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意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意见【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
还草的实施意见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0号)精神,为调整和优化我区农业产业结构,推进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建设,现就启动我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把万州建成碧水青山、绿色低碳、人文厚重、和谐宜居的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为总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改善民生为总任务,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导向,完善管理机制,发展特色产业,增加森林资源,提高生态质量,有效治理水土流失,为构建渝东北生态屏障、保护三峡库区生态安全和全面建成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由农民自己决定。各镇乡、涉农街道要加强政策、规划引导,做到发展与保护的有机结合,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2.尊重规律,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理、气候和立地条件,结合全区及各镇乡、涉农街道农业产业布局,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宜经则经,不限定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重点发展特色经济林和生态景观林。
3.严格范围,稳步推进。退耕还林还草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严格限定在1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实施,要根据流域、区域的特点,合理安排规模和进度。2008—2013年实施的长江绿化生态景观林、高速路红线外景观林、城周森林屏障等森林工程的非基本农田造林地,可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第一轮退耕还林结束后已实施坡耕地造林且符合全区、镇乡主导产业的可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范围。
4.突出效益,规模经营。突出规划引导,围绕全区确定的农业、林业产业发展重点,做强柑橘,做优林木花卉、竹材、中药材、木本油料、名优小水果、茶叶等特色产业,打造现代农业高地,着力打造重点区域,实行规模经营,把退耕还林与推进农民增收相结合,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建立健全退耕还林还草检查监督机制,对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实行有效监管。加强建档建制等基础工作,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批复的实施规模,规划实施好25度以上坡耕地、三峡库区和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
二、完善政策
(一)补助政策
1.种苗造林(种草)费。种苗造林费国家每亩补助300元,种苗种草费国家每亩补助120元,在退耕还林还草后第1年兑现给直接实施造林施工的主体,主要用于种苗、劳务和后续管护补助。
2.现金补助。退耕还林国家每亩现金补助1200元,分3次直补兑现到退耕还林户,用于退耕户补助、补植补造和后续管护。第1年兑现500元,第3年300元,第5年400元。退耕还草国家每亩现金补助680元,分2次直补兑现到退耕还草户,第1年380元、第3年300元。
3.工作经费。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补助兑现、确权发证、档案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市、区财政共按10元/亩·年进行补助,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二)配套政策
1.在保障退耕农民合法利益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退耕还林,集中集约规模经营。主推业主承包、股份合作和农民专业合作造林。业主(企业、专业合作社、大户、家庭林场等)参与退耕还林的,由业主与退耕农户签订土地经营使用流转合同,就政策兑现、利益分配、风险承担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以保护双方利益。合同书需报镇乡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备案。
2.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允许间种豆类等矮杆作物,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促抚、以耕促管。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3.将退耕还林地纳入森林抚育补贴范围,根据退耕还林现状和森林经营目标,科学制订森林经营方案,切实加强森林抚育经营,全面提高森林质量。
4.退耕后营造的林木,凡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公益林区划界定的,分别纳入中央和市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未划入公益林的,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经批准可依法采伐。
5.整合统筹安排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投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用于退耕后改善基础设施、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增加退耕户收入,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计划管理
1.编制退耕还林还草总体实施方案。区林业局会同区国土资源局、区农委等部门,根据全区退耕还林总规模,围绕农户生产、致富和发展问题,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突出重点,集中打造,编制明确到镇乡、涉农街道的区级总体实施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审核。
2.编制退耕还林还草年度实施方案。区林业局会同区国土资源局、区农委等部门依据市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区级年度实施方案,报市林业局、市农委和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二)加强建设管理
1.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区政府委托各镇乡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合同范本,与退耕还林还草户签订合同,明确退耕范围、面积、树种、草种、初植密度、补助标准和金额,以及完成时间、质量要求、检查验收与资金兑付时间和管护责任等。
2.加强种苗经营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种苗建设规划,抓好种苗和采种基地建设,大力培育良种壮苗。退耕还林还草所需种苗,采用退耕还林还草户自行育苗、自行采购和政府集中采购相结合的方式,所用种苗必须具备林业、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检疫证。政府集中采购的苗木(草种)实行订单育苗方式,苗木(草种)价格应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规定确定,优先使用本地培育的苗木(草种)。
3.强化工程档案管理。区林业、农业主管部门和各镇乡、涉农街道要建立健全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将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工程建设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4.严格确权发证。退耕还林还草后,由区政府依法确权变更登记。
5.搞好工程检查验收。区林业、农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好检查验收工作。验收结果依程序公开,并作为调整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兑现补助资金、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6.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严格实施村(居)务公开制度,将退耕户的退耕面积、退耕地点、树种、草种以及质量要求、验收结果、补助资金兑现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7.严格资金管理。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克扣、挤占、截留、挪用,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足额用于退耕还林还草。
8.加强后续管护。创新管护机制,采取综合措施,全面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将造林成活率、保存率等检查验收结果与政策补助直接挂钩,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同时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对退耕面积较大的村配备专职护林员,确保各项管护措施落到实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目标和责任,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镇乡、涉农街道制度。区政府成立全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林业局。各镇乡、涉农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确保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各项工作得到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作。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年度计划任务的综合平衡;区财政局负责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下达、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配套落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区林业局负责退耕还林还草总体实施方案、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和作业设计,对工程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区国土资源局配合方案编制,负责提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使用的1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基础资料,按程序调整25度以上基本农田为非基本农田,配合区林业局开展监督检查;区农委负责退耕还草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特色效益农业水果类经济林的品种把关、植物检疫和管理技术服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全力抓好退耕还林还草有关工作。
(三)加强主体责任。各镇乡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作为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的主体,要负责辖区内的宣传动员、调查摸底、落实土地、分解面积、完善资料和造林管理,引进和培育企业、专业合作社、大户等实体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并督促做好管护工作。
(四)加强科技支撑。区科技部门及农业、林业科技推广机构要结合退耕还林还草实际,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的集成优化与示范、标准制定与应用、技术培训与推广等工作。广大退耕业主应当积极推广使用良种良法,努力提升退耕还林还草建设质量和水平。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退耕还林效益监测及结果应用工作,为工程建设的不断完善和质量效益提高提供科学依据。
(五)加强工作督查。区政府督查室和区退耕办要加强对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镇乡、涉农街道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确保工作规范有序推进,保障工程建设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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