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合理使用政府资金,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南陵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南陵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合理使用政府资金,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项目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使用上级投资及补助资金、县级财政资金、政府统筹、外国政府贷款(政府担保的项目)和融资等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的项目主要是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经营性投资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应当确定出资人代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实行项目储备和年度计划制度。
第六条县发改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政府一般性建设资金预算,依法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必要时对工程财务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和确认。
县建设投资公司负责县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建设资金的筹措,监督和管理出资项目的资金使用。
县公管局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项目工程预算审查,工程结算和决算审计工作。
县住建、规划、国土、环保、公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是由政府成立或项目法人授权组建具体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责任单位(项目公司、重点局、重大项目指挥部等,以下称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是县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安排的部分预算单位。
受项目法人委托,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和投资控制,在审定的工程建设总投资额度内组织实施项目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及资产交付。
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享有项目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第八条采用代建制的政府公益项目,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在项目设计阶段,在不超出工程立项批复内容的前提下,应充分尊重项目使用单位意见。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使用单位不再参与工程的建设管理,由代建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工作内容并承担涉及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二章项目库和项目计划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和年度计划制度。
第十条申请列入县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项目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
(三)有较明确的建设规模、拟建地点和投资估算。
第十一条列入县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政府投资续建项目;
(二)已列入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或全县中长期规划中急需建设的新项目;
(三)新开工项目原则上应完成立项、初步设计批复(含概算审核),且项目法人已明确,资金已落实,征地拆迁已基本完成,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续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已完成投资额、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建设周期、项目建设单位及责任人;
(三)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建设周期、项目建设单位及责任人;
(四)拟列入政府投资前期计划项目名称、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第十三条 县发改委于每年10月前,根据各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会同财政、住建、规划、国土、建投、审计、监察、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本着“保重点、保续建、保竣工”和“量力平衡、滚动发展、规模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提出年度实施的项目投资计划草案,报县政府审定后由县发改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调整项目投资总额以及增减新开工项目投资计划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改委提出申请,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编制调整方案,并对调整方案作出说明,由项目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县政府投资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政府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审批应当实行公示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建设周期、项目单位及责任人”等内容。
第三章项目的审批
第十六条县发改委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基本建设程序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
第十七条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对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按基本建设项目报批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对采取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投资概算。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报县发改委组织专家审查或由县发改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造价审核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项目投资概算应包括征地、拆迁、建设等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县发改委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或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
(二)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文本;
(三)项目工程量清单(包括数量、定额、单价、金额);
(四)征地、拆迁费用估算清单;
(五)根据审查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在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前7天,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改委提交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正式文本5套(500万元以上项目须再提供简本10套),并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县发改委在项目评审前根据项目性质、投资额大小等情况,从省级专家库中抽取3-5名专家进行评审,对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汇总后,形成审查意见,初步设计审查时不得修改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
项目责任单位要督促设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县发改委审查后按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后由县发改委下达初步设计批复。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施工预算。
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县审计局预算审查;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必要时县审计局可进行预算审查。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后,原设计单位方可修改工程设计。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总投资增加并超过项目批准总概算10%(含10%)以上的,由原批准部门报县政府投资委员会审查批准;低于项目批准总概算10%以下的由原批准部门报经项目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其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负。
第四章项目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主要包括招标采购、施工现场管理和资金拨付及监督等。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均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政府招标采购。
第二十四条由县公管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县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批准的项目内容、施工预算进行招标,并将预算作为招标的上限予以控制。
招标采购必须依法、规范进行,并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项目招标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项目审批、设计、预算等相关资料。
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做好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的编制,县公管局协调并组织招标投标的各环节工作,保障招标采购的公正、合理、高效。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包合同应按有关规定签订,不得与招标、投标文件相悖。
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须按合同履约,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设计单位须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提交符合相应深度的设计文件。因勘察、设计的过错原因需要变更投资或影响使用功能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以节约投资。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或由银行出具的保证函。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责任意识,规范合同外经济签证和技术变更签证。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责任主体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批的设计文件。
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调整的,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一)一般项目单项工程(500万元以内的,含500万元)增加投资额度在合同总价10%以内的(含10%);中型项目单项工程(5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增加投资额度在合同总价8%以内的(含8%);大型项目单项工程(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增加投资额度在合同总价6%以内的(含6%);特大型项目单项工程(5000万元以上的)增加投资额度在合同总价5%以内的(含5%),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意见,报发改委初审,并经项目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县长审批。
(二)一般项目单项工程(500万元以内的,含500万元)增加投资额度在合同总价10%以上的;中型项目单项工程(5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增加投资额度在合同总价8%以上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增加投资额度在合同总价6%以上的;特大型项目单项工程(5000万元以上的)增加投资额度在合同总价5%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意见,报发改委初审,并经项目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县政府投资委员会审批。
凡经批准变更和调整投资额的项目必须进行公示。
前款所称工程为单项工程,包括独立的工程标段。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实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凭批准立项文件、年度财政资金安排计划、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工程施工进度报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办理拨款手续。资金拨付遵循“按预算、按进度、按合同、按程序”的原则,实行直接支付制度,由出资人或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拨付至施工单位。
对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报批手续而增加的项目投资,出资人或项目建设单位一律不予支付。
第五章项目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决算审计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当于1个月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县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质量验收。
第三十二条项目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竣工决算资料并报县审计局,其中:中小型项目应在1个月内编制完成,大型项目应在2个月内编制完成,特大项目应在3个月内编制完成。
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竣工决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竣工决算资料严重失真或弄虚作假,将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县审计局原则上对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工程除根据审计计划安排直接审计外,通过抽签、摇号的方式在中标的审价机构库中确定审价单位;投资额50万元以下,建设单位可在中标的审价机构库中选择审价机构实施工程结算审价。县审计局对审价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进行抽审,监督其审价工作质量。审价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未经审价、审计复核不得付清工程价款,有关单位不得批准财务决算。
审价单位对结算价超过中标价的项目要进行分析,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应严格依据招投标文件约定和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审核,并对结算审核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公正性负责。对结算审核报告严重失真或弄虚作假的,将依法追究工程造价审核机构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经政府审计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复审意见、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或工程决算审计报告作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终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据此办理项目资金结算和资产交付手续。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由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章项目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审核机构等单位,都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政府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提高政府投资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县发展改革、住建、规划、财政、审计、监察、公管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
第三十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各镇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废止(南政〔200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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