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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办法】开化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4 19:27:02  阅读:

开化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开化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开化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开化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开化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56号)和《关于印发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县政府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政府免费向中小微企业及创业团队发放,专门用于购买科研机构创新服务的权益凭证。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及创业团队进行科技创新活动,所需资金从县财政科技专项中列支。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为电子创新券,可分批使用,有效期为壹年,逾期不可兑现。采用实名发放的方式,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遗失不补。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注册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以及掌握核心专业新技术的科研创业团队,优先支持我县规上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成长型企业主要包括各类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农业科技企业;

(二)企业和创业团队有明确的科技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升级等创新活动;

(三)适用的企业财务管理须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可购买的创新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 委托开发。与研发机构合作或委托开发机构,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 技术转让。购买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 技术咨询。购买特定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方案设计、技术检索和分析评价等;

(四) 检验检测。购买分析测试、检验检测等服务。

第八条 鼓励我县有条件的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具体开放方式可在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云服务平台(http://cxy.zjkjt.gov.cn/index.aspx)的创新券服务系统进行在线注册,经省科技厅相关部门认证通过之后加入到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系统,为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章 申请与发放

第九条 企业和创业团队要在省内购买创新服务的,需要登陆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进行注册并按照网上通知的要求填写开化县科技创新券申请资料,获得科技创新券使用资格。

第十条 企业和创业团队可在云服务平台“创新地图”在线预约所需要的技术服务,经双方协商达成简易服务合同。企业和创业团队对于申请科技创新券金额超过3万元及以上的,需签订正式合同并上传。

合同签订之后,企业和创业团队申请使用科技创新券。服务合同履行后,创新载体需对该次服务进行记录,作为实际收到创新券的依据。

第十一条 企业和创业团队申请使用科技创新券,创新券额度不得高于项目支出总额的25%

第十二条 企业和创业团队申请使用科技创新券时,由县经信科技局对其进行审核,确定允许使用的额度。

第十三条 企业和创业团队一年内申请科技创新券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于创新服务内容相对复杂,有必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县经信科技局可适时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进行相应专业范围的评审。对于创新券申请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评审。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企业和创业团队应当与开展科技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四章 兑现管理与要求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采用集中受理、集中审核、集中兑现的方式。接收科技创新券的创新载体向县经信科技局申请兑现,县经信科技局审核后集中兑现。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兑现时间为次年3月份之前。

第十六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者已列入县级以上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科技创新券申请发放政策范围。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县经信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券工作,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县经信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设计和运行,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拟订和完善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具体办理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及兑现材料受理、评审服务等工作。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是本级科技创新券资金监管部门。负责县本级年度科技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审核,对科技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对骗取科技创新券资金的企业和创业者,县经信科技局注销其科技创新券并追回骗取资金,在3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针对环保、安全、税收等方面发生重大违规违法情况的企业给予一票否决,不支持其申请科技创新券。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对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每年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和创业团队可以在下一期科技创新券发放工作中优先支持。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91日起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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