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级“五水共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改善人民生活环境,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市委办推进“五水共治”重构绍兴产业重建绍兴水城工作要求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绍兴市级“五水共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绍兴市级“五水共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改善人民生活环境,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市委办推进“五水共治”重构绍兴产业重建绍兴水城工作要求和各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绍兴市级“五水共治”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及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用于扶持列入市级“五水共治”建设计划的污水治理、水质断面治理、平原河网清淤、防洪工程、排涝工程、供水工程以及节水利用等项目的各项资金。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根据“五水共治”工程建设的需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落实好配套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遵循政府引导、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资金筹措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五水共治”各项目的顺利推进,各级应根据“五水共治”工作的需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资金需求量,多渠道筹措资金,及时落实配套资金,保证项目建设需要。
第六条 市财政配合市、区各相关部门整合梳理一批符合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投向的治水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第七条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优化、整合、归并现有的财政“涉水”专项资金,重点整合农村整治、农业、水利等资金,保障我市“五水共治”项目建设。
第八条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PPP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试点,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治水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具体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浙财金[2015]5号)和市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通过“五水共治”公益基金募捐活动,接收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五水共治”捐款。
第十条 加强政银企合作,倡导绿色信贷,争取各类金融机构更多支持,探索发行水环境治理债券,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发挥绩效。政府性债务资金筹措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到认真选择负债资金,尽可能争取利率低、期限长的贷款,力求降低负债资金成本;适当维持自有资金比例,严格控制举债投资规模。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支持对象。承担治理任务的越城区、高新区、袍江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区),各级“河长制”工作单位和其他“五水共治”工作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使用范围,包括:
(一)污水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要是全面治理和扩面改造村农户户厕改造等各类污水接入、雨污分离截污管网、生态化污水治理终端设施等建设。严格执行畜禽禁养区禁养和水面清养制度,推进养殖污染生态消纳或达标排放工作。
(二)“黑河、臭河、垃圾河”整治(以下简称“三河”)。主要是专业化打捞队伍打捞河道内的生活垃圾、杂物、沉船、清淤以及采取水质净化措施提高水质等。
(三)“河长制”整治项目。市“重构绍兴产业、重建绍兴水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的年度“河长制”工作任务,具体包括市级35条河道管理刚性目标重点项目、群众有效举报奖励和全市河长制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等。
(四)防洪排涝工程。用于实施“强库、固堤和扩排”工程和“上蓄、中疏和下排”防洪体系建设,提高防洪排涝能力。包括病险水库加固、城市积水点改造、雨水管网建设、城市河道整治等。
(五)供水、节水项目。用于实施农民饮用水建设项目,持续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深化小舜江源头保护,改善群众饮用水水平,加强农业灌溉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第十三条 申拨程序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市农办根据年度治理目标任务提出各区治理任务和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根据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到各区。各区根据市农办下达的任务制定实施细则开展污水治理工作,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绩效。
(二)“三河”整治项目。根据市水城办提出的 “三河”整治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先期拨付财政补助资金60%,其余待验收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水城办函告市财政局兑现资金,并提供媒体公示材料及验收相关资料,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三)“河长制”整治项目。市水城办组织35个市级“河长制”工作联系部门进行项目申报,并汇同市水利局对上报列入“河长制”管理项目的内容进行审核。市财政根据市水城办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2014年“河长制”管理项目,仍按照《绍兴市“河长制”管理项目建设及资金补助办法》(绍市水利〔2014〕131号)的规定执行。
(四)市级工程建设类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按照《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均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进度等有关规定要求拨付和使用建设资金。财政部门参与或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估概算审查、结算审价、财务决算审批等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区、乡镇要按照规定组织项目设计、招标采购、工程施工等工作,项目建设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完工后,须开展工程决算审计,及时开展竣工验收。落实项目管护责任,保障设施长期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对以前年度已享受过财政补助的项目,要注重对接,避免重复建设和不必要的拆除重建,确保财政资金绩效。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资金支付按照国库有关管理制度执行,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使用。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加大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平衡预算;
(四)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五)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九条 各级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强化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须委托中介机构对污水治理工程质量进行监测评价。
第二十条 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 日起施行。《绍兴市“河长制”管理项目建设及资金补助办法》(绍市水利〔2014〕131号)、《绍兴市本级 “黑河、臭河、垃圾河”专项整治验收及资金补助办法》(绍市水利〔2014〕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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