浈江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提高行政处罚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办法】浈江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浈江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提高行政处罚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卷评查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局负责。
第三条 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纠正违法与防止违法相结合、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案卷归档管理等工作规范。
第五条 本区案卷评查工作实行统一标准。案卷评查标准由区法制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制定。
第六条 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采取定期集中评查和不定期评查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定期集中评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查工作计划,确定组织案卷评查的安排;
(二)培训并选拔评查员,组成案卷评查小组;
(三)书面通知评查的有关事项,告知评查的步骤、范围、形式、时限、标准、调阅案卷的数量和工作要求等;
(四)评查组织者在行政执法机关报送的案卷目录内随时抽取规定数量的案卷;
(五)评查员对照案卷标准审查案卷,并制作案卷评查单;案卷评查单应当注明所评案卷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存在问题、判定依据、评查分数、建议等,并由两名评查员签字确认;
(六)评查小组集体讨论案卷初评结果和主要问题,并在评查单上注明复核意见;
(七)组织听取行政执法部门对案卷评查结果的意见;
(八)评查小组对案卷进行复核,对确认有误的评判予以修正,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
(九)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 不定期评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通知行政执法部门评查的时间和要求;
(二)在行政执法部门随机抽取行政处罚案卷;
(三)评查人员现场或者异地审查案卷;
(四)评查小组于评查结束后当日或者3日内制作案卷评查单,并将案卷评查情况反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评查结果后当日或者3日内对评查出的案卷问题提出意见;
(五)案卷评查组织者针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对案卷进行复核,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
(六)向被查部门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分别在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5日前和次年的1月5日前向本级政府的法制机构报告本季度和本年度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对重大行政处罚(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案件应当在作出处罚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政府法制局备案。
被评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评查要求如实上报案卷目录。该案卷目录应当与前款上报情况相符。
第十条 评查员可以从公道正派、具备相应法律知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通公民中产生。
第十一条 评查人员调取和评查案卷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案卷的整洁和完好无缺。
评查人员应当公平、公正进行案卷评查,不得隐瞒案卷问题或者篡改案卷内容。
第十二条 案卷评查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定期集中评查和不定期评查的案卷评查成绩计入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年度案卷评查综合成绩,并将案卷评查综合成绩列入本级政府组织的年度绩效考评项目。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结束后,评查组织者应当及时通知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取回案卷。
第十四条 案卷评查工作中的有关评查方案、通知、评查单、通报、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函等材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组织者如发现案卷存在不符合案卷评查标准的问题,应当通过案卷评查单的形式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整改,对属于主体、法律适用、主要事实和证据以及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应当通过执法监督函的形式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纠正。
收到执法监督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整改的情况和结果向案卷评查组织者报告。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评查人员违反本办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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