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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办法】南通市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2 08:45:09  阅读:

南通市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办法】南通市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审计办法】南通市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南通市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独立监督、检查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本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实行内部审计的单位应当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一)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社会公共资金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二)地方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型企业;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其他单位。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明确相关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市级以上开发区(园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内部审计职能的相应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确保正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其中应当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资格,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聘任以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影响独立审计的经营或者财务管理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行业、本部门、本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和规范;

(二)指导和检查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内部审计工作;

(三)运用内部审计结果,促进审计整改,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政府性资金和国有资本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四)接受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指导和监督,并向本地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落实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

(二)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将内部审计工作纳入检查和考核的内容;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四)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支持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责,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学习培训的机会;

(五)向主管部门和本级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及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下列事项实施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效益和绩效管理;

(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五)资产运行状况和质量;

(六)本单位具有管辖权限的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七)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履行下列职责: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提供有关财政、财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和电子数据等;

(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合同和相关资料;

(三)参加或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及其他与重大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转移、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资产等违法行为,采取相应制止措施,并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

(六)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报告,并提出纠正或改进建议;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在单位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七)对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主管部门或审计机关反映;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向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给予处分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遵循以下程序实施审计: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项目确定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选派人员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后实施审计;

(三)审计实施中,采取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明材料;

(四)审计终结后,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审定后,送达被审计对象;

(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下达审计决定,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七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执行情况。必要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开展后续审计。

第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尊重内部审计机构的评价和处理意见。经测评后的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可以作为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的具体办法和制度;

(二)将内部审计指导工作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工作计划;

(三)督促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正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四)检查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五)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六)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对成绩显着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照本办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向有权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有权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结论的;

(二)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者被审计对象造成损失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结论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权力机构,是指企业法人依法行使决策权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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