率实行倍量替代,超标10%按1倍替代,超标20%按2倍替代,以此类推。今后我市不得新建燃煤发电项目(上大压小除外)、钢管生产加工项目和水泥熟料生产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要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三)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要配套建设先进的污染治理设施,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有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未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停运或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四)加大热电联供。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要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全面取消分散的自备燃煤锅炉;不在大型热源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每个工业园区只保留一个燃煤热源。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 蒸吨/小时以下的锅炉,并改用型煤或洁净煤。
(五)大力调整能源结构和工业布局。制定完善清洁能源使用鼓励政策和大气污染“以奖促治”政策。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区功能规划,制定分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鲁西化工集团第一化肥有限公司、第二化肥有限公司、第四化肥有限公司等企业3年内完成“退城进园”。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
(六)强化应急措施。县级政府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公众发布提示性预警信息;环保、住建、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对排放较大的工业企业实行限产停产,对防扬尘措施不完善的建筑工地实行停工,对城区主要路段实行车辆限行。
三、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一)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2013年全市煤炭消费量实现零增长,2014年开始逐年降低,并完成上级下达的燃煤总量控制任务。为保障能源供应,要大力引进和发展风、光、气、地热等清洁能源项目建设,3年内完成市城区供热电厂煤改气工程。
(二)持续推进燃煤污染治理。所有燃煤设备要配套高效除尘脱硫设施,对排放二氧化硫不能稳定达标的进行升级改造。2013年全部取消发电机组烟气旁路,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 1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电厂机组在2013年底前全部进行脱硝工程改造,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10万千瓦以上机组要在2013年底前完成一半数量的脱硝改造工程,其余的要确保2014年底前全部完成,脱硝效率达到90%以上。
(三)逐步严格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用8年的时间,分4个阶段,逐步降低燃煤企业排放浓度限值,最终取消高污染行业排放特权。所有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要按期达到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四)创新环境管理机制。建立燃煤企业环保设施运行保证金制度,将脱硫、脱硝电价补贴作为治污保证金,自备电厂参照标准上缴保证金,保证金账户由市财政统一管理;改革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管理体制,强制实行委托第三方运营,按照脱硫、脱硝实际运行效率由财政部门直接向运营方支付运营费用。环保部门要完善运营监管设施,强化监管,向财政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运营数据,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杜绝企业偷排偷放行为。
四、防治城市扬尘污染
(一)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工程施工单位要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施工场地要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车行道路采取铺设混凝土、礁渣、砂石等降尘措施,进出车辆要全部清洗;散装物料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禁止工程施工单位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新开工的建筑施工工地要安装全范围视频探头,并与环保部门监控系统联网,没有安装的不得发放开工建设许可证。
(二)防止道路产生二次扬尘。城市主要道路推广使用高压清洗车、清扫车等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要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加大洒水保洁频次,城区主要交通干道每天洒水不少于5次(雨雪天除外),绿化带及景观树木每周冲洗1次。路面破损的,要采取防尘措施,及时修复。下水道的清疏污泥要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要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带泥带灰上路。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物料的车辆要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防止道路遗撒。
(三)控制堆场扬尘。堆场的场坪、路面要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堆场周边要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大型堆场要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对堆场物料要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露天装卸物料要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密闭输送物料要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四)加强绿色生态屏障建设。科学规划和大力建设环城林带,努力提高绿化、园林和景观建设的生态功能。在城市园林绿化中多种乔木,多增绿荫,提高防风抑尘和大气污染物净化能力。到2015年底,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
五、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
(一)规范机动车管理。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超过国家、省规定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公安、交通和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机动车的排气浓度检测和抽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环保部门不予发放环保合格标志,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进行年检。
(二)加快淘汰黄标车。以大中重型运输车辆为重点,促进黄标车淘汰更新,2015年要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对黄标车淘汰实行财政补贴,稳妥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落实城区黄标车限时限行措施,到2015年底城市主城区实行黄标车禁行。严禁超标排放的外地车辆转入。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强化营运车辆强制报废的有效管理和监控。大力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运输车(含低速车)集中治理或更新淘汰,杜绝车辆“冒黑烟”现象。
(三)大力发展绿色交通。推广使用天然气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加快加气站配套建设,力争到2015年,90%的出租车和公交车、10%的社会车辆、15%的客车、5%的货车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强力推进机动车燃油品质升级, 2013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Ⅳ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Ⅳ车用柴油。
六、防治废气、粉尘、恶臭污染
(一)严格废气排放管理。在城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地区以及其他需要依法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新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恶臭的建设项目。在其他区域建设的,必须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无组织排放废气、烟尘和粉尘。
(二)强化餐饮业废气治理。城市中可能产生油烟、异味的饮食服务、食品加工生产经营场所,要安装油烟、异味净化装置,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在建成区内经营的饮食服务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原煤作为燃料;禁止在建成区内设置露天烧烤等饮食摊点。
(三)严格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项目建设要求。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黏剂、建筑板材、家具、干洗等含有机溶剂产品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标准;落实国家有关含有机溶剂产品销售使用准入制度和有机溶剂使用申报制度。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
(四)推动油气回收治理。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城区必须安装二次回收装置,其他区域可安装一次回收装置,到2015年底油气回收设施安装率达到100%。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积极推广油气回收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运营。
(五)引导绿色生活方式。提倡市民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七、保障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负总责,认真分析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找准关键环节和工作着力点,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环保局负责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组织实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组织实施加油站、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秸秆禁烧;配合公安部门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环保设施第三方运营制度、环保设施运行保证金制度;牵头制定并组织落实大气污染“以奖促治”政策、油气回收治理补助政策、重污染企业搬迁计划,经政府批准后实施;在重污染天气时落实对重点废气排放企业限产、限排或停产等应急措施;配合市监察局对达到环保约谈条件的县(市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进行约谈。市发改委负责制定煤炭总量控制计划和落实方案,以及考核监督工作;负责制定电力行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和清洁能源使用鼓励政策,经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经信委负责除电力行业外的落后产能淘汰工作,负责机动车燃油品质升级管理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加油站、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制定黄标车淘汰补贴政策,经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公安局负责机动车的路检、限行,禁止尾气超标排放的车辆上路行驶,禁止黄标车进城行驶;负责对城区内货运车辆洒漏及大货车违反禁行标志行为的查处;负责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时机动车区域或路段限行等应急措施;负责立案侦查擅自修改监测监控设备、停运治污设施、造成大气污染事件的肇事者和责任人。市住建委负责制定建筑作业文明施工规范并督导落实;负责建筑工程、城建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城区公共道路和绿化建设工作,做好建筑节能有关工作;重污染天气时对有严重污染的建筑工地采取停工措施。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城区主次干道的清扫和冲洗保洁,负责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禁止环卫人员焚烧落叶及垃圾,减少责任绿化区内裸露地面,加快城区加气站建设;重污染天气时落实对有严重污染的市政工地的停工措施。市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在城区内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撒漏污染的运输车辆,负责查处城区建筑渣土、生活垃圾私拉乱倒和垃圾、落叶焚烧以及城区内餐饮油烟治理,取缔城区内露天烧烤。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城区外超限、超载和未采取密闭运输装置车辆的查处。市公路局负责实施城区主要出入口、省道等路段的卫生保洁;负责道路工程建设中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禁止保洁人员焚烧落叶及垃圾。市农委负责抓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秸秆禁烧工作。市水利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河道、沉沙池、灌区等水利工程建设中的扬尘污染防治。市林业局负责制定城区周边绿化规划,并组织建设环城林带,形成防风抑尘和大气净化的绿色屏障。市财政局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并做好资金筹措及落实。市工商局负责污染企业的注册登记把关工作,对没有环评文件和环保审批手续的项目不予核发营业执照,不予通过年审。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监察局负责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工作,建立月考核通报制度,采取严格的责任追究措施。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对达到环保约谈条件的县(市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建立目标考核体系。各级政府成立大气污染防治指挥协调机构,明确部门、落实责任,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和年度考核奖惩机制,并将评估、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查处违法行为。对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公众监督。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各级领导和群众的环保意识,增强防治大气污染的自觉性,鼓励、支持群众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形成良好的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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