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创空间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虹口区众创空间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众创空间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5〕37号),落实培育、规范、引导和扶持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科技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新型众创空间的健康有序发展,按照《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创业型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虹府发〔2015〕22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荐认定首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通知》(沪人社就〔2013〕152号)要求,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激发大众创造活力,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众创空间是指注册在本区,由独立机构运营,集中面向金融、航运、科技、文化创意、健康、低碳环保等符合虹口发展相关产业的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并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办公服务场所,可建成科技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等,既是创业孵化服务平台,也是创新型孵化器。众创空间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二、众创空间应具备的条件
(一)众创空间的运营者须是在本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为入驻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资质和能力,拥有的服务团队应具备一定的运营管理与服务能力、创新创业专业指导与孵化能力等;对于拥有国际化、品牌化、专业化背景的团队优先予以考虑。
(二)具备基本服务设施,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和公共交流场地。众创空间应建在商务、公共交通条件便利的位置及各产业园区集聚或临近科研院(所)、高校区域,办公场地面积应不小于300平方米,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具有免费使用的网络设施,提供线上线下的技术研发、项目路演、团队融合、市场开拓、融资对接、沟通交流等服务平台和商务办公服务。公共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10%。
(三)应设立不低于300万元的种子基金,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四)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与高校、科研院所或行业组织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紧密合作,建立创新创业孵化服务与实训体系;
(五)协助创业者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落实企业注册登记、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普惠性税收政策、人才引进与扶持、科技创新创业等政策措施;
(六)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项目评估筛选、孵化与投资、毕业与退出机制、日常运作管理等相关制度。入孵载体的科技型团队、企业一般不低于50%。
三、创新创业组织入驻条件
(一)注册在众创空间内,且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申请成立的时间应在2年以内;
(三)孵化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请程序
(一)申报。载体运营机构应向所在地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虹口区众创空间申请表》一式四份;
2.载体运营机构相关资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房地产证明和租赁合同等;
3.载体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载体建设基本情况、管理制度、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情况、基地优惠政策、入孵创业组织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种子基金设立情况等;
4.基地在职管理和服务人员名单;
(二)初审。街道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
(三)评审。区人社局须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地区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区金融服务局(以下简称“区金融局”)等组织实地考察,并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区级众创空间,并抄告区相关职能部门。
五、政策支持
(一)支持众创空间载体建设
1.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苗圃建设
(1)对新建并达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苗圃标准的运营机构,经认定,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及环境配套建设费补贴。
(2)对达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苗圃标准的运营机构,每年根据工作绩效评估考核后给予奖励,资金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3)对经众创空间孵化成功的优秀企业团队,在区级项目(小巨人企业、产学研平台项目、孵化资金项目等)立项及相关政策上予以重点扶持。
2.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1)创业园区扶持补贴。每年对经市、区人社局认定的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绩效评估,根据扶持创业组织数和创业效果给予8—20万元的园区扶持补贴。
(2)服务创业组织成果购买。经市、区人社局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苗圃、创业孵化器等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组织提供创业服务,每服务新增一家注册地和经营地都在载体,且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定位的创业组织,根据创业组织带动就业成效,给予一次性创业服务成果购买。
(二)优化创新创业服务环境
1.支持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建设社会化、品牌化、专业化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驿站;
2.对孵化器、科技苗圃为科技创业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创新创业服务,经认定,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支持各创新载体设立创新创业大赛赛点,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比赛和活动,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费用的80%给予补贴,单个活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对获得国家、上海市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每个项目企业入围及获奖1:1的匹配;
5.鼓励本区科技创新企业拓展市场,对参加国内外的各类博览会、人才交流会以及相关活动,进行展览展示的企业,经认定,按照发生的展位费用,给予70%的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20万元;
6.优秀创业组织一次性补贴。本区创业组织参加国家、上海市、本区举办的创业新秀、优秀创业项目等活动,经评选获得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3万元补贴;
7.创业孵化服务补贴。经市、区人社局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器、创业苗圃等创业服务平台,根据其孵化服务成效给予一次性0.3—5万元创业孵化服务补贴。
六、监督管理
(一)区人社局、区科委和区金融局为区级众创空间的管理部门,负责众创空间的监督管理。其中:区人社局对创业孵化基地授牌,负责基地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孵化对象的投诉和建议;区科委负责科技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估监督管理;区金融局对众创空间的金融服务进行指导。
(二)对众创空间需实施集中注册或一址多照的情况,由区人社区、区科委、区金融局和区市场监管局会商确定。
(三)各街道对众创空间进行指导和服务,帮助载体运营方完善创业服务、帮助创业者落实各项政策。
(四)载体运营方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严把孵化入驻条件,加强对入驻孵化的创业组织的管理;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税务、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向区相关主管部门和街道通报载体运行情况,并及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众创空间实行动态管理,区人社局会同区科委、区金融局每年组织专家评估组或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对众创空间开展评估年审。购买评估服务成果的费用从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于评估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区级众创空间称号,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六)众创空间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或因载体性质发生改变不能为创业组织提供相关服务等情况,由区人社局会同区科委、区金融局撤销其区级众创空间资格。
七、其他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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