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相关部署,及时整治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方案】岐山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岐山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相关部署,及时整治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16〕36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发〔2016〕36号)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环境,扭转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1.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2.积极稳妥,有序化解。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
3.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条块结合原则,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和属地原则明确整治工作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4.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领域和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进行期限错配、期限拆分,不得虚构标的,不得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不得进行误导性宣传,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大规模线下营销,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不得进行违规债权转让,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等金融业务,不得利用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对近年业务扩张过快、在媒体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或校园网贷等业务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客观、不及时的网贷机构进行重点排查。
(二)股权众筹业务。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构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股权众筹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不得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不得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不得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三)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不得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应具备完善的风控手段与内控管理;保险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保险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非持牌机构不得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互联网保险从业机构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严厉打击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
(四)第三方支付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跨界开展金融业务,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应与传统金融企业保持一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互联网企业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其他各类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互联网跨界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须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六)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明确整治责任,加强工作协调
(一)县政府总负责,县级部门分领域组织实施。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部署,县政府成立岐山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总牵头全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行(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各成员单位分别对照上级部门做好各自负责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人民银行岐山县支行负责非银行支付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2个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配合省证监局和宝鸡银监分局做好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县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互联网保险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县住建局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县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对管辖行业企业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条块结合,以镇为主。各镇、县级各有关部门应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和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各镇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于8月15日前向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备。按照属地原则,各镇对注册地在辖区内的法人和分支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担负整治工作责任;要在县级分领域牵头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切实承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源头维稳措施,制订处置方案,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由县金融办协同宝鸡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岐山县支行、县保险行业协会开展业务实质认定,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整治过程中相关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依法实施必要的账户查询。
四、扎实稳步推进,分段安排工作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6年8月20日前)。各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本行政区域内6个重点领域内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排查,于8月20日前向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排查情况报告和行政区域内法人和分支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名册。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地或经营场所有一方在县外的,县级金融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兄弟县(区)的沟通合作,互通排查情况。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6年11月30日前)。在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县级各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各镇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对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
(三)督查和评估阶段(2016年11月30日前)。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
(四)验收和总结阶段(2017年1月31日前)。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县级各有关部门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形成分领域整治报告,各镇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形成本行政区域的整治报告,分别报送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7年1月10日前将全县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镇和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发布公告、建立举报制度等措施,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鼓励通过网站、电话等多渠道举报,对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违法企业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五)加强内控管理。各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自监管的持牌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全面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各金融机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各金融管理部门在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六)用好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各镇和县级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六、做好组织保障,建立长效机制
各镇、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边整边改、标本兼治,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
(一)完善体制机制建设。认真研究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针对涌现出的新方向、新业态,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强化纵向信息传递,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各镇要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制,增强监管力量,避免监管空白。
(二)加强风险监测。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监管,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各镇要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三)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县委宣传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中央的政策宣传及舆论引导工作,加强政策解读,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开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和相关单位要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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