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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办法】河西区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助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3 15:45:07  阅读:

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西区委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津西委〔2016〕4号)和《河西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河西区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助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河西区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助管理办法



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西区委 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津西委〔20164号)和《河西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津西委办〔201512号),创新发展理念,积极营造创新要素充分涌流、科技活力竞相迸发、科技小巨人企业顶天立地的生动局面,打造以“研发+基地”为核心的从上游源头创新到下游产业化发展的全产业链创新生态系统,早日建成源头创新引领、成果转化高效、企业活力迸发、创新环境开放的多元创新驱动先行区,特制定本资助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助内容和标准

第二条  鼓励区内科研院所、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型企业等建立或引进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并对外开展服务。建立或引进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通过国家部委认定的一次性给予400万元的资助,通过市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资助。建立或引进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通过国家部委认定的一次性给予400万元的资助,通过市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资助。鼓励区内研发机构做大做强,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对于产值突出、重大科研成果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再给予奖励。

第三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对新认定的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下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助。对新认定的年销售收入5亿元(5亿元)以上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助。

第四条  鼓励区内科研院所、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型企业将技术研发平台、信息平台等面向社会开放。建立创新资源平台开放共享机制,推动区内各类科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科技信息等资源共享共用。对符合支持方向、面向社会开放的实验室、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及检测、信息、咨询、培训中心等机构,根据服务企业的数量和质量,对于免费或低于市场平均服务价格的,按每年实际发生的成本支出(设备损耗、能源材料、人工等),给予50%以内,最高50万元资助。

第五条  鼓励建立“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建成工作站40万元的资助。对于在推动我区科技创新、产业聚集等方面贡献突出的“院士工作站”,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再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条  区内科技型企业开发并获天津市“杀手锏”产品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资助,作为对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组织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和开发重点新产品并获得国家、天津市级资助的,给予1:1匹配资助。

第七条  组织实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施京津冀协同创新项目、开展商业模式创新试点、购买海外先进技术、创建品牌等,区级财政按市级标准给予1:1匹配资助。

第八条  参加天津市创新创业大赛获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奖励,入围市级决赛的给予2万元奖励。参加全国创新创业大赛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入围全国决赛的给予8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各类科普基地建设,鼓励科普宣传活动。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科普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资助。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科普示范学校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资助。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科普示范社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资助。经评审获得市级以上科普车间的企业给予3万元资助。经认定的市级、区级科学文明家庭分别给予2千元、1千元资助。

第十条  入围“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的个人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天津市青年科技奖”称号的个人给予2万元奖励。对列入“天津市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团队和个人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天津市颁布新的科技创新政策,并明确要求区级财政对相关项目进行支持但该项目未包含在本办法中的,区级财政均按国家及天津市要求执行。对于本办法已包含的资助项目,若国家或天津市新颁布的政策中的资金支持标准高于本办法确定的标准,则从相关新政策颁布之日起按其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通过各类国家、市级和区级认定的研发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河西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相关认定资格时提交的全部原始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相关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在河西区生产经营的相关证明材料,各类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非独立法人机构,以其依托单位为主体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提交依托单位在河西区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申请资助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服务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河西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助申请表》;

(二)近2年内对外服务费用的原始票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审计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在河西区生产经营的相关证明材料,各类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非独立法人机构,以其依托单位为主体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提交依托单位在河西区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申请资助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和监督

第十四条  区科委受理相关申请后,按程序将相关情况说明及资金拨付申请提交区财政局,区财政局确认无误后,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拨付。

第十五条  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河西区持续经营10年以上并依法纳税。对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一经发现并查实,予以通报并取消其他各类扶持政策的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并向区政府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区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绩效审计,并在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中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区监察局负责对在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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