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资助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全区科技创新工作,鼓励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速创新型永川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法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办法,供大家参考。
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全区科技创新工作,鼓励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速创新型永川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并在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专利资助对象
专利资助对象为注册在本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在永川申请专利的自然人。
第四条 专利资助的范围及标准:
(一)发明专利资助奖励标准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奖励1500元/件(需交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10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资助奖励标准
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资助奖励,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资助奖励1500元/件。
(三)外观设计资助奖励标准
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资助奖励,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奖励500元/件。
(四)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发明专利权的,给予资助20000元/件,同项专利在多个国家通过PCT申请的,只能享受一次专利资助。
(五)发明专利维持年费资助。1-5年按当年所交年费据实资助,6-10年按当年所交年费的70%资助,11-20年当年所交年费减半资助,申请资助时需提交年费缴纳收据。
第五条 申报国内专利费用资助的,须向区科委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申请表》和《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申请明细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重庆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的凭证(提交复印件);
(四)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第六条 申报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费用资助的,须向区科委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申请表》和《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申请明细表》;
(二)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若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可提交复印件);
(三)外国专利局授权的《专利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或在本区居住或工作的证明(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第七条 专利申请资助奖励采取专利权人自愿申报原则,其中专利申请、授权资助的受理时间为次年2月1日至3月30日受理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申请和授权的专利资助申报;发明专利年费资助每年分2次开展,即2月1日至3月30日受理上年7至12月所交年费资助申请,当年7月1日—31日受理当年1-6月所交年费资助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八条 区科委对申报专利资助的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第四条条件的专利予以资助;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或暂缓资助:
(一)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资助;
(二)在办理专利资助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不予资助;
(三)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不予资助;
(四)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确认为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暂缓资助;
(五)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的无费视撤的专利申请不给予专利申请资助,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的无费视放的专利不给予专利授权资助;
(六)对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暂缓资助;
(七)其它不适宜资助的不予资助。
第九条 申报企业、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经查属实的,区科委、区财政局将其失信行为录入相关领域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2016年1月1日以前申请、授权的专利,其资助事宜按原政策执行。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申请、授权的专利,其资助事宜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之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4〕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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