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和实施,是健全最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意见】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意见【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菏泽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和实施,是健全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全面落实节约优化战略的重要着力点,是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和利用效益,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在国家、省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指导下,我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制度体系不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特别是当前,我市正处于加快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机遇期,也是转方式、调结构的攻坚期,更是打造区域科学发展高地的关键期,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急剧增长,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趋尖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任务十分艰巨。为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控制
严格实行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准入门槛。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市区要达到200万元/亩以上,各县150万元/亩以上,容积率1.0以上。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3层以上多层厂房。对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或者用地面积小于10亩的新建工业项目不再单独供地,引导其进入标准厂房。严格控制商品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对以住宅用地为主要用途的综合性用地,原则上整宗土地面积也不得超过限制规模,确需超规模出让的,必须确保住宅用地部分不超过限制规模,并明确各类用途面积或比例。住宅用地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0,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要适当提高容积率上、下限标准。
二、加大闲置、低效用地处置力度
对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对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应通过协商和合理补偿,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纳入政府储备或安排临时使用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制定优惠政策,引导企业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辅助设施用地和内部少量空闲地,以及老厂房改造整理等途径提高企业现有土地利用率。鼓励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存量土地采取联营、嫁接等方式进行合资合作经营。对同一企业所使用的土地中有部分土地尚未建设或已建成但投资强度低于规定标准的,不再安排新的项目用地。对低效利用土地,依据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收取违约金。
三、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有效利用
因政府原因造成供地迟滞的,要抓紧确定规划条件,尽快完善房屋征收、场地平整及市政配套等前期工作,统筹安排、合理组织、压茬进行、缩短时限、提高效率,加快征地、供地进度。对属于项目单位自身原因造成供地迟滞或项目不落实的,要加大督导力度,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处置,确保土地及时开发、有效利用。对于用地主体不明确,但已实际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解决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利用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鲁国土资办发〔2012〕19号)文件精神,尽快完善手续。截至每年一季度末,前三年“批后供地率”应分别不低于75%、65%、40%。截至每年三季度末,前三年“批后供地率”应分别不低于80%、70%、60%。凡达不到上述标准或者批而未用土地数量较大的,暂停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和审查报批。
四、强化建设项目用地动态监管
加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住房保障、环保等职能部门间的对接协调,设立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协调结构,成立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联合开展动态巡查、复核验收,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探索实行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对已成交的国有建设用地,受让方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履约保证金协议,按照合同成交价款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最高额不超过300万元。按时开工的,返还履约保证金的50%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时竣工并验收合格的,返还履约保证金的50%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大力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废弃工矿用地复垦整理,加大田、水、路、林、村、居综合整治力度,全面推进增减挂钩工作,进一步拓展建设用地空间,提高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全市每年力争整治农村建设用地3万亩。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对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农民自愿腾退宅基地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及时按规定纳入社保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除宅基地、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和已经依法登记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可采用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
六、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机制
逐步缩小划拨用地范围,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可以继续划拨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充分依托已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纳入建设用地交易有形市场,减少权属纠纷,提高交易安全,改善交易环境,促进土地生产要素合理流动、规范流转。
七、实施节约集约用地鼓励政策
实行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政策,深化完善工业用地提高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的规定。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鼓励用地单位利用已有土地开发地下空间和“二次开发”。鼓励存量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在不改变原土地登记用途并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土地登记用途和现状土地使用条件办理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实行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鼓励政策,对经评估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确需升级和扩区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权限和程序,优先予以申报。
八、实施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
加快建立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建设用地地均GDP”、“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等指标,实施对区域节约集约用地的系统化、定量化考核评价,节约集约用地考核指标纳入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依据。定期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开发区升级、扩区的依据。
节约集约用地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认清形势,把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相关制度摆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强化措施,确保抓出成效。要层层落实责任制,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税务、金融、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审计、监察等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确保节约集约用地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强化宣传引导,不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土地忧患意识和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为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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