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农业办法】云和县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补助实施方案

时间:2023-06-05 10:45:09  阅读:

云和县2016年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补助实施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云和县2016年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补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加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云和县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补助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云和县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补助实施方案



云和县2016年商品有机肥示范

推广补助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2016年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补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快推进我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促进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应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51号)、《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计发〔20115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与商品有机肥推广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164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生态发展之路。以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化肥减量增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增加农作物产量,改善农产品品质,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高效农业、无公害农业生产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为重点,结合现代生态循环农业整建制推进县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县创建以及“五水共治”等重点工作,加快推进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逐步推动生态精品现代农业发展。

二、推广范围

在本县范围内粮食、蔬菜、茶叶、水果、中药材等主要农作物种植上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水产养殖不列入推广范围。

三、补贴对象和标准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农作物种植生产、且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

2.补贴标准。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补贴标准为200/吨,每亩推广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吨。根据项目申报先后顺序,对已列入计划的项目实施补助。

四、供肥企业资质要求

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要求为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正常从事商品有机肥营销的合法经营单位。其提供的商品有机肥必须具备浙江省肥料登记证,且氮磷钾、有机质及水分含量指标达到《有机肥料》(NY 525-2012)农业行业标准,否则不予补助。

五、操作程序

1.申报对象填写《云和县补助商品有机肥申请表》(附件1),经种植地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农业局备案,由县农业局开具购肥联系单(附件2)。

2.申报对象凭商品有机购肥联系单,向供肥企业购买肥料。

3.供肥企业经办人根据申报对象提供的商品有机肥购肥联系单进行供肥、收取购肥款(购肥款必须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不享受该政策),并提供正式发票。同时,供肥企业经办人须在购肥联系单上如实填写购买商品有机肥的实际情况,并加盖公章确认。

4.申报对象将商品有机肥购肥联系单、正式发票以及银行汇款记录单一并上交乡镇(街道)。

5.相关乡镇(街道)对申报对象提供的商品有机肥购肥联系单、正式发票以及银行汇款记录单进行核实、登记汇总,并予以签名盖章和公示(同时拍摄公示照片)等。于20161230日前,将商品有机肥购肥清册、商品有机肥购肥联系单、商品有机肥购肥正式发票复印件、银行汇款记录单、公示反馈单和公示照片等相关材料统一上报至县农业局审核。

6.县农业局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与县财政局联合下发补助文件。由县农业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乡镇(街道)。

7.各乡镇(街道)按照补助文件要求,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至补助对象。

六、相关要求

(一)申报要求

申报对象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按照“自愿、自主、实事求是”原则进行补助申报。申报对象须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执照)、土地流转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以本人或者法人身份到种植所在地乡镇(街道)进行申报和登记,并填写《云和县补贴商品有机肥申请表》。在本县多个乡镇(街道)种植的,分别向作物种植所属乡镇(街道)申报。

(二)审核要求

1.各乡镇(街道)要对申报对象所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仔细核对申报对象的身份、种植作物、面积等,签名必须准确、真实、完整;对材料不全或不规范的,不予申报;核实无误的予以签字,并盖章确认。在收到申报对象提供的购肥联系单、发票及银行汇款记录后,要认真核实购肥数量、品种等。

2.县农业局要认真检查各乡镇(街道)报送的材料,所有材料须集中报送。对手续不规范、资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对手续规范、资料齐全的资料,在接收后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其中用量在20吨以上的主体必须进行实地核查。对核查中发现存在较大差错的,取消业主补助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示要求

1.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将申报清册按村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并公布举报受理电话。公示地点要求交通便利、利于保留且村民相对集中;公示要拍照存档,并填写公示情况。

2.县农业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核汇总,在县政府网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并公布举报受理电话。

各乡镇(街道)和县农业局,在接到举报后,必须及时对被举报对象进行实地核查。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实施单位和实施责任人,根据下达的推广计划任务,切实做好商品有机肥推广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农业部门要做好补贴商品有机肥各项工作的牵头抓总,严格审核项目并及时兑现补助资金,并加强对各乡镇(街道)有关业务的技术指导。各乡镇(街道)要做好补贴商品有机肥政策宣传、人员审核、汇总造册等工作,确保本区域商品有机肥补贴数量、面积、补贴对象的真实性。供肥企业要按照要求建立肥料销售网络,及时供应商品有机肥,确保肥料质量,并做好售后技术指导等工作

(三)加强质量监管。加强商品有机肥料的质量监管,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商品有机肥料企业进行产品质量抽查和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按签订的供货及相关服务合同约定予以处罚,对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依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工作督查。加强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的工作督查,开展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农民直接受益。严禁供肥企业变相提高商品有机肥供应价格,严禁补贴对象将补贴的商品有机肥作为指标买卖和变相套购享受补贴肥料外流等。对弄虚作假和挪用、截留、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补贴对象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补助的,今后三年内不得享受商品有机肥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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