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进一步推进茶叶初加工户规范生产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我县现有茶叶初加工户三千余家,茶叶初加工基本以家庭小作坊方式进行。由于生产组织方式落后、加工场所结构不合理、卫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意见】松阳县进一步推进茶叶初加工户规范生产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松阳县进一步推进茶叶初加
工户规范生产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县现有茶叶初加工户三千余家,茶叶初加工基本以家庭小作坊方式进行。由于生产组织方式落后、加工场所结构不合理、卫生条件较差,我县茶叶总体质量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不高,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为推进我县茶叶加工方式“两个转变”(即从粗放型加工向清洁化、标准化、精细化生产转变,从传统的家庭作坊加工向组织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转变),促进茶叶初加工户规范生产,实现我县茶产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依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松阳县茶叶初加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制度规定,理顺各方关系,健全我县茶叶初加工制度规范,落实茶叶初加工户质量安全“第一责任”,建立茶叶初加工监管体系和巡查机制,建立茶叶初加工规范生产的考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乡镇(街道)管理的积极性,发挥优秀茶叶初加工户的示范作用,形成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其他社会组织各司其责、共管共治的格局,提高我县茶叶质量和安全水平,合力推进我县茶产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力争在三至五年时间内,完成茶叶初加工户规范提升工作。前三年为规范提升阶段,后两年为巩固提高阶段。在规范提升阶段,茶叶初加工户初级规范达标率在2016年底前达到30%、2017年底达到70%,2018年底实现基本达标;引导茶叶加工户联小做大、整合做强、规范发展,使得茶叶加工户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明显增强,茶叶质量安全水平得到保证。
三、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安全便民原则。茶叶初加工是我县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量大面广,必须在确保茶产业健康发展的前提下,把便民惠民放在首位,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因地制宜制定监管措施。
(二)预防为主,惩扶结合原则。应重抓防范、抓制度和长效机制建设,从技术、管理等方面规范茶叶初加工行为,通过规范提升,使其达到茶叶加工规范要求。充分发挥个转企、小升规等政策扶持手段,鼓励茶叶加工户改进生产条件、提高生产水平,改造提升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支持骨干茶叶企业打破地域、部门、行业、所有制界限,实行资产重组、优势互补、扩大规模。对无法达到最低生产条件要求的或无证无照生产加工的予以取缔,对违法添加有害物质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预防和消除茶叶安全隐患。
(三)协同监管,合力治理原则。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对茶叶加工户的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茶叶辅导员、村(居)协管员的作用,建立基层全面巡查网格舆情和检查机制,规范本辖区的茶叶加工。茶叶行业协会要发挥自治作用,建立茶叶行业自律和信用体系,行业内定期开展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比活动,对违约加工户进行通报和处理。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执法,整顿茶叶市场秩序,同时对茶叶加工户进行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针对茶叶安全问题要“快速发现、精确定责、及时处置、有效监督”。
(四)强化宣传,社会共治原则。政府相关部门和茶叶行业协会要通力协作,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常识,敦促茶叶加工户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监督,诚信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营造人人关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环境。
(五)考核激励,创优争先原则。把茶叶加工规范提升工作纳入县政府对乡镇(街道)考核的指标体系,并根据工作实绩确定三类考核等级。对经考核确定为一类和二类的乡镇(街道)核拨工作经费;对疏于管理,导致茶叶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乡镇通报批评。通过政府考核、政策调控和行政监督,推进茶叶初加工户规范提升工作。
四、主要措施
(一)执行茶叶加工生产市场准入制度。
完善茶叶初加工生产基本规范和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茶叶初加工生产基本条件,统一茶叶初加工的工艺、卫生、质量等技术要求,按照“取证一批、整合一批、规范一批、关停一批”的总体思路,对茶叶初加工户进行分类监管。对于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规模较大的茶叶初加工户,鼓励其转型升级,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执照成为食品加工企业。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县政府给予3万元奖励,奖励办法参照松政办发〔2012〕147号文件,关于通过QS认证的奖励政策执行;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审通过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于暂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条件但符合我县茶叶加工生产基本规范的茶叶初加工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县市场监管局申办营业执照;对生产条件难以达到规定要求的茶叶初加工户,依法予以取缔。
(二)执行健康准入制度。
从事茶叶初加工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并参加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和茶叶质量安全培训。
(三)执行加工户资料建档和管理台账登记制度。
乡镇(街道)要掌握辖区内茶叶初加工户的数量、产品种类、基本条件、质量安全状况、信用记录等情况,对本辖区内的茶叶初加工户逐一建档,建立检查台账,对尚未申请登记的茶叶初加工户,限期办理营业执照。
(四)执行开业申报检查和日常巡查管理制度。
对已取得证照的茶叶初加工户,在其开业前要向乡镇(街道)或下设村(居)级茶叶初加工监管员报告,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或村(居)监管员对其所在加工场所的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严格检查,条件符合的准许开业。在生产周期内,乡镇(街道)要积极指导、全面巡查、网格舆情,全面规范本辖区的茶叶加工生产,确保茶叶加工质量安全。
(五)执行生产条件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管制度。
每年开展两次以上专项监督检查行动,监督检查由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农业局、质监局、卫计局等职能部门参加。专项检查分组划片进行,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对明显不具备生产条件且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茶叶初加工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查处。加强茶叶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根据茶叶加工的季节性特点,每年对茶叶初加工户进行随机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抽查结果及时公布,通过市场调控作用对茶叶初加工户形成倒逼机制,保证初制茶的质量安全。
(六)建立茶叶初加工户黑名单制度。
县市场监管局将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把出现不良行为记录的茶叶初加工户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管理,以此加强茶叶初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推进茶叶初加工诚信体系建设,督促茶叶初加工户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义务。
(七)执行茶叶原产地保护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茶叶市场主办单位要加强茶叶市场规范化管理,督促茶叶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不合格茶叶退市等制度,实行茶叶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茶叶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等,努力实现对茶叶市场的准入、交易和退出过程的监管。乡镇(街道)和政府职能部门要强化松阳茶原产地保护意识,监督茶叶初加工户规范使用“松阳银猴”、“松阳香茶”、“松阳茶”等区域公用品牌,对使用我县品牌进入市场的初制茶要随机抽查检验,做到可追溯和可倒查,打击假冒伪劣,确保我县原产地域内的茶树种植业、茶叶加工业和茶叶市场等茶叶全产业链良性发展。
(八)执行茶叶初加工户自律公约制度。
乡镇(街道)或茶叶行业协会要与茶叶初加工户签订自律公约,茶叶初加工户应明确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加工假冒伪劣茶叶、不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伪造标识标注,加强自查,严格自律,并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装入镜框置于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另一份由所在乡镇(街道)留存。
(九)促进茶叶加工户整合提升。
1.对以村为单位,吸纳辖区内的茶叶加工户加入合作社,按照“合作社+初加工户+标准化”组织模式运行的茶叶合作社,其中初加工户达到10家的,对合作社奖励30000元;10家以上每增加1家,奖励3000元。
2.对吸纳茶叶初加工为配套加工户,采取贴牌生产、产销联合,按照“公司+加工户”组织模式运行的茶叶龙头企业,其中加工户达到5家的,奖励30000元,5家以上每增加1家,奖励5000元。
3.对于建立茶叶加工小区,茶叶加工小区在5家以上,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取证基本要求建设标准生产厂房,吸引茶叶初加工户通过股份合作等方式入园,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规模化、组织化生产的企业,奖励50000元。
4.对茶叶初加工户进行加工场所改造达到《松阳县茶叶初加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茶叶初加工户每户补助2000元。已享受前述1—3项奖励政策的茶叶初加工户不再重复补助。
5.对于建立茶叶初加工行业协会或同业工会,引导茶叶加工户自愿入会,制订协会章程,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县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6.县茶叶初加工规范提升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评选出具有示范作用的茶叶加工户10家进行表彰和奖励,每户奖励5000元。
7.对现有初制茶厂标准化改造经农业部门验收合格的以奖代补政策仍参照松政办发〔2012〕147号文件执行,同一个项目不重复进行奖励和补贴。
上述奖励、补助的认定和兑现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财政局制定下发。
(十)引导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及茶叶初加工户成立合作社联合社,不断增强茶叶加工的组织化程度。
(十一)积极促进茶叶加工户入驻绿色食品孵化园集聚发展。具体办法由集聚区管委会和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
(十二)以“互联网+茶叶质量安全”为驱动,推进茶产业全流程质量溯源体系建设。
IC卡茶叶溯源系统自整合金融IC卡交易支付功能后,茶叶初加工户与外地客商的销售台帐记录从两年前不到1%到今年实现60%-70%,通过溯源系统留下了交易数据。在茶叶市场溯源IC卡结合金融支付结算功能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茶产业全流程质量溯源体系建设,实现手机溯源APP软件无线支付功能和溯源系统的对接,建立茶叶初加工户到茶叶种植、茶农茶青收购环节的溯源,茶叶种植、茶农购买农药环节的溯源。建立从茶农购买使用农药、销售茶青给加工户加工、加工户销售到浙南茶叶市场的茶叶全产业链溯源。对茶叶溯源全产业链建设进行资金奖励。建立茶叶溯源的银行对开通手机APP支付功能的茶叶加工户、使用茶农卡的茶青销售者首次使用该功能的,实行一定的奖励。县财政每年安排10万元资金,对通过溯源系统产生的交易台帐数量排名前300名的茶农、茶叶初加工户进行奖励。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全县茶叶初加工规范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茶叶初加工规范提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农业局、质监局、卫计局、财政局、三改一拆办、国土局、建设局、广播电视台、新松阳采编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为办公室成员。各主要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县市场监管局:落实《松阳县茶叶初加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茶叶初加工规范与提升工作;组织开展茶叶初加工专项检查;组织开展茶叶初加工茶叶质量安全抽样检测;强化茶叶全产业链溯源机制建设,负责茶叶初加工户的茶青收购环节、浙南茶叶市场干茶销售环节的溯源体系建设。引导茶叶初加工户通过提升改造为食品生产许可证取证企业。
县农业局(茶办):县农业局负责茶叶产业的行业管理,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茶叶行业协会推进茶叶初加工标准化建设、茶青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开展技术推广,指导茶叶初加工户改进生产加工工艺,提高技术水平,负责做好茶叶抽样的检测工作;参加茶叶全产业链溯源机制建设,负责茶农购买使用农药环节的溯源体系建设。
县质监局:负责监督松阳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负责制定茶叶品牌体系发展规划,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茶叶初加工标准化建设,指导茶叶加工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县卫计局:对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茶叶生产企业、规范提升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进行指导、解答。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茶叶初加工规范提升工作的资金统筹落实,将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三改一拆办:研究制定茶叶初加工户合法性使用加工场所的相关标准,乡镇(街道)在现场核查中加工场所使用标准进行指导。
县国土局:研究破解茶叶加工小区、茶叶初加工户、提升改造为食品生产许可证茶叶加工企业土地供应难题。
县建设局:指导乡镇(街道)做好茶叶加工区规划,对茶叶初加工户违章搭建的加工场所处理。
县广播电视台、新松阳采编中心:负责全县茶叶规范提升工作宣传,树立正反两面典型,提升社会知晓度。
各乡镇(街道):将茶叶初加工户纳入本区域食品安全管理网格,建立台帐登记管理制度和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对茶叶质量安全负管理责任。负责组织本辖区茶叶初加工户的开业实地审查、日常监督检查、规范提升,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充分发挥茶叶初加工规范提升专职辅导员、村(居)协管员的作用,建立基层全面巡查和检查机制。
(二)完善工作考核。
把茶叶初加工户规范提升工作纳入政府对乡镇(街道)一年一度的工作考核。茶叶初加工规范与提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茶叶初加工户营业执照的办证率、茶叶初加工生产条件达标率、茶叶初加工网格化管理的覆盖率、管理台账的建档率、随机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的合格率、市场交易的诚信率以及茶叶加工质量安全的事故率等方面的数据对各乡镇(街道)进行综合考核排名。对完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规范提升工作目标且排位前五位的乡镇(街道)定为一类单位,对未完成规范提升工作目标或考核排位末两位的乡镇(街道)定为三类单位,其它完成规范提升工作目标的乡镇(街道)定为二类单位。对茶叶初加工出现食品安全或产品质量重大责任事故的乡镇(街道),在乡镇食品安全年度考核中取消评优资格。
(三)加强经费和队伍保障。
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茶叶初加工规范提升专项监管工作经费。建立乡镇(街道)茶叶初加工规范提升专职辅导员,重点乡镇(街道)聘用专职辅导员2—3名,充分发挥村(居)协管员队伍的作用,强化茶叶初加工实地审查前的指导、茶叶初加工行为的日常巡查、辅导茶叶初加工户严格按照《松阳县茶叶初加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从事茶叶初加工,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茶叶的抽样检测、查处违法加工行为。
(四)加大宣传引导培训。
持续开展茶叶初加工户规范提升工作宣传,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宣传进乡镇(街道)、社区等活动,加强相关宣传力度,加大对不合格的茶叶产品、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茶叶初加工作坊的曝光力度。建立茶叶初加工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对群众举报反映的茶叶质量安全问题,一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强化教育培训,县财政下拨专项经费,积极开展面向茶叶初加工户主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茶叶质量安全培训和茶叶初加工业务技术培训。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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