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广东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和《梅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深入推进我县水污染防治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丰顺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广东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和《梅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深入推进我县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以巩固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贯彻落实《水十条》的各项要求,坚持“水系入手、截污为先、方式多样、综合治理”,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对水环境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构建“五位一体”的良好格局。
(二)编制原则
1、质量主线、协调发展。以水质目标管理为主线,按照“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要求,确定流域、饮用水水源、城市水体等水体质量巩固与改善目标,明确我县实施《水十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坚持保护优先、精准治污,强化水资源与水环境承载力的刚性约束,构筑生态控制红线,在不同流域、不同水环境功能区实施差别化的环境政策,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引领和倒逼作用,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2、问题导向、防治结合。以水环境问题为导向,明确整治目标任务和总体工作部署,按照“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推行水环境精细化管理,以水质达标倒逼整治任务,坚持系统思维,统筹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管理,多措并举,提高治理实效。
3、发挥优势、开拓创新。充分发挥我县在创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方面优势,积极吸收和运用国内外水环境治理和管理新成果、新经验、新举措,系统梳理《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与《水十条》的内在联系,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开拓创新,形成一整套以水质巩固、改善为核心的流域水环境综合管理机制体制,并取得实效。
4、上下结合、部门联动。严格按照《水十条》的职责分工和各项要求,建立环境共治、生态共保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牵头部门发挥好统筹集成作用,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各项任务安排。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5、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把公众参与作为编制工作方案和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以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广泛听取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向社会公布工作方案编制和实施的进展情况,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引导公众自觉参与水污染防治行动。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持续稳定向好发展,污染严重水体基本消除,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地下水质量维持稳定。
到203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经济繁荣、水体清澈、生态平衡、人水和谐新格局初步形成,为全县人民安居乐业提供安全优质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生态环境。
(四)主要指标
到2020年,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基本得到保障;全县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100%;对于划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体,全面消除劣V类;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下水质量维持稳定,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
到2030年,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高标准稳定达标,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得到保障。
二 、主要防治任务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严防 “十小”企业。加强监管,严防出现手续不健全、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企业,确保辖区内无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十小”生产项目,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回潮。(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局、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2016年4月底前,对全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进行排查,明确集聚区内各企业废水预处理、集聚区污水与垃圾集中处理、在线监控系统等设施是否达到要求,并提出限期整治计划;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县环保局牵头,县科技局、经信局、招商局等参与)
持续整治矿山采选行业。韩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禁止矿产开采,该区域内的采矿(石)场及辖区内所有无证、非法采矿予以取缔; 现有国家严格控制的重金属采选企业要于2016年底前完善废水治理设施,选矿废水全部循环利用,逾期未完成的,予以关停整顿。(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保局、经信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优先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加快推进全县范围内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切实提高运行负荷。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沿河截污、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水质超标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县城建成区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造。中心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6年底前建成并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其他敏感区域内对水质影响较大的建制镇应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到2020年,全县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90%以上。(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住建局、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6年6月底前,全面排查非法污泥堆放点,列出清单一律予以取缔。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住建局、经信局、环保局、农业局、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到2015年底,县城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处理达标排放。到2017年,全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到2020年,全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所有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得到有效处理。(县城管局牵头,县住建局、环保局等参与。)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制定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2016年6月底前报市畜牧兽医局备案。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县畜牧局牵头,县农业局、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6年6月底前,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汇水区、供水通道沿岸等要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经信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质监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建立科学种植制度和生态农业体系,推广与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农业模式,制定政策鼓励使用禽畜粪便等有机肥,减少化肥、农药和类激素等化学物质的使用量,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实现农业生产生活物质的使用量,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实现农业生产生活物质的循环利用,推动粗放农业向生态农业转变。(县农业局,县发改局、国土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坚持全面治理与重点改造并重,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敏感区域和重点流域,连接水系的行政村因地制宜、分期分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完成30个以上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4、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县交通局牵头,县经信局、环保局、农业局、质监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2016年6月底前,编制全县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内河的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县交通局牵头,经信局、住建局、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根据省经信委下达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十三五”期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思路和安排的通知》(梅市府办明电[2015]48号)的总体要求,制定分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按照市经信委上报的时间节点报市经信委、抄送市环保局备案。未按方案完成各年度淘汰任务的,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和新建项目。(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等区划;严格落实《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广东省促进区域协调属性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实行从严从紧的环保准入,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到2020年,组织完成辖区内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区域应编制并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
2、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韩江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敏感区内禁止建设化学制浆、印染、鞣革、重化工、电镀、有色、冶炼等重污染项目,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县发改局、经信局牵头,县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2016年起,对县城建成区内现有钢铁、电镀等污染较重的企业进行排查并制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计划。(县经信局牵头,县环保局、发改局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2016年底前,划定蓝线管理范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并达到相关要求,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于2020年前退出。严格限制重要水库集雨区变更土地利用方式。(县国土局、住建局牵头,环保局、水务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3、发展绿色产业和循环经济。
强化节水减排的刚性约束,积极引导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循环发展,鼓励钢铁、电镀等高耗水行业实现绿色升级改造和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着力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依法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县发改局、经信局牵头,水务局、环保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科学合理规划再生水利用,以小循环或自循环为主,逐步提高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再生水利用率。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电镀等项目,不再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县住建局、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经信局、环保局、交通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本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要对自备水源情况进行排查执法,严禁私自取水用于生产和商业用途。严格执行《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地方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效率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2016年底前,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和动态数据库。至2020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市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目标范围内。(县水务局牵头,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产或商用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县水务局、国土局牵头,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2、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建立包括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等用水效率指标的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根据国家部署实施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0%、27%以上。(县水务局牵头,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钢铁、电镀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积极对上述行业开展排查,于2016年底前列出未达标企业清单并提出整改计划。(县经信局、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住建局、工商质监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计划,按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计划。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县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县住建局、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经信局、工商质监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农业节水。推进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开展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排灌工程体系,持续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条件,显著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渠道防渗为主,重点加快灌排工程更新改造,在水资源短缺地区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因地制宜发展低压管道输水、喷灌、微灌和滴灌。到2020年,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符合国家下达的标准。(县水务局、农业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3、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2017年底前,从严核定主要江河湖泊水域纳污能力,2019年底前完成江河湖泊水域纳污能力核定。(县水务局牵头,发改局、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管理和水量调度。推进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划界确权工作,分步聚、依法规划河湖管理范围,设立界桩、管理和保护标志,明确管理界线。2017年底前,完成全县主要江河水量调度方案编制。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中的作用。(县水务局牵头,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2017年底前开展韩江流域主要江河生态流量(水位)试点,2020年底前确定其江河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县水务局牵头,环保局参与)
(四)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2016年6月底前,修编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贯彻落实韩江方兴未艾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方案,加大跨界水环境保护力度。(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经信局、水务局、林业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韩江等重要江河湖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的良好水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经信局、住建局、水务局、林业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2016年底前,韩江流域供水通道敏感区域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饮料使用。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县农业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2、保障饮用水安全。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县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列出专项经费,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管网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城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县环保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卫计局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排查,列出清单,2017年底前完成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的清理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卫计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县城于2018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县水务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环保局、卫生局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做出计划,2020年底前实施封井回填。(县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3、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并接受公众监督。自2016年起,每季度第一个月将本县上季度黑臭水体整治情况报送市住建局。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县住建局牵头,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管理,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将饮用水源保护区、主要供水通道和重要水库集雨区范围内的林地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范畴,到2020年生态公益林占林业用地面积的比例达到45%;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构建水网连通、景观特色鲜明的湿地公园网络。加大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县林业局牵头,县环保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五)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完善法规体系。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环保法规、政策,根据省、市的要求,完善环保机构监测监察垂直管理、治污河长制、水污染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流域联防联治、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等机制,推行一级水源保护区土地征用、二级水源保护区土地租用、水源涵养区生态补偿、聘用水源保护专管员模式。(县法制局牵头,发改局、经信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局、卫计局等参与)
强化标准执行力度。贯彻落实国家各项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广东省制定出台地方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水质长期超标的区域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质监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2、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全县工业企业排污清况,列出超标和超总量排放企业清单。进一步完善重点污染源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 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年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工商质监局、公安局、编办等参与落实。)
健全完善巡查、检查、自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 (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局、公安局、监察局、编办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每年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水污染防治工作规定被处罚企业的相关信息,各主管部门及时报政府政务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并提供给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与融资对接平台,在信贷等各方面联合实施信用惩戒。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水务局、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3、提升监管水平。
建立全县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各镇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畜牧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广东省统一规划,完善监测断面(点位)设置。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逐步开展跨行政区交界断面及公众关注河段的水质与主要污染物通量实时监控。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指标水质监测。韩江等饮用水源地、产业园区和重大风险源下游等环境敏感断面加密监测,对重点污染源加大监督性监测密度。逐步开展县本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物工序性实时监控系统建设,2020年底前开展至少一次覆盖全县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监测与评价。(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县环保局牵头,县编办、园区办等参与落实)
(六)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2016年6月底前,明确全县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等水体控制断面(点)及其水质保护目标,采用近三年监测资料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列出未达标水体清单。对未达标水体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未达标水体水质达标方案。(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务局参与)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污染物指标,研究纳入韩江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经信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
3、严格控制环境风险。
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县环保局牵头,经信局、卫计局、安监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2016年底前,制定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县环保局牵头,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卫生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
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建立严厉的处罚和问责机制,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排污单位应通过自已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确保排污行为稳定达到许可证的要求。(县环保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县城应于2016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对高耗水行业实行差别水价。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
完善税费政策。2016年底前,修订全县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合理提高征收标准。结合“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扩大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将收费制度普及到县、镇和乡村,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水资源费按省级文件标准征收。积极研究和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县发改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牵头,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等参与)
2、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统筹流域综合开发与环境治理,推广“水环境治理、土地整备与开发、投融资”三位一体的流域治理新模式。鼓励乡贤与企业家捐建水污染治理设施。(人民银行丰顺县支行、县发改局、财政局牵头,县环保局、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3、切实加大资金投入。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支持力度,并积极向中央、省争取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治污设施建设资金。县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新开发区应将排水管网建设纳入发展规划,与道路、供水、供电等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计入开发成本。(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国土局、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4、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达到更高标准、排污强度不断降低,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丰顺县支行牵头,县经信局、环保局、水务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二)强化科技支撑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先进技术。(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经信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畜牧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2、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整合科技资源,积极争取省级以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开展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和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开展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县科技局牵头,县发改局、经信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卫计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3、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2017年底前,根据上级部署开展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对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提出修改废止意见建议。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县发改局牵头,县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畜牧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县发改局、财政局牵头,县科技局、经信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等参与)
(三)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1、强化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镇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各镇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要根据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县级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 (县环保局牵头,发改、财政、住建局、水务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定期协调、督查”工作机制,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力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镇、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县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3、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信息公开等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县环保局牵头,县国资办参与)
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县政府依据与上级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督促各镇、各部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每年对各镇、各部门开展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各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相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职的要终身追究责任。(县环保局牵头,县委组织部、经信局、财政局、监察局等参与落实。)
(四)强化公从参与和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1月份公布上一年度优良水体(Ⅰ-Ⅲ类)、饮用水水源与县城水体环境质量综合排名。(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住建局、水务局、卫计局、农业局等参与)
从2016年地月份起,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经信局等参与)
2、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主动公开环境违法受罚信息。(县环保局牵头,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参与落实)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县环保局牵头,县教育局、住建局、水务局等、各镇人民政府等参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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