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妇联方案】淮安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实施方案

时间:2023-06-02 13:18:02  阅读:

淮安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精神,改善困境儿童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妇联方案】淮安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妇联方案】淮安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实施方案



淮安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精神,改善困境儿童生活状况,进一步推进我市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儿童优先”理念,不断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充分发挥政府作用,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儿童发展需要相匹配、与社会福利制度相衔接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创造困境儿童健康生活、快乐成长的良好条件和环境,切实改善困境儿童生存环境。

二是坚持分层推进、全面保障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并建立基本生活保障的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权益等方面享有全面的制度保障。

三是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关爱工程。

二、困境儿童的分类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机关证明,下同),另一方因上述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

(三)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2级以上残疾,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儿童。

(四)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主要包括:重残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长期在外流浪儿童。

(五)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包括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单亲家庭儿童、失足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儿童等。

三、工作目标及内容

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突出重点,采取措施,不断完善困境儿童生活、医疗、教育、监督保护、心理关爱等各类需求。目前应重点保障孤儿及监护人监护缺失儿童的基本生活。

(一)进一步夯实生活保障制度

一是落实孤儿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6号)和《淮安市孤儿保障办法》(淮政办发〔201145)精神,按照淮安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按时足额打卡发放。

二是建立监护人监护缺失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文件精神,201571日起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80%的标准,建立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同时参照散居孤儿养育费自然增长机制进行保障。父母服刑或强制戒毒期满后一个月内,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已享受其他救助的,按照就高享受的原则,不再重复享受其他生活补助。

三是统筹做好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残重病和流浪儿童及其他需要帮助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有条件的县(区)可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给予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儿童发放一定比例生活费补助;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予以保障;重残重病和流浪儿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要用足相关政策,给予救助和保障。

上述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儿童,按照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四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如实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有关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报、变更、注销等手续。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申报、变更和注销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向乡镇(街道)和县(区)民政部门逐级申报,县级民政部门初审通过后报至市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和国家民政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各县区要构建困境儿童保障“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服务平台,各乡镇(街道)要在6月底前建立儿童福利指导站,明确1-2名专兼职人员专门从事辖区内儿童福利指导工作,切实掌握辖区内困境儿童的各类情况,做好动态管理,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履职能力培训等服务。村(居)建立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制度,聘请专职或兼职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员,做好动态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健全医疗康复保障制度

在孤儿参保参合的基础上,将监护人监护缺失儿童、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和重残重病儿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范围。将符合医疗救助的困境儿童纳入救助范围,按比例和封顶线用足政策;对符合“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救助”慈善项目条件的患病困境儿童,在参保参合报销基础上,对自付部分按照规定予以资助;将社会散居孤儿、残疾儿童纳入“明天计划”,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干预、及早开展手术矫治和专业康复训练。完善弃婴救助绿色通道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疾病定点治疗制度,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医疗费用在参保参合报销基础上,自付部分无力支付的,由“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救助基金”予以资助。各县区要为孤儿、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以及重残、重病儿童购买人身意外和重大疾病保险,用于解决部分困境儿童城镇医保、新农合、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救助等医疗报销和政府救助外的自费项目医疗费用和个人发生意外后的医疗费用,所需资金纳入当地困境儿童保障财政预算。

(三)进一步完善教育保障制度

最大限度保障困境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教育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时安排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及时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在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和儿童康复机构设立特教班和特殊学校,完善教育资质和师资配备。

全面落实困境儿童教育资助政策。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孤儿及监护人监护缺失儿童减免在校各项寄宿费、生活费、代办费、杂费等。教育、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用足教育资助相关政策。民政、教育部门继续开展“起跑关爱”助学工程等幼儿教育资助项目,对主城区低保家庭学龄前儿童幼儿教育阶段费用进行全额保障,并不断扩大资助范围。

(四)进一步完善权益保障制度

根据《江苏省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方案》(苏救办〔20136号)文件要求,加大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严厉打击操纵、胁迫、诱骗、唆使、利用未成年人以乞讨、偷盗为手段的敛财和拐卖、猥亵、残害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解救未成年人,收集保存相关证据,评估未成年人受伤害程度。民政、妇联、教育、共青团等部门要为未成年人提供及时保护、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服务,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困境儿童的精神关爱,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司法部门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进行处理。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活动,加强失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有效衔接,提高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及早回归社会。6月底前,我市所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更名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切实承担受侵害困境儿童的临时监护职责。

(五)进一步落实住房保障制度

要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时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予以优先安排。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困境儿童成年后,户口所在地的政府部门要给予资助,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困境儿童成年后,符合公租房(廉租房)、共有产权房等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应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六)进一步拓宽就业保障制度

困境儿童成年后,要按照“社会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积极鼓励自食其力。积极支持和帮助困境儿童成年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在技能培训、职业规划、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优惠。

困境儿童成年后就业困难的,应纳入就业援助范围,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依托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了解就业需求,开展免费就业咨询,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对于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要加强困境儿童,特别是残疾儿童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部分有劳动能力的困境残疾儿童成年后,户口所在地的人社、残联、民政、总工会等部门要优先为其协调岗位,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属地的福利企业要优先录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开展困境儿童工作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区政府要将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逐步拓展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的范围和内容,推动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

(二)加强部门协作。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各项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加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指导站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构的建设和监管。建立儿童福利工作指导和服务体系,充实儿童福利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要将困境儿童保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做好困境儿童的医疗康复保障。公安、发改、教育、住建、公检法等部门要根据工作内容,将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纳入本部门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合力推进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团体要发挥组织优势,积极参与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服务体系建设。

(三)加强服务水平提升。孤儿较多的县区要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加快救助管理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下同)建设,依法承担监护缺失困境儿童的临时监护责任。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机构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方式解决。提升从业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将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中设立的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医护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分别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照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新办残疾儿童康复特教服务机构,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

(四)加强氛围营造。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困境儿童关爱活动。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困境儿童成长的社会环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有效遏制和打击拐卖、遗弃、虐待等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困境儿童关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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