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云阳府发〔2013〕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规范村卫生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完善村级卫生服务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意见】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于贯彻重庆市村卫生室
(所)管理办法(试行)
的实施意见
云阳府发〔201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村卫生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完善村级卫生服务运行机制,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就医安全,现就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12〕93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在我县实施的范围为:经县卫生局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行政村(社区居委)设置的村卫生室。其人员对象为: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注册乡村医生资格,在村卫生室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人员。
二、管理职责
县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审批、监督、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准入、培训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三、功能与任务
村卫生室是民办公助的承担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二)利用适宜技术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
(三)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
(四)按规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五)宣传政策和卫生防疫知识、上报相关信息;
(六)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卫生服务工作任务。
四、设置
为便于统一名称,全县村级卫生机构统一设置名称为村卫生室。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个村卫生室。人口较多的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可按2000-2500户籍人员设一个卫生室,人员居住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对目前尚未设置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外,由县卫生局会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逐步完善每个村一个村卫生室的设置。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五、建设方式及标准
(一)村卫生室原则上设置在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其房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有条件的也可单独修建或利用闲置的集体房屋设置。
(二)设置在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村卫生室,用房面积不低于60㎡;单独修建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80㎡,其土地由政府无偿划拨。由政府或集体提供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不得收取房屋租金及任何费用。
(三)村卫生室应当按照标准化进行装修改造,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标识规范清晰。
(四)村卫生室诊疗科目注册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或中医科。村卫生室应当分设诊断室、治疗室和药房,根据需要可增设观察室和值班室,并按规定配备基本医疗及相关的办公设施设备,逐步完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五)村卫生室按照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的原则命名。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的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自然村名。
六、人员队伍建设
(一)乡村医生配备及准入。原则上按每千农村户籍人口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乡村医生配备中应当根据实际适当配备女性乡村医生。村卫生室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执业资格准入管理。新进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主要来源于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全科医师资格的人员和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新进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组织考试考核择优招聘后报县卫生局注册。乡村医生只能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许可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二)对原来因无从业人员尚未设置村卫生室,现在新设置村卫生室和目前只有1名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人员配备,由县卫生局会同当地政府和卫生院在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卫生室富余乡村医生中调剂解决,调剂不了的,从社会上待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中择优招聘。
(三)对于已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长期不在岗的乡村医生,由县卫生局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处理。
(四)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促进注册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对乡村医生实施免费短期在岗培训。
(五)鼓励和引导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七、业务与财务管理
(一)严格村卫生室业务和财务管理。村卫生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不得超范围执业。
(二)村卫生室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要建立真实完善的药品购、销、存记录。
具备条件的村卫生室可以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三)乡镇卫生院要建立乡村医生例会制度,加强对乡村医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加强村卫生室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管理,做到看病有登记、公共卫生服务有信息记载。
(四)村卫生室要搞好环境卫生,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农村居民提供清洁的服务环境和主动、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
(五)县卫生局要加强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根据实际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财务、资产、人员一体化管理,并逐步探索建立村卫生室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六)村卫生室要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参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0〕26号)的规定,逐步规范收入、支出等财务管理。村卫生室财务人员和制度不健全的由乡镇卫生院代管。
(七)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价格,并将药品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票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八)县卫生局要负责制定全县村卫生室的绩效管理方案,由乡镇卫生院会同村委会对村卫生室定期(原则上一个月)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八、经费保障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和多渠道补偿激励机制。根据村卫生室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村卫生室进行合理补助。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县卫生局明确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原则上用于购买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不低于全县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总额的20%,并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的变动适时调整。县财政负责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预算到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进行考核兑现。
(二)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专项补助。县财政按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调整。
(三)实施一般诊疗费。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按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标准的50%执行。
(四)执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对村卫生室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按村卫生室所在村的户籍人口数给予补助,人口数低于1000人的,补助金额8000元/年;人口数1000-2000人的补助金额10000元/年;人口数2000-3000人的补助金额12000/年;人口数3000人以上的补助金额15000元/年。
(五)村卫生室医疗设备、网络维护专项补助。县财政结合市财政专项补助经费,落实村卫生室医疗设备,网络维护专项补助,主要用于村卫生室设备配置及更新、维护卫生和医保信息化网络的正常运行。
(六)建立村卫生室补助预付机制。对村卫生室发生的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费用按规定实行按月结算。其他政府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县卫生局应当及时将到位资金预拨给村卫生室,年终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据实结算。
(七)县卫生局要加强补助经费的监督管理,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包括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或单位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九、调整村级卫生机构
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行政村调整为城镇居委会的,其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经县卫生局审批后,转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或个体诊所。转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按村卫生室管理;转为个体诊所的按私立诊所进行管理。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村卫生室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村卫生室建设作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顺利实施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细化具体措施。县卫生局要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好本实施意见的各项工作。
(三)强化乡镇政府责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承担起为村卫生室建设提供规划用地、按标准落实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卫生室业务用房、支持乡镇卫生院加强对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的责任。
(四)落实资金投入。县财政局要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加强监督检查。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适时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工作抓紧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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