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煤矿关闭工作方案为进一步优化全区煤炭产业结构,淘汰煤炭落后生产能力,不断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国家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署,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方案】万州区加快煤矿关闭工作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加快煤矿关闭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全区煤炭产业结构,淘汰煤炭落后生产能力,不断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国家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署,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4〕4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淘汰落后产能,提高办矿水平,推进煤矿生产集约化、采掘机械化、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信息化和自动化,提升煤炭产业整体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统筹发挥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的要求,结合万州实际,充分整合资源,在2015—2017年全市关闭煤矿200个的范围内,按要求完成市政府下达给我区的关闭煤矿任务。
(三)工作原则。坚持科学关闭,合理确定关闭数量、标准、条件、政策、措施;坚持依法关闭,做到决策有据、程序合理、及时发布公告、按规定送达关闭通知;坚持阳光关闭,做到政策公开、标准公开、条件公开、结果公开;坚持和谐关闭,实现关闭工作与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有机统一。
二、关闭类型
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关闭范围如下:
(一)2015年年底前未完成整合技改,核定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二)9万吨/年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安全级别评定为D级,经停产整改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煤矿;存在瓦斯、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
(三)9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四)9万吨/年以下,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1年内发生3次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煤矿。
(五)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业主或矿长逃逸的煤矿。
(六)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不合格,经停产整顿后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煤矿;有保护层可采而未采取保护层开采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没有保护层可采、又没有采取区域性防治措施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
(七)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煤矿。
(八)不能实现正规开采,停产整顿后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
(九)超层越界生产或建设拒不退回的煤矿。
(十)资源枯竭的煤矿。
(十一)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三级标准的煤矿。
(十二)区人民政府规定应依法予以关闭的煤矿。
三、验收标准
(一)区政府依法作出关闭煤矿决定并在《三峡都市报》上公告。关闭煤矿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关闭完成情况分年度向社会公告。
(二)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在颁证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告注(吊)销时间。
(三)停止供水、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四)拆除设备,炸毁或封闭填实井筒,填平场地(为确保相邻矿井安全予以保留的井筒和整合后技改矿井需要再利用的井筒除外)。
(五)矿山环境治理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
(六)煤矿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得到依法妥善处理。
四、工作步骤
(一)确定关闭对象。各产煤镇乡政府于2014年12月25日前向区安监局报送辖区确定关闭煤矿名单,区安监局根据各产煤矿镇乡上报情况一次性确定煤矿关闭计划,明确关闭时限,分年度确定具体对象、类型,并按时上报市煤监局(市煤管局)。
(二)公告关闭名单。区安监局将关闭煤矿名单分年度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责令拟关闭煤矿立即停止生产,组织开展关闭有关工作。
(三)严格检查验收。区级相关部门对关闭煤矿进行现场初步检查验收,落实长效监管措施。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复查,复查合格给予一定奖励。
(四)完善档案资料。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关闭煤矿基本情况、反映矿井关闭前井下采掘活动的有关图纸、关闭煤矿影像等资料逐矿整理,存档备查。
五、工作职责及要求
各产煤镇乡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区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根据各自职能开展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按期完成关闭任务。
各产煤矿镇乡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确定辖区内关闭煤矿名单,并妥善处置涉及关闭煤矿职工安置、债务处理、社会职能移交等工作。
区安监局牵头组织实施全区煤矿关闭工作,协调解决煤矿关闭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负责协调初步验收关闭煤矿等日常事务;协调、督促相关镇乡落实煤矿关闭工作责任;报请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注(吊)销关闭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报请市国土房管局注(吊)销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制定煤矿剩余采矿权价款退还办法。
区工商分局负责依法注(吊)销关闭煤矿工商营业执照。
区公安局负责收缴关闭煤矿的火工用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维护煤矿关闭工作秩序。
区财政局负责管理市级下拨的关闭煤矿奖励资金,筹集区本级配套关闭煤矿奖励资金,在区煤管局配合下制定关闭煤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关闭煤矿奖励资金使用合法、有效。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相关镇乡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及单位妥善安置关闭煤矿职工,督促企业妥善处理职工社会保险问题,对原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和再就业安置。
区信访办负责做好关闭煤矿信访稳定工作,制订化解方案,维护社会稳定。
区监察局负责将煤矿关闭工作纳入行政监察,对履职不力的镇乡政府、区级部门及违纪违规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区水利局、国网万州供电公司、三峡水利负责指导配合相关镇乡政府停止对关闭煤矿供电,拆除供电设施,及时纠正向非法煤矿供电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产煤镇乡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是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切实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协力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为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严厉打非治违,加强安全监管。有关镇乡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始终保持煤矿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加强安全监管;坚决查处煤矿关闭期间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情况下组织生产、公告关闭后继续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
(三)采取多种措施,确保社会稳定。有关镇乡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配套政策,稳步推进煤矿关闭工作;积极发展替代产业,在征地、融资、职业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政策宣传,切实搞好稳定风险评估,做好人员安置,千方百计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四)加强督查检查,严格考核奖惩。有关镇乡政府要认真分解落实年度煤矿关闭目标任务,确保按时完成。煤矿关闭工作期间,区煤矿监管部门根据区政府工作要求,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严格奖惩考核。对未能按时完成关闭任务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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