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整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铜梁区土地储备整治实施办法试行(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土地储备整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实施细则》和《重庆市市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将依法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或依法收回、收购、没收、置换的土地予以储存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根据国有土地供给计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土地管理实际,对储备土地进行土地平整、道路铺设、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备有序开展土地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治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储备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并应遵循统一储备、统一整治、统一调配、统一供给、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或区土地储备整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土地储备整治工作,审定土地储备整治重大事项;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区土地储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审计局、金融办等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联动,信息共享;铜梁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区土储中心”)受区国土房管局委托,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储备整治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六条 土地储备整治实行计划管理。区土储中心根据铜梁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政府债务限额、还款能力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情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整治计划,报区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发改委、规划局等区级有关部门初审,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市级部门统筹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年度土地储备整治计划应包括年度储备土地规模、土地整治规模、土地供应规模、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存量储备土地规模、资金收支计划等内容。
第八条 区土储中心应建立铜梁区土地储备资源信息数据库。
第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下列土地应纳入储备范围: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经依法批准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或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开发,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违反相关规定,土地闲置两年以上未开发建设,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六)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七)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原划拨或出让的国有土地,以及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等;
(八)因实施城乡总体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土地,政府指令性收购的土地;
(九)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十)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交回政府的土地;
(十一)无主地或国有空地;
(十二)其他经批准可以纳入储备的土地。
第十条 土地储备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储备。区土储中心依据年度土地储备整治计划,持土地储备整治可行性方案等相关材料,向区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储备申请。
(二)储备审批。区国土房管局会同区规划局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并下达土地储备批准文件,划定储备用地红线。
(三)办理权证。区土储中心根据区政府储备土地批准文件,按照储备土地登记相关规定,向区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储备土地权证,并录入土地储备资源信息数据库。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整治可行性方案应包含拟储备土地的概况、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状况、规划条件、土地储备整治计划和拟储备期、经济技术分析与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第十二条 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回)储备的一般程序:
(一)提出申请。凡需收购(回)的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区土储中心提出土地收购(回)申请。
(二)前期工作。区土储中心开展实地调查、权属核实、征询部门意见、测绘评估、收回、收购谈判等工作。
(三)编制方案。根据拟收储土地前期工作情况编制土地收购(回)方案。
(四)方案报批。收购(回)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签订合同。区土储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重庆市铜梁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回)合同》。
(六)资产移交。接照《合同》约定,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区土储中心交付土地房屋、附属设施等资产并完善交接手续。
(七)储备审批。对已收购(回)土地,区土储中心需要办理土地储备手续的,按照相关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储备,办理储备土地权证,并录入土地储备资源信息数据库。
第十三条 已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其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改,须征求区土储中心意见。
第三章 土地整治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的整治工作,由区八大国有投资公司(重庆玄天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金庙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金龙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龙廷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重庆绅鹏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诚迅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安居古城华夏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管辖范围组织实施。区八大国有投资公司应严格按照工程管理规定确定整治工程施工单位,对辖区内储备土地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五条 区土储中心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储备土地的整治和临时利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整治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计入土地储备成本。
第十六条 储备整治的土地经验收合格后,区土储中心应将该储备地块有关资料报送区国土房管局,由区国土房管局按规定实施出让。
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区八大国有投资公司筹集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经财政部门拨付的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四)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不得用于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开支。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依规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发生的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
(三)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管护设施等支出。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区土储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区土储中心日常经费预决算管理,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出让后增值收益,由区财政局全额核定为区土储中心上缴财政收入。区政府指令性土地储备整治项目出现亏损的,经区财政局和区国土房管局审核认定后,由区政府安排资金进行弥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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