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立山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快黄标车淘汰进度,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立山区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
立山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快黄标车淘汰进度,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发【2016】40号)和“2016年淘汰全部黄标车”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6年11月30日前淘汰我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所有“黄标车”。(“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二、组织机构
成立立山区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曹春雷 区政府副区长
李 刚 区公安分局常务副局长
副组长:费 哲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高 岭 区环保局局长
侯 伟 公安立山分局副局长
成 员:李德军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守全 区政府法制办主任
鲍更生 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
王 新 区服务业局副局长
陈启明 区国资局局长
刘新凯 区财政局局长
王丽宏 滨河街道办事处主任
袁 丽 友好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 冕 双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康广亮 立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马俊星 沙河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 鹏 灵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鹏飞 曙光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晨子 深南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 峰 深北街道办事处主任
立山区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局长高岭任办公室主任(兼)。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我区黄标车淘汰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强力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
三、责任分工
(一)区环保局
1、负责全区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牵头组织、推进落实、综合汇总等工作,督促、指导有关责任单位贯彻落实区政府以及立山区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决策,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2、负责黄标车认定工作;
3、负责黄标车淘汰的具体宣传工作;
4、负责绿标区建设工作。
(二)区委宣传部
负责对黄标车淘汰整体宣传工作指导把关,组织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积极的舆论导向。
(三)区公安分局
1、负责建立区级黄标车综合信息台账,随时向立山区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所需数据;
2、负责我区制作及安装绿标区禁行标志牌和电子监控系统;
3、负责黄标车限行的相关监管工作;
4、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符合报废标准的黄标车开展强制报废工作;
5、负责与上级公安部门沟通对接,对淘汰黄标车的数据信息进行认证。
(四)区服务业局
负责指导和监督黄标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受理工作,规范黄标车报废程序,公示流程及拆解企业地址、联系方式,负责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五)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负责协调上级交通部门对我区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营运车辆,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
(六)区政府法制办
负责对区政府淘汰黄标车相关公告、方案及路面执法等措施进行指导。
(七)区财政局
负责具体落实黄标车淘汰工作经费,加快绿标区内标志牌、监控设备的招投标、采购进程。
(八)区国资局
负责对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含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中的黄标车的报废工作,禁止拍卖,按照规定移交公安交管部门报废处理。
(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各机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过程等监督检查,确保我区机动车检测工作客观、公正;
2、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开展我区黄标特种车辆报废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为我区特种车辆换发厂内牌照。
(十)各街道办事处
1、负责本辖区内黄标车淘汰工作,分别建立本辖区黄标车和老旧车数据台帐,报送本辖区已淘汰黄标车明细及数量和老旧车明细及数量;
2、查找本地区黄标车淘汰工作维稳风险点,做好风险评估,负责本地区黄标车淘汰的维稳工作。
四、重点工作任务
1、全面开展黄标车区域限行。依据《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城市主城区全部划为绿标区,从2016年9月1日起,全区绿标区域内黄标车限行,公安交管部门通过电子监控系统和路面执法对驶入绿标区内的黄标车实施处罚。
2、全面开展摸清黄标车底数。分别建立辖区内黄标车和老旧车数据台帐,落实车与户与人准确数据,同时落实分管责任,对失职、失责人员严肃处理。
3、查找黄标车淘汰工作维稳风险点。各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做好风险评估,在淘汰黄标车的同时做好维稳工作。
4、依法办理黄标车报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2012年第12号令),落实车辆强制报废制度,对符合报废标准的黄标车开展强制报废。
5、严格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营运车辆发证管理规定,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
6、广泛宣传,形成全社会共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户外广告媒体、入户宣传以及社会性宣传活动等,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地开展黄标车淘汰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黄标车淘汰的实施工作,确定分管领导和组织实施机构,选调专门人员,建立工作制度,做到组织落实,措施得力,人员到位。
(二)明确工作责任。区环保局要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牵头组织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协调、联络、通报、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确保各责任部门、各单位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责任单位要主动做好本职工作,积极配合区环保局共同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黄标车淘汰的具体实施方案,报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责任单位要按时间节点完成淘汰任务。
(三)健全工作机制。区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协调推进调度机制,定期召开黄标车淘汰工作调度会,通报工作进度,落实工作任务。各责任单位每月25日前将黄标车淘汰数量、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区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月底通报黄标车淘汰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快推动本地区黄标车淘汰工作。
(四)强化督查考评。区政府将黄标车淘汰工作纳入政府督查重点和绩效考核内容,黄标车淘汰任务作为考核指标必须如期完成。区环保局、公安局、各街道办事处同为主要考核责任单位,对工作滞后的单位进行通报,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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