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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办法】中山市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办法

时间:2023-06-03 09:18:03  阅读:

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与产业有效创新融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做好中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中山市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办法,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中山市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办法



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贷款风险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与产业有效创新融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做好中山市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的设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由中央、市级两级财政共同出资,总规模40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出资1000万元、市级财政出资3000万元。视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情况和上级要求,市级财政可调整资金规模。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用途包括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以撬动合作银行和社会资本增加对企业的贷款投放量,代为补偿银行及相关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项目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为符合中山市产业发展导向和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规范程序,科学决策,择优扶持;

(三)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确保风险补偿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并及时核销;

(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是指以专利权为主实现质押,获得银行授信资金的融资模式。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中山市知识产权局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机构,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总体规划和监督。

为保证风险补偿资金的高效、安全运作,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具体运作和管理。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中山中盈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公司”),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二)确定风险补偿资金扶持产业方向或支持企业类型;

(三)确定合作机构、风险补偿合作协议;

(四)组织专家小组对损失款项进行会审、评估,确定风险补偿资金的支出和核销;

(五)资金管理事项的调整和决策;

(六)监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核实资金管理情况;

(七)对风险补偿资金运作进行监督检查,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中盈公司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运作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立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作为风险补偿资金存放及支出的专用账户;

(二)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日常运作、账户管理、资金核算管理工作,保证风险补偿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三)接受合作机构申报的合作方案并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后提交市知识产权局核准确认;

(四)及时收集银行贷款信息;

(五)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开展对损失款项进行会审、评估工作,风险补偿损失及拨付补偿资金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资金划转工作;

(六)贷款损失发生后,会同合作机构办理具体资金划转手续,后续资金追讨事宜由合作机构负责,中盈公司配合。

第四章  扶持对象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扶持对象主要是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符合中山市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

第十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扶持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的企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没有欠缴税费,且近3年没有出现税收违法行为;

(二)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能按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相关财务证明;

(三)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信誉良好;

(四)能够提供资金用途、融资需求说明或项目可行性报告等;

(五)具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的能力,符合科技部门要求的科技创新发展方向。

第十一条  由本风险补偿资金对应支持的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后,应当用于知识产权产品产业化的生产经营活动、技术升级等流动资金周转。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

第五章  资金的运作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通过引入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主体,设计多元化商业模式分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引导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所需资金。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主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成为合作机构,同时提出风险补偿合作方案。合作机构和合作方案由市知识产权局和中盈公司共同核准确认。合作方案审核通过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和中盈公司按规定与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机构原则上按季度提供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池的企业名单,由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中盈公司应与合作机构加强定期信息交流。若发生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且逾期贷款本金或者利息超过60天仍未还款的,合作机构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可向中盈公司书面提出补偿申请。中盈公司审核后,报市知识产权局核准确认。

市知识产权局自收到补偿申请之日,按有关规定对合作机构提出的风险损失补偿申请进行审核,于30天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应承担的损失经核准确认后,从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中支出,由中盈公司会同合作机构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后续资金的追偿事项由合作机构负责,中盈公司配合,并通过合作协议进行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  若出现以下情形,对风险损失补偿申请可按有关规定不予以受理或不予认定为风险损失,风险补偿资金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一)合作机构向风险补偿资金池以外的企业发放贷款后出现风险损失的;

(二)因贷款逾期产生的除贷款本金以外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三)合作协议中规定不予受理或不予认定为风险损失的;

(四)其他不予受理或不予认定为风险损失的情形。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项目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项目损失发生后,风险补偿资金按照合作协议规定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的风险损失不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70%。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主动分担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的风险损失部分的合作机构和合作方案。

合作机构负责按照合作协议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法律费用,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支付。合作机构须按季度向中盈公司报送不良贷款项目追偿跟踪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对事后成功追讨资金的风险补偿项目,追讨所得款项在扣除相关追讨费用后,应根据各方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分配,风险补偿资金应得部分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缴入专用账户。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项目运行过程中,当出现逾期贷款占已发放贷款比例超过8%或者风险补偿资金额达到资金的50%时,应立即暂停该风险补偿项目的合作。市知识产权局会同中盈公司、合作机构共同对风险管控机制、运营模式等条件重新进行磋商,风险管控得到改善且重新协商一致后方再恢复。暂停期间,已开展尚未归还的业务,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风险分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作机构不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开展业务的,中盈公司有权终止与合作机构的本项目业务合作关系,并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核确认。市知识产权局和中盈公司可按有关规定重新选择新的合作机构开展风险补偿项目业务合作。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在本办法到期并履行相关风险补偿责任后,余额按出资比例退还给出资方。

第六章  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风险补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也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中盈公司应每季度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项目企业和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开支等情况,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于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列入中山市诚信黑榜,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挪用风险补偿资金等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追回相关款项外,一并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合作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风险补偿资金,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

第二十八条  若合作机构和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有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427号)的行为,将按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运作过程中,应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如有分歧,协商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一条  风险补偿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能超出本办法有效期,否则风险补偿资金不承担任何风险补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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