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建设教育强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意见】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建设教育强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73号)和全省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根据我市幼儿教育发展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
(一)“九五”以来,在各级政府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城镇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农村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幼儿园办园条件不断改善,常规管理普遍加强。但是,也应当看到,目前我市幼儿教育的规模和质量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幼儿教育的管理体制、办学机制和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少数地方对发展幼儿教育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幼儿教育事业投入相对不足,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幼儿教育发展不平衡,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亟待提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教育强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幼儿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全面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
(二)从现在起到2008年,全市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幼儿园为中心、多种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具体目标是:2005年全市3-6岁幼儿入园率达80%以上(其中市区达98%、农村达75%以上);2008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90%以上,80%的3―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能够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所有镇中心幼儿园达到市示范幼儿园标准,全市省级示范性实验幼儿园达到50所。
二、完善管理体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三)认真履行政府职责。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事业规划、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幼儿教师工资待遇;负责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和教师,指导保教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对非公办幼儿园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计划,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施、设备。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镇中心幼儿园;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积极动员、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多种形式的幼儿园,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四)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各类幼儿园的业务管理、领导和监督,建立幼儿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实行分类定级管理;负责托幼机构资格审批和登记注册工作;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过教育人才服务中心,进一步规范幼儿教师的人事代理、准入、流动、培训等业务;指导和推动幼儿家庭教育;与卫生、妇联等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推动家庭幼儿教育。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备专(兼)职幼儿教育干部和教研人员,具体负责幼儿教育管理和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协调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人事、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编制标准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并按标准配备公办幼儿教师。做好幼儿园的事业法人注册登记工作,对幼儿教育的编制管理及队伍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标准,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做好托幼机构举办资格审批、复验达标的卫生保健验收工作。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制定幼儿园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并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提出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调整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区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幼儿园的类别、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市物价、教育和财政部门备案并公示,六县(市)和贾汪区分别报所属县(市)、区物价、教育和财政部门备案并公示。 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照有利于就近入园的原则,充分考虑现有幼儿教育资源、
城市及乡镇自然区域和人口状况,合理确定幼儿教育机构的布局和规模。规划部门在进行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时,严格按规划标准配置幼儿教育用房,进行规划、定点、审批,并负责在竣工后监督建设单位不得改变园舍使用性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审批、施工图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严格把关,确保规划的幼儿教育用房落实到位;对幼儿教育用房的安全性进行质检,并提出相关质检报告(证明)。小区配套建成的幼儿园必须无偿交给所在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以适当的方式举办幼儿教育机构。
公安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周边社会治安、幼儿接送车辆和消防等安全管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符合条件的在职幼儿教师统一纳入社会保险管理,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和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家政服务中婴幼儿看护人员的培训并颁发给相应的证书。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
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和指导,重点做好儿童家庭寄养和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等工作。
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和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工会、环保、房管、经贸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三、加强管理,稳步推进幼儿教育改革
(五)规范公办幼儿园改制行为。各地要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入,全面提高保教质量。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镇中心幼儿园。对已经出售或变相出售的公办幼儿园和镇中心幼儿园,要尽快恢复其公办性质(固定资产公有、财政性拨款渠道畅通、公办教师不少于60%);或通过新建方式,确保每个镇都有符合条件的中心幼儿园。
幼儿园的改制,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改制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市示范幼儿园改制必须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农村幼儿园要坚持“就近入园”的原则,各地可以采取补助政策或“以奖代补”,积极鼓励当地村民创办幼儿园(班),就近接收本村幼儿入园。有条件的地区,要讲究规模效应,努力办好行政村幼儿园。布局调整后空余的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要积极稳妥推进幼儿园的布局调整工作,通过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对布点较为密集和规模较小的幼儿园进行有计划的调整撤并。
(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鼓励通过公民投资、个人承办、股份合作等多形式、多渠道办园。支持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利用其优质资源走集团化办园道路,形成多元化办园的新格局。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教育、保育工作的指导、评估和监督,规范其办学行为,保证正确的办园方向,引导其健康发展。
(七)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事业单位在转制后,可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以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
(八)严格执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和评估制度。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都必须按照当地
幼儿园布局调整规划设点。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和登记注册证,并定期复核审验。城镇不再举办单一的学前班和家庭式幼儿园,对城镇举办3个班以下的幼儿园从严审批;积极发展农村幼儿教育,对村办幼儿园(班)从宽审批。卫生、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主动为幼儿园(班)的准入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查评估,并提供相关评估报告或证明。物价、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实行幼儿园类别评估管理制度。市教育局负责市级示范幼儿园和市区幼儿园的评估认定。县(市)和贾汪区教育局负责一、二、三类幼儿园的评估认定。各级教育部门定期公布、公示各类幼儿园名单,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九)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各地要加大优质幼教资源的创建力度,有计划地推动示范性幼儿园建设,逐步形成以各级示范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示范幼儿园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复查制度,每年进行年审。对被确认的江苏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县(市)、区政府应给予奖励。要充分发挥示范幼儿园的示范、辐射作用,带动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保教质量的提高。
四、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十)大力实施素质教育。幼儿园要深入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尊重儿童的人格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违背教育规律迎合家长不合理要求,不得进行损害幼儿健康的实验和活动。教师应立足教育实践,坚持教育与研究相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组织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教育活动。
教育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幼儿教育的科学评价体系。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幼儿教师专业化水平
(十一)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
岗。由县(市)、区教育部门根据省教育部门制定的园长及教师的任职标准及认定办法,认定园长、教师资格,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被聘任后,纳入教育人才市场进行管理,实行用人单位聘任制。幼儿园主办单位必须招聘具有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由主办单位予以调整。鼓励小学布局调整后原在小学任教的具有幼儿教师专业的教师带编到中心幼儿园工作。
(十二)各级教育部门要制定幼儿教师的培养和培训规划,将幼儿教师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
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幼儿师范学校、幼教培训中心和各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要根据我市师资培训规划,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适时调整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素质。要建立园本培训机制,形成市、县(区)、镇、幼 儿园共同构建的幼儿教师继续教育网络。
(十三)认真执行《教师法》,确保幼儿教师与当地中小学教师享受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加强领导,保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顺利进行。
(十四)各地要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幼儿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对县(市、区)农村幼儿入园率的目标考核。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幼儿教育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保障幼儿教育事业科学、持续、健康发展。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园长可兼任镇幼教辅导员,纳入中小学编制,享受小学校级干部待遇,负责全镇村办幼儿园(班)的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
(十五)切实保障幼教经费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设立幼儿教育发展专项经费,并做到逐年增长。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证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障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示范性幼儿园和镇中心园建设、师资培训及表彰奖励等活动开展;要设立“以奖代补”经费,扶持农村非公办幼儿园发展。镇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也要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主要用于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运转和扶持村幼儿园(班)的发展。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小学的标准缴纳。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要进一步拓宽幼儿教育经费渠道,建立政府支持、举办者投资、幼儿家长缴费、社会捐资、幼儿园自筹等多元投资机制。要切实加强幼教经费的管理。幼儿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幼儿园(班)的管理费和保育费自收自支,镇和中心小学不得截留幼儿园(班)的经费。幼儿园要依照规定管好、用好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教育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十六)建立健全幼儿教育督查制度。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计划落实、经费投入和使用、保教质量、管理水平、幼儿教师待遇等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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