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创业企业上市发展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支持创业企业通过登陆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推进“四个转型升级”,建立多点支撑的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顺义区支持创业企业上市发展办法,供大家参考。
支持创业企业上市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支持创业企业通过登陆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推进“四个转型升级”,建立多点支撑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格局,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创业企业成长轨迹和发展规律,吸引、聚集、推进创业企业挂牌上市,探索建立“认证(注册)在中关村顺义园,办公经营在示范区”的上市企业聚集模式,打造多层次资本市场顺义板块。发挥政策集成优势,优化企业发展环境,部门联动、机制联通,形成与“创业摇篮计划”等产业政策相衔接、分段服务的一体化政策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支持创业企业是指在我区注册纳税,列入我区上市培育企业资源库,具备在新三板、四板等场外市场挂牌上市行为的企业;孵化机构是指经国家、北京市和我区认定的孵化机构;关联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备在资本市场保荐、推荐资质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新三板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四板是指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股份制改造是指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按照企业挂牌上市标准完成的股份制改造。
第四条 扩大我区企业上市奖励扶持资金规模,按照完成改制和完成挂牌2个阶段给予创业企业资金补助。
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50万元补助;完成挂牌后,根据《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4〕27号,以下简称《通知》),给予80万元补助。
拟在四板挂牌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30万元补助;完成挂牌后,给予20万元补助。
新三板、四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后,根据《通知》,按照所上资本市场板块补齐差额。
第五条 充分发挥机构资源优势,区金融办与优质孵化机构、关联中介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为创业企业入区发展和挂牌上市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开放式、综合式服务。将引进创业企业的孵化机构以及关联中介机构纳入政策奖励范围。按照引进创业企业所上资本市场板块,给予孵化机构及关联中介机构相应资金补助。引进的创业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后,给予孵化机构及关联中介机构80万元奖励;引进的创业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后,给予孵化机构及关联中介机构50万元奖励;引进的创业企业成功在四板挂牌后,给予孵化机构及关联中介机构5万元奖励。
申请奖励扶持资金的创业企业、孵化机构及关联中介机构,应于相关工作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逾期视同放弃。
第六条 将三区三镇一园(临空经济核心区、科技创新产业功能区、绿色生态产业功能区、天竺镇、南彩镇、赵全营镇、金蝶软件园)作为创业企业上市示范区,为区域内的创业企业、孵化机构和关联中介机构在办公用房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完善配套服务,降低运营成本。
第七条 优化上市服务环境,由顺义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分阶段为创业企业提供专业化、市场化、特色化的上市服务。
为创业企业提供上市前服务:临空经济核心区和科技创新产业功能区成立专业服务公司,区投资服务中心开设服务专区,职能部门委派专人,协调办理创业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股权登记、挂牌上市等过程中涉及的项目审批、房产过户、环境评价、税收证明、工商登记等行政事项。
为创业企业提供上市过程中服务:定期邀请市证监局、市金融局等职能部门和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区内拟上市创业企业进行专题培训,加强企业对资本市场认识,提高企业资本运营理念。
为创业企业提供上市后服务:区政府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交易场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引导企业在我区设立功能性总部,鼓励企业将投资项目落户我区。
第八条 加大人才引进支持力度,增强创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依托国家、北京市、中关村有关人才发展的支持政策,鼓励、引导创业企业引进优秀人才。按照北京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面向应届毕业生提供一定数量的进京指标,对符合条件的高级人才,成熟一个,办理一个。
为创业企业上市做好公租房配套支持,由区政府所属非盈利性机构持有一定数量的公租房,优先向符合认定条件的创业企业提供,用于协助企业解决内部高级人才引进后的安置问题。
第九条 研究设立创业企业挂牌上市专项基金。按照市场主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的原则设立基金,协助创业企业挂牌上市,加速企业发展。基金公司的规模、出资主体、运作模式、退出方式等另行研究。
第十条 在顺义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区金融办牵头负责整合我区企业资源、完善上市培育企业资源库、落实推动企业上市具体工作;示范区的政府管理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办公用房及公租房等配套实施细则;临空经济核心区、科技创新产业功能区会同财政、国有资产部门适时启动制定基金设立具体方案;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教育、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为创业企业做好人才引进、住房保障、交通出行、子女入学、医疗卫生等方面服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区内其他有关推动企业上市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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