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和信访协作工作制度第一条为监督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街道依法行政,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街道制度】东丽区街道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和信访协作工作制度(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街道行政执法举报、投诉
和信访协作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监督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街道依法行政,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于涉及授权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应当适用首问责任原则,由率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部门予以受理。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信访工作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并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
对被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进行核实。经核实,属于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及时进行查处;超出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情况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由街道办事处受理的举报、投诉、信访事项,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街道办事处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属于街道授权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事项范围内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及时立案调查违法行为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 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受理的举报、投诉,各有关部门应当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该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发现属于涉及授权街道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事项以外的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及时立案调查违法行为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事项。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办理举报、投诉、信访,需要移送案件的,按照《东丽区街道行政执法配合协作制度》第六条之规定进行。
第七条 涉及授权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由最终办结部门负责向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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