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环保方案】鹤山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04 11:00:08  阅读:

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批复》(粤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鹤山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鹤山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

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批复》(粤府〔201451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粤环〔201422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4294号)的要求,加快推进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全面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土壤污染问题,既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由于自然气候和成土母质的原因,我市部分地区土壤重金属背景值高、活性强、潜在威胁大,是土壤重金属污染敏感区域。尤其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重污染企业污染物排放、农业源污染等造成土壤污染的持续累积,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受污染场地的开发利用还不够规范等问题对农产品安全生产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最终将影响到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全市上下要充分认识到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把我市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立足点,以源头控制土壤新增污染为切入点,以保护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为重点,以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监控体系为支撑,加快推进土壤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强化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控制,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全力推动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坚持保护优先和源头控制相结合。优先保护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饮用水安全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建立严格的优先保护区域管理制度。强化环境准入和监管,从源头上控制土壤新增污染。

2.重点突破、示范带动。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开展受污染的集中连片耕地和场地土壤污染综合整治试点示范,以点带面,推动全市受污染土壤的治理修复。

3.风险管控,确保安全。建立健全受污染耕地和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实施分类管理,严格管控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建立耕地土壤污染监测预警机制,确保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

三、工作目标

2015年,进一步摸清全市重点区域土壤环境状况,划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初步遏制土壤污染加重趋势,确保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省下达的目标值;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协调管理机制;初步控制受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风险。

2020年,耕地土壤环境得到严格保护,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取得明显成效,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四、主要任务

(一)严格准入,防止新增土壤污染

1.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工业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将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皮革鞣制加工、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电池制造、废铅酸电池铅回收、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火电等9大行业作为重点防控行业,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强化土壤环境调查、评价与重金属污染防治等,并作为环保“三同时”验收的内容。严格审批排放铅、汞、镉、铬、砷、铜、锌、镍8种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重点防控污染物(以下统称“重点防控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排放铅、汞、镉、铬、砷5种重金属(以下统称“5种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严格控制向土壤排放5种重金属污染物。实施更严格的环境标准,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的统一部署,2015年底前,珠江三角洲地区纺织染整、合成革和人造革、化工等行业执行行业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效控制水体中重点防控污染物对土壤造成污染。

2.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已颁布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等相关规定,加大力度淘汰重点防控行业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依法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排放重点防控污染物的落后产能企业,并防止向山区转移。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监督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告限期淘汰的企业名单和执行情况。

3.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准入管理。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禁止审批向河流排放5种重金属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镇(街)及其周边、以及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超标的镇(街)不予审批新增有重金属排放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向河流排放矿坑涌水应达到相应河流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重点对加强周边耕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等内容进行论证,并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改、扩建和整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提出“以新带老”等治理措施要求,妥善解决现有的土壤环境污染问题。

4.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加快实施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优化畜禽养殖业发展布局。各镇(街)要按规定抓紧完成本镇(街)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划定及电子地图标注工作,并于2016年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区)和专业户的清理工作。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申报登记,规范设置排污口,严格执行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推广高效安全配方饲料,严格执行饲料国家行业标准,切实控制畜禽养殖饲料中铜、砷等重金属元素添加量;大力推进畜禽生态健康养殖、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减少有毒有害废弃物排放,不断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防止水体和土壤重金属污染。

(二)严格执法,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

1.强化重点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加快推进电镀等重污染行业的污染整治,对我市列入《广东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企业推行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每2年开展1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严格落实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完善污染物产排详细台账,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档案和风险应急管理制度。规范各类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加快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确保安全处理处置。深入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对重点污染源加大现场巡查力度和监测频次,从严从重查处未批先建、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故意偷排等违法行为,对超标、超总量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污单位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强制关停。

2.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实行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建立健全污染事故和环境应急监控管理体系。严格实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督促和监管采矿权人按相关规定缴存保证金,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各镇(街)应将涉重金属排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落实生态环境监察和日常巡查制度,强化日常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土壤污染。严厉打击私自开采矿泥、土法提炼稀土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行为,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不落实整改措施的镇(街)和企业,实行区域限批或挂牌督办;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企业,依法查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3.严格农业污染源综合控制。建立和完善科学种植制度和生态农业体系,重点加强农药、化肥、污水灌溉使用管理和农业废弃物处理处置,强化监管和执法检查,防止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对土壤造成污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高毒农药、禁限用农药使用管理规定,开展高效低毒农药及生物农药试验和示范推广,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和专业化统防统治,加强有机氯农药替代技术和替代药物的研发推广。科学施用化肥,提高肥效、减少施用量,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畜禽养殖粪污经无害化处理检测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还田利用。严格控制污水灌溉,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建立农药包装容器、农膜等废弃物回收制度,防止农业废弃物污染土壤。

4.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处理场渗滤液监管。加强对城镇集中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处理场渗滤液排放监管,防止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污泥和渗滤液对土壤造成污染。严格按照严控废物管理有关要求,强化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运营监管及转移过程监管,落实污泥稳定化、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各项措施,禁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处置方式,避免污泥处置过程造成土壤污染。到2015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已建成的马山垃圾卫生填埋场垃圾渗滤液中重金属达标排放。组织开展简易填埋和无渗滤液处理的垃圾处理场排查工作,加强综合整治,逐步取缔简易填埋等不规范的垃圾处置方式。

(三)保护优先,确保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

1.划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按照“集中连片、动态调整、总量不减”的原则,将本镇(街)连片耕地和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见附件2)划定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201512月底前,明确本镇(街)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范围、面积和边界,建立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地块名册,上报江门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备案。

在进一步完成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后,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划分,建立相关数据库。

2.加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污染源排查和整治。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及其周边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重点污染源排查,以涉及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为对象,对污染物种类、产排量以及日常监管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排查,编制污染源整治方案。对严重影响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未达到治理要求的依法责令关停,并责令其对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治理修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报市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削减、控制废水废气中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引导企业或专业工业园区集中建设污水深度处理设施,鼓励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含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水的深度处理。

3.加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环境管理。严格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划定与调整,加强保护设施建设。禁止在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采选、冶炼、皮革、石化、药品制造、电镀、印染、铅蓄电池制造等项目,严格控制在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周边新建严重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项目,防止周边区域大气污染物沉降影响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农药、化肥、农膜等农用投入品使用的环境监管,严格控制污水灌溉,建立和完善重点农田灌溉水水源调查、评估、监测及预警制度。设置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环境质量监控点位,开展定期监测。2015年底前,建立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档案和环境质量管理信息系统。

4.开展重要饮用水源水库第一重山的商品林回收和改造行动。各有关镇政府和农林渔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我市饮用水源水库第一重山商品林回收改造方案。按照《江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造林技术规程》和《关于印发鹤山市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办法(试行)的通知》(鹤府办﹝201447号)的要求抓好落实,对重要生态区位的林地实施最严格的造林管理,采取不炼山、不开施工道路、不全垦整地、不进行叶表施肥等技术措施,减少对土壤和水环境的影响。

(四)分类管理,强化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控制

1.加强受污染耕地环境风险管控。加快实施《广东省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开展全市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土壤污染分级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按照耕地受污染程度实施分类管理,对未受污染耕地土壤,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对受污染程度较低、仍可作为耕地的,采取种植结构调整、农艺调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对于受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对不适宜种植的土地,依法调整土地用途,划分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取样和分析,2015年底前,建立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分级管理地块名册;2016年底前,健全土壤环境质量与农产品质量例行监测制度,建立农产品产地污染监测预警机制。

2.加强受污染场地环境风险管控。按照《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要求,要以拟再开发利用的已关停并转、破产、搬迁的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危险化学品企业原有场地及其他重点监管工业企业场地为对象,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对受污染场地开展治理修复。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是承担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以下简称“相关责任”)的主体。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受污染场地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相关责任;对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所在地镇(街)政府(办事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严格控制受污染场地土地流转,对未按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风险评估或修复后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用地要求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2015年底前,完成受污染工业场地排查,建立受污染场地名册,并实现动态管理。

(五)夯实基础,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1.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在现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开展补充调查,进一步摸清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环境保护、农业监测部门土壤环境常规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配合上级工作要求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建立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及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定期对排放重点防控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以及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集中处理设施周边土壤开展环境质量监测,逐步扩大农村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范围和数量。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农业、国土资源、地质等部门充分整合相关资料,建立和完善土壤环境监测调查信息部门共享机制,2015年底前,基本建成市级土壤环境状况数据库,实现土壤环境质量信息互通共享。

2.强化土壤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将土壤环境纳入环境监察工作范围,逐步加强土壤环境监测、监察人员配置,配备相应的执法装备,并定期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和监管技术人员培训。

3.建立土壤污染应急机制。土壤环境保护内容应纳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土壤环境问题,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土壤污染。对于突发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要求责任单位及时调查和评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防止污染扩散,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五、重点工程

为落实本方案目标任务,积极实施土壤环境监测、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建设、受污染场地环境风险管控、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四大类重点工程项目,共计7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

加强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科工商务、财政、国土资源、城管、水利、农林渔业、安全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推进我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协调指导,负责制订土壤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划定及管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及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订和实施有利于土壤环境保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和项目管理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土壤环境保护工程重点项目审批立项,并及时下达财政年度投资计划。

科工商务部门负责推进涉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企业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设立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攻关专题,加强对土壤环境保护基础研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关键技术研发与示范支持。

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制订有关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财政政策和措施,配合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强化资金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土地利用功能调整管理,受污染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风险控制,配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评估、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划定和土壤环境质量管理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加强生活垃圾处理。

水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和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行业管理和指导。

农林渔业部门负责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包括制订耕地土壤环境保护与管理政策措施,实施耕地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划定、管理及监测,综合控制农业污染源,管控受污染耕地风险,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以及组织开展农田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试点示范。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山地林地的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涉及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矿山的安全监管。

各镇(街)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尽快编制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落实责任。

(二)严格考核,建立目标责任制

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受市政府委托,由市环境保护局明确各镇(街)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任务和目标,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各镇(街)要将任务分解到各重点企业,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对成绩突出的镇(街)、部门和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大投入,健全资金保障体系

拓宽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渠道,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申请中央、省财政支持,增加对我市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额度。统筹我市各类环保专项资金,加大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要逐步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投入力度,保障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经费,有效推进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重点工程的实施;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四)加快研发,强化科技支撑

鼓励和支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技术支撑体系,提升我市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水平。在科技攻关、基础研究方面设立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专题,重点支持土壤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修复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大力培养土壤环境管理、监测评估和治理修复专业人才,积极培育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专业技术机构和骨干企业。

(五)加大宣传,提高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

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以及网络等方式,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等活动,大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相关科学知识,将土壤环境保护的内容作为环境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推动企业公开环境信息,鼓励企业自觉开展环境公益活动,不断增强企业环保社会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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