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7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7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05号)精神,现就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五条规定的退休条件。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或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1第一条)。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或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1第二条)。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或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按前款规定(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渝府发〔2000〕48号文件、渝办发〔2002〕31号文件及其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办法”,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2)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进行比较,按以下办法计算发给:
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齐;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的,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执行。
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锁定按2010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享受退休时增发退休待遇的人员,退休时以按本条(二)项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行政策规定的比例或金额增发基本养老金。
(四)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退休时按本条(一)、(二)、(三)项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我市最低养老金标准的,按最低养老金标准补足,补足额在统筹基金中列支。
三、其他问题的处理
(一)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1.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可以个人身份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之月,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退休或养老金领取手续,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从本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本人不愿延长缴费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因病、非因工负伤病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算
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病、非因工负伤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办理病退休,并按本处理意见第二条规定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四、本处理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处理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处理意见为准。
五、本处理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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