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规范存量房交易和经纪行为,提高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存量房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关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办法】绍兴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绍兴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规范存量房交易和经纪行为,提高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存量房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等的要求,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不包括袍江、镜湖新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存量房买卖和存量房买卖之间代理经纪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存量房网上签约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负责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在从事存量房经纪活动前,应至实施机构进行备案并办理网上用户注册认证手续。
经纪机构用户注册认证信息发生变化的,经纪机构应当在7日内,向实施机构办理变更认证手续。
第五条 经纪机构在接受存量房出售经纪委托业务前,应核验房地产权属证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委托规定的,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存量房出售经纪委托。
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出售经纪业务的,应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中介客户端进行挂牌公示。
存量房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 应通过互联网或直接至实施机构存量房自主交易平台进行挂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房屋出售信息的网上公示的有效期最长为30天,逾期仍未成交的,须重新申请挂牌。
经纪机构接受的存量房出售业务的,可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为存量房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存量房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应到便民中心房产办证窗口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一致解除经纪合同的,经纪机构应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撤销存量房经纪合同备案信息及挂牌信息。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的,应持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材料,到实施机构注销合同信息,并重新签订合同。
第八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买卖合同的,应持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材料,到实施机构注销合同信息。
第九条 经纪机构应对其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遵守存量房网上交易的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 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实施机构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内冻结其网上操作资格,并将不良行为记入该经纪机构和执业经纪人的信用档案、进行公示曝光,直至取消其入网资格。
第十一条 实施机构可为存量房交易当事人提供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相关热词搜索: 绍兴 签约 管理办法 【房产办法】绍兴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管理办法版权所有:巨匠文档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巨匠文档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巨匠文档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冀ICP备200167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