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江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江政办发〔2016〕91号,以下简称《意见》)已正式印发,为便于大家更好理解新政策精神,现将《意见》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的背景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意见】江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完整),供大家参考。
江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江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江政办发〔2016〕91号,以下简称《意见》)已正式印发,为便于大家更好理解新政策精神,现将《意见》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群众就医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但仍有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造成了不良后果。我市这部分对象也不少,并且近年来有不断增多趋势,人民医院2011年-2014年身份不明患者急救就达到近200人次,涉及医药费用176万元(由财政根据《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流浪乞讨人员中无主精神病人及危重病人收治协调会议纪要》(2007-91号)予以补助)。
针对这部分无保障或保障不足又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需要通过完善救助体系予以兜底,因此,2013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2014年12月,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市、县(市、区)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向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2015年7月,衢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衢州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加强做好我市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募集、使用工作,需制定本地实施意见,明确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支付流程以及各部门职责。
二、主要内容和制定依据
(一)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5部分内容,具体包括: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与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基金支付范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报、审核及支付程序,部门及单位职责分工,以及保障措施。
(二)制定依据
1.第一部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与管理
第一点 基金设立 依据省指导意见:要求市、县(市、区)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向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因此,我市也设立江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负责募集资金、整合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向医疗机构统一拨付符合条件对象的急救费用。
第二点 基金筹集 依据省指导意见:要求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各级政府要将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我市条款基本参照省指导意见规定。
第三点 基金管理 依据省指导意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由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管理,具体经办机构可由各地政府确定。参考衢州市人民政府将衢州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确定为衢州市红十字会的做法,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经办机构拟定为江山市红十字会。同时,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2、第二部分 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基金支付范围
第一点 救助对象 依据省指导意见: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我市依此规定救助对象为:江山市范围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
第二点 支付范围 依据省指导意见,支付范围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另一种是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并且明确: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资金、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再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
本地实施意见中,我市基金支付范围也严格遵循省指导意见要求。
3.第三部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报、审核及支付程序
第一点 救助申报 依据省指导意见: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市、县(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我市参考衢州市做法,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实施应急救治后,填写医疗费用申请审核一览表和基金申请审核表,并附患者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和应急救治病历等资料,进行救助费用申报。
第二点 救助审核 依据省指导意见:卫生计生部门、财政、公安、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每半年对各医疗机构申报的疾病应急医疗救助案例进行定期审核并确认救助金额。我市送审稿中拟定为按季审核,具体为:基金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按季会同卫生计生、公安、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对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正常支付渠道进行审核。公安、人力社保、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积极配合基金经办机构对有关患者身份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在接到基金经办机构审核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三点 资金拨付 资金拨付方式上主要参照衢州市做法,即: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将经卫生计生、公安、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审核确认的救助申请资料提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支付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拨付给相应的医疗机构。
4.第四部分 部门及单位职责分工
参照省、衢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意见规定,结合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流程,分别规定了各部门职责:
(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疾病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虚报信息、套取基金和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协同市财政局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基金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按程序和要求拨付救助资金,切实加强基金的监督管理。
(三)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参保患者的医疗保险和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基金经办机构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对象是否本市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人员的认定,以及提出申请前一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是否在城镇低保标准1.5倍以内特困人员的鉴别工作。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按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给予医疗救
(五)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机构核查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身份。
(六)市审计局:负责做好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七)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基金募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救助资金的核查和拨付、编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和工作报告,以及其他基金日常管理工作。按季对各医疗机构申报的疾病应急医疗救助案例进行定期审核并确认救助金额。
(八)各医疗机构:负责及时、有效地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尽快核查患者身份,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协助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按程序申请后续救治费用,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通报制度,定期向卫生计生、人力社保等部门报送工作情况,并及时公示救助信息。鼓励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
相关热词搜索: 江山市 救助 实施意见 【卫生意见】江山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版权所有:巨匠文档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巨匠文档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巨匠文档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冀ICP备200167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