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县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芜湖县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
芜湖县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关于建立“救急难”工作发现机制的通知》(皖民电〔2014〕28号)和《芜湖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芜政办〔2015〕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主要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实施;
(二)及时、高效、适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政府辅助与自救相结合,以维持基本生活为主;
(五)侧重于急难型、临时性、补充性。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凡具有芜湖县城乡常住户口的居民,由于以下原因生活陷入困境的,或经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救助后,仍出现严重困难的对象,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直接造成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低保家庭的“支出型贫困 ”家庭;
(二)因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火灾(辅助用房和办公场所、商铺等发生火灾不列入临时救助范围)等突发意外事件,在扣除家庭收入及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实际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困难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两倍低保标准)中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
(四)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五)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各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第五条 在我县公安部门取得居住证满6个月以上,且符合芜湖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家庭或个人,可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其他流动人员遭遇临时困难的,参照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的流程予以救助。
第六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拒绝提供或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隐瞒真实收入以及不接受有关部门给予针对性救助的;
(二)经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家庭收入及其经济状况不符合申请救助条件的;
(三)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而导致被赡(抚、抚)养人生活困难的;
(四)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五)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以及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对象。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意外事件对申请人家庭生活的影响程度以及申请人的困难程度确定。
在享受现行社会各项保险、赔偿以及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慈善救助等各项救助制度之后,扣除各种保险、赔偿、救助等资金后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以下标准分类实施救助:
(一)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对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自负医疗费用等刚性支出较大,造成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低乡保家庭且短期内不可能改变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一次性生活救助。
该类家庭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认定公式:(家庭年度总收入+家庭财产-年度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支出)÷12个月÷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数﹤当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参照《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其中家庭财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其他财产。
2.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程序及收入核算参照我县城乡低保申请及收入核算相关规定;其家庭经济状况应参照我县困难群众申请城乡低保经济状况核对相关要求。
救助标准: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申请家庭因病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年总收入的,其符合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之内在扣除医保(含大病保险)报销和其他各类救助、社会帮扶资金后,个人自负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救助500—1000元,个人自负1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内的救助1000—2000元,3万元以上部分救助2000-3000元。各项救助资金全年累计不超过20000元。
(二)突发性意外伤害救助。对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在扣除家庭收入以及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经核算后,个人损失费用达2万元(含2万)以下的救助标准为500-1000元;个人损失费用在2万-4万(含4万)之间的救助标准为1000-2000元;个人损失费用在4万以上的救助标准为2000-3000元。
(三)困难家庭中因子女就学导致生活困难救助。困难家庭中子女入学(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可申请临时生活救助。子女处于普通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给予1000元一次性临时救助;子女处于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教育阶段的,给予2000元一次性临时救助;子女处于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阶段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临时救助。经县教育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以及慈善、福彩等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的,不可重复申请救助。
(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困难家庭救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救助,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给予500-2000元一次性临时救助。
(五)其他救助。经调查确实存在基本生活困难急需救助,但无法适用上述救助情形的,给予500-3000元一次性临时救助。
困难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情况特殊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给予5000-30000元的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第九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对申请人提出的同一事由,无正当理由的,不予重复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条 申请
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报镇社会救助机构或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报;申请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向实际居住地申请。
外来务工等人户分离家庭或个人参照第二章第四条执行。
申请临时救助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或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属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优抚对象等对象的,分别提供领取相关救助金的证件;
(二)出具收入和财产证明、申请事由证明等相关材料,填写《芜湖县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
(三)出具其他相关证明:患危重疾病家庭须提交医院的诊断病历、各类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费用凭证、医疗救助报销凭证及医疗费用发票;因意外伤害须提交本人人身意外伤害或事故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须提供火灾现场有关照片及消防部门出具火灾认定证明等材料;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须提交在校读书证明或学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原因导致上学困难证明;其他民政部门认定需要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审核
各镇在受理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开展入户调查。认定符合条件的,视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天,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审批
县民政部门在接到各镇上报的救助对象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后,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反馈各镇。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经县民政部门批准,可采取特事特议的办法加快审批程序,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对救助金额在500-1000元(含1000元),由各镇负责审批(各镇审批所需的材料和程序参照第四章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审批决定按月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发放
临时救助金应由县民政部门通过县财政惠民网打卡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对于各镇负责审批的小额临时救助应由镇民政部门通过县财政惠民网打卡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小额临时救助资金由县、镇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等各流程应在一站通公共服务平台中运行。居民既可在易户网直接申请,也可携相关材料至所在村(社区)或镇社会救助机构由工作人员代为申请。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公共预算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二)城乡低保结转资金;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
(一)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挤占、挪用,除各级财政公共预算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外,当年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二)临时救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制度建立与完善
第十七条 各镇要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各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要根据社会救助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
第十八条 县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民政、卫生计生、教育、房屋管理、人社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推进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信息化。各镇要充分利用惠民网、芜湖市社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等平台,并结合入户核查了解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等基本情况,做到核对准确,救助公允。
第十九条 建立县、各镇人民政府、村(社区)三级主动发现救助管理机制,落实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及时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急难的情况。各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及时、主动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优势,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可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县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县民政部门要公开临时救助政策,通过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财政、审计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及办理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部门、各镇、村(社区)是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的程序,完善办理流程,规范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救助款的,由民政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并纳入征信系统,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且两年内不予受理其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申请;已经享受城乡低保的予以取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要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芜湖县2014年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民救〔2014〕87号)、《芜湖县特困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芜政办〔2012〕94号)和《芜湖县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县特困群众临时救助对象扩大至城市社区困难家庭的通知》(芜政办〔2014〕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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