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发改意见】鸠江区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实施意见

时间:2023-06-05 16:18:02  阅读:

鸠江区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驻区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推动消费结构升级,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芜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意见】鸠江区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发改意见】鸠江区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实施意见



鸠江区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推动消费结构升级,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634号),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时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坚持市场主导、突出重点、创新创业、质量为本、绿色发展的原则,增加服务有效供给,扩大服务消费需求,提升服务质量水平,推动生活性服务业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发展,促进消费方式由生存型、传统型、物质型向发展型、现代型、服务型转变,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生活性服务业总体规模持续扩大,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培育成长,生活性服务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消费升级取得重大进展,消费环境明显改善。到2020年,建成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5个,AAAAA级景区2个,省级电子商务园区1个,实现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达400家,主营业务收入达700亿元以上。将我区打造成国家级旅游目的地和区域性商贸中心,基本建成布局合理、业态丰富、功能完善、便捷高效、优质安全的生活性服务业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培育主导产业。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和我区实际,今后一个时期,将大力发展商贸服务、文化旅游、健康养老(含体育)、教育培训服务、家政服务、房地产服务、法律服务等七大类生活性服务业,促进和带动其他领域发展。各主管部门要明确目标和举措,重点研究落实促进主导产业发展的财税、金融、土地、价格、收费、人才等方面政策。

(二)坚持集聚发展。认真落实《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231号)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规划的通知》(芜政〔201450号),突出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加快推进已获批的省、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亚夏汽车后市场物流园、皖南快递产业园)发展,充分发挥集聚区集聚、辐射、引领作用;谋划申报认定一批省、市级文化旅游业集聚区或示范园区。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皖政〔201548号),将文化旅游(创意)、健康养老等生活性服务业纳入区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加以培育发展,引领全区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

(三)打造市场集群。以万春路为纽带,促进南翔万商电子商务园区、南翔万商十里洋场、亚夏二手车市场、汽车园扩区、萤火虫电商产业园、东部飞阳物流园、芜湖电商产业园、普洛斯物流园、万开物流园、新华联海洋馆、鸠兹古镇等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的发展。支持鸠兹古镇创建省级特色商业街区。完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周边的基础设施配套。合理布局公交路线,建设人才公寓,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进入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就职。

(四)发展社区商业。大力发展城东新区社区商业,方便居民生活。推动苏宁环球沿湖商业、伟星城星立方投入使用,促进幸福里邻里中心、柏庄官邸邻里中心加快发展。加快仁和天地、公园大道壹号配套商业建设进度。进一步规范伟星城、恒大、苏宁环球、东城豪庭等成熟地块已建成商业的运营,在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上加大投入。

(五)培育市场主体。引进和培育企业并举,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生活性服务业来区投资兴业;鼓励大中型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整合资源,推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并购重组,优化要素配置,加快形成一批创新能力强、带动作用大、在行业领先的龙头企业。着力培育小微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用好用足各项优惠政策,建立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小微企业升级为限额以上企业。完善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破解企业融资难题。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切实降低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发展成本。

(六)推动创新发展。以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支撑,加快生活性服务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引导生活性服务业向高端化、信息化、知识密集化发展。推进“互联网+商贸”,改造提升传统商贸业,鼓励线上交易和线下服务相结合,提供个性化、便利化服务;实施“文化+”“科技+”“互联网+”行动,大力推动文化创意与科技、信息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积极开拓智慧旅游、健康云服务、电信增值、数字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服务市场;探索网络化教育新模式,利用数字教育资源及教育服务平台,探索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等教育公共服务新方式,逐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研究推进卫生信息化、移动医疗、物联网医学发展;推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高级机器人、3D打印等新型产品在生活性服务业领域的推广和应用。

(七)提升服务质量。加快实施生活性服务业标准化、品牌战略及诚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标准。推进家政、养老、健康、文化、旅游等服务标准体系建设,鼓励服务业企业采用国际标准,促进服务业行业降低成本,提升效益;加快实施服务业品牌战略,建立服务业品牌培育机制。鼓励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省名牌和安徽老字号等;推动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深入开展价格诚信、质量诚信、计量诚信、文明经商等活动,完善网络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担保、损害赔偿、风险监控、信用管理等制度,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引导绿色发展。加快我区生活性服务业向“低碳”转型,优先在餐饮、旅游、文化等行业开展转型试点,打造一批低碳节能的品牌产品,示范带动其他行业绿色发展。开展生活性服务业行业技术改造,提升节能、减排、节水等装备水平,降低环境污染和能耗。加强生活性服务行业能耗限额指导,推动企业采取措施降低能耗、减少排放。加大对餐饮、洗染、洗浴等行业节能、节水、环保达标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加大绿色消费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正确购物和环保消费,减少包装垃圾,鼓励选择以再生资源为原料的制品,增强反复利用意识。完善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布局,引导扩大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消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各镇街、鸠江经济开发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推进机制,形成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主管部门根据责任分工,制定培育主导产业发展规划。

(二)坚持规划引领。以科学规划引领科学发展,按照“布局一盘棋、发展一体化”的思路,谋划一批重大项目,推进一批重点工程,做好万春路市场群和扁担河周边旅游集群及配套商业的发展规划。各镇街、鸠江经济开发区在规划引领下,坚持错位发展,彰显特色发展,最终实现共同发展。

(三)强化项目带动。制定生活性服务业项目招商目录,重点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来区发展;抓好服务业重点领域项目库建设,谋划一批重大项目,补足短板、增强后劲,积极争取一批列入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推进项目开工建设,着力提高项目开工率、竣工率、达产率和转化率。

(四)优化发展环境。推进法治化经商环境,切实破除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生活性服务业市场。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审批程序。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准入外,各类资本均可进入生活性服务业领域;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行网上咨询、预审和审批;进一步简化登记、许可、立项、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卫生、消防等审批验收环节和程序;全面落实“实缴改认缴”“先照后证”等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评估和维权援助机制,营造诚信服务环境。

(五)强化要素保障。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和各类发展基金投向生活性服务业。鼓励商业银行研究制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股权质押、商业保理等多种融资方式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生活性服务业领域。鼓励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和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进行融资。优先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用地需求,特别支持惠及民生的旅游、养老、医疗等生活性服务业项目建设。在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变更房屋产权使用性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用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符合规划的生活性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改变为房地产开发除外),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坚持引进和培养人才并重,落实人才政策,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大培训力度,扩大人才规模。

(六)落实财税价格政策。鼓励支持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争取上级各类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向生活性服务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营改增”、对中小微企业、企业改制重组结构性减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生活性服务业价格政策。及时兑现《关于扶持城东新区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暂行办法》、《鸠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城东新区邻里中心发展的扶持政策》等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一事项的同类优惠政策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

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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