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评标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评标区管理,维护开、评标区的正常秩序,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办法】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评标区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评
标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评标区管理,维护开、评标区的正常秩序,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入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开、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用于规范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投标人(含供应商、竞买人等,以下称投标人)、监督人(项目单位负责人、项目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公管办综合监督人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人员和社会监督员等)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开标评标现场的工作行为。
第四条 交易中心实行项目专人责任制,专人负责招标项目开、评标区的服务工作。
第二章 开标区管理
第五条 开标(竞拍)前,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在既定开标时间40分钟前到达现场,并做好开标前的准备工作。
监督人应佩戴 “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证”,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佩戴工作证,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佩戴行业监管部门核发的从业人员上岗证,投标人代表持法人授权委托书,方可进入开标室。
投标方进入开标室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人,其他人员在县交易中心五楼大厅等候。凡与开标活动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开标室。
第六条 开标活动由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
参加开标的所有人员应维护开标活动秩序,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或将设备设置为振动状态,严禁吸烟、大声喧哗,自觉保持开标室环境整洁。
第七条 投标人对开标活动有疑议或异议的,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出主张、要求和申诉,并由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作好书面会议记录:
(一)属于招标文件条款释疑、招标程序解答、招标疑问解释的,由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答。投标人对解答仍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投诉的方式向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人员提出,由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人员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二)属于投标文件有效性评审、评分定性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解答,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作好书面会议记录。投标人对资格审查委员会解答仍有异议的,应当采用书面投诉的方式向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人员提出,开标现场不再作进一步解释。
(三)属于开标程序方面的问题,由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答和协调处理,并作书面记录。
第八条 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详细记录开标会议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或争议性问题,不得隐瞒、回避问题和矛盾;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监督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越位发表意见,作出处理决定;不得回避、推诿责任;不得就评审涉及的实质性内容发表意见或参与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讨论。
第九条 开标结束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会同招标人(采购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整理相关资料送至评标区,并清理现场,关闭开标室相关电子设备。
投标人在交易项目评审过程中,可在县交易中心五楼大厅等候。当评审委员会需要询标时,投标人应及时到达县交易中心五楼答疑室进行答疑。
第十条 土地招拍挂和国有产权等其它交易活动需使用开标室的,参照执行。
第三章 评标区管理
第十一条 监督人对评审专家评审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主要有通过监控室音视频监督和进入评标室面对面监督两种方式。具体监督方式由监督人共同决定。
第十二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入内。
(一)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县评审专家备选库随机抽取参与当天评标活动的评审专家,招标人指派的评委(含外聘评委、应急评委),凭有效身份证件经监督人核验后进入评标区。评审工作未结束前,不得擅自离开评标区。
(二)监督人员应佩戴县公管办监制的“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证”,进入监控室或评标室进行监督。
(三)招标人(采购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选派1人进入监控室,随时对评审专家咨询的问题进行答复。
(四)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其他服务保障人员进入评标区提供服务或技术保障,应经监督人同意后方可进入评标室。
第十三条 招标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投标人、监督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评标区纪律。
(一)进入评标区的所有人员应将各类通讯工具、手提或平板电脑、移动存储设备、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统一寄存在评标区外的专用储物柜内,严禁带入评标区。
(二)评审专家在项目评标活动完成前不得随意离开评标区。因特殊原因需要离开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督人批准后方能离开。
(三)评审专家应当遵循客观评审、独立打分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约定评审顺序逐项完成项目评审,对个人评分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评审专家完成评审后应当及时将评分表递交招标人(采购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签名确认后的评分表,经复核出现算术错误的除外。
(四)任何人不得随意干扰评审专家评审活动,不得随意向评审专家发表倾向性意见,不得暗示或指使评审专家不公正评审。评标委员会要求指定参与方解释或解答的,只能由指定参与方进行解释或解答,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发表意见。
(五)评标委员会就招投标活动的有关事宜需要询问投标人有关问题时,可以通过评标室与答疑室的专用语音设备进行,投标人不得进入评标区。
(六)评标专家因项目评审需要中途离开评标区查验样品时,应由监督人全程陪同进行。
(七)相关评审资料需要进出评标区的,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经监督人同意后送递。送递资料时,评标委员会应对送递资料进行签字确认,并保存影像资料。
(八)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会同招标人(采购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整理并封存相关资料,清理现场,并关闭评标室相关电子设备。
第十四条 评标复议、远程评标、资格预审等需使用评标室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外域评审专家的保密性管理
第十五条 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县外域评审专家应当实行保密性管理。
第十六条 保密性管理包括评审专家的名单管理和来桓路途上的封闭式管理。来桓路途指的是评审专家从统一上车至评标室之间。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的名单由县发改局管理。
第十八条 封闭式管理主要包括收缴评审专家各类通讯工具、手提和平板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等;评审专家禁止与外界一切人的私下接触,包括监督人员。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路途上的封闭式管理由公管办和发改局共同负责。公管办负责联系车辆、后勤保障和综合监管;发改局负责收缴各类通讯工具、手提和平板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等,负责监督评审专家是否有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车辆运送时间,中途休息或用餐等事宜由公管办负责,出现应急事项由公管办负责协调解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专家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采购人)、监督人和中心项目负责人等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通报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交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管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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