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工商意见】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意见(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06 15:45:11  阅读:

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云阳府发〔2010〕7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精神和县委十二届八次全委会精神,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意见】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工商意见】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意见(仅供参考)



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


云阳府发〔20107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精神和县委十二届八次全委会精神,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促进我县微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它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激发民间活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增强区域核心竞争力体系的重要举措。大力发展微型企业不仅可以培育壮大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培养有作为的企业家;同时也可营造“重商”氛围,激发全民创业热情;还可解决产业空虚,加快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全县各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必须充分认识鼓励创业、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努力营造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坚持不懈地探索适应微型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精心安排、稳步实施,确保微型企业创业发展顺利推行,卓有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创业促就业”的方针,遵循“政府打造环境、人民创造财富”的思路,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激发创业热情,促进各种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加速民间资金、技术、人才要素整合,使更多的失业人员和贫困人口有机会就业和参与发展,着力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乡统筹,推动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

()发展目标

2010年,全面完成市里下达的试点发展30户任务,力争达到100户;到2012年,全县新发展微型企业2000户,新增就业10000人以上;计划从今年起,五年内扶持微型企业5000户,吸纳就业2.5万人以上。同时,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中小企业乃至大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能力的企业家队伍。

三、扶持范围和政策措施

()扶持范围

1.微型企业的规模及组织形式

雇员(含投资者)原则5人以上、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以下的企业为微型企业。享受政策的微型企业为新办企业。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

2.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即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2)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3)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4)所创办微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必须在我县行政区域内。

扶持对象申请创业,应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九类人群”条件进行审查后,出具推荐意见;当地工商所收到有推荐意见的申请书后,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创业能力以及是否有在办企业进行审查,对具备条件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计划;申请人参加创业培训且结业后,向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递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并由县微企办组织评审;通过评审后,创业者方可享受扶持政策,并在县工商局完成企业注册。

3.扶持产业

在微型企业创业扶持中,重点扶持农产品加工、第三产业,尤其是文化创意、信息技术、中介外包服务等产业。各乡镇 (街道)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适合微型企业特点、需要大力发展的产业适度倾斜。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本县产业规划,高能耗低产能的产业不得扶持。

(二)政策措施

发展微型企业的基本运作模式为1+3”模式,即“创业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具体包括以下政策措施:

1.财政扶持政策

从明年起,每年将整合中央、市县各种财政资金500万元以上重点用于鼓励、支持微型企业发展,加强服务体系和担保体系建设,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对微型企业工作进行表彰奖励等,今年则按实计算。各乡镇 (街道)可根据本级财政状况,加大对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力度。

资本金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要遵循同步配套、定向支用、全程监管的原则。所谓同步配套,即投资者应先行或与扶持资金同步投入企业,以反映其真实的创业意愿,防止套取财政资金,骗取信贷资金。所谓定向支用,即资本金补助资金要按照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付,主要用作房租费、机器设备购置费、加盟费等,不得交由投资者自由支配。其中,用于补助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注册资本金额的50%。所谓全程监管,即工商部门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依法对投资人实施资格审定,并对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享受财政政策的微型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原则控制在企业开办的第一年兑现。微型企业符合其他财政支持政策的,以政策最优为限,不可同时享受诸多政策支持。

2.税收扶持政策

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优惠政策外,再按其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地方留存部分,以获得的资本金补助金额等额为限,实行先征后返,期限不超过两年。

3.金融扶持政策

微型企业以投资人自有财产、亲友财产或通过社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取得小额担保贷款的,按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微型企业的生产经营工具、产成品或商品等凡可纳入保险范畴的一切财物,县级保险公司均可为其提供保险服务,其保费可在微型企业的财政补助资金中支付。要在全县范围内选定积极参与扶持计划,愿意提供低利率贷款的承贷金融机构,按政策向微型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或信用贷款,贷款和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

4.行政规费减免政策

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3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

5.保障依法用地政策

把微型企业发展用地统一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区分不同情况采取划拨、出让等一切行之有效的方式依法供地。引导和鼓励微型企业通过租赁或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闲置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但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按规定报批或办理临时用地,临时用地期满无条件恢复土地用途。允许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微型企业,减半收取集体非农用地县级规费。对创业成功、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要鼓励其长期投资,妥善解决规模用地问题。在县工业园区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返乡创业园”中开辟 “微型企业创业园”,按照产业定位、功能分区等要求,开展建设标准厂房,培育和发展标准厂房租赁市场,以降低或者减免租赁费等方式,鼓励微型企业尽快投产经营。

6.挂牌服务政策

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要以“能快则快尽量快、能减则减尽量减”为基本原则为微型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对微型企业开展预约服务、跟踪服务、延时服务等特色服务,实行“见事快办、急事特办”。 各乡镇(街道)、县属部门对微型企业的各类检查(涉及安全的除外)应事前告知县微企办;对有关部门违规增加微型企业负担、为微型企业发展设置障碍、侵犯微型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微型企业可直接向县纪委、监察局举报,从严查处。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审核发放扶持资金

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严格的扶持资金审查发放规则,严格审查投资者资格条件、投资计划书的可行性等,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开。申请人或其他组织、个人对给予扶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申诉。

()定期公开扶持工作情况

县微企办要定期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微型企业创业投资扶持计划推进情况。

()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涉及多项资金的安全,必须加强风险防范,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要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查处投资者套取、抽逃、转移扶持资金以及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

五、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统筹协调

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副县长罗书权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及县工商、经济信息、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农业、商务、科技、文化、教育、移民、民政、国土、规划、城乡建委、监察、残联、工业园区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微型企业发展所涉及的各方面矛盾、问题,监督全县各地各部门落实县政府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由县工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经济信息委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单位要明确专门领导、专门人员、专门机构统筹协调此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微型企业发展办公室可与经济发展办公室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从明年起,县政府将微型企业的培育发展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和街道的综合目标进行单独考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卓有成效。其中,由县工商部门牵头,会同县经济信息、财政、商务等部门编制微型企业发展规划及创业投资促进计划,指导全县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开展创业培训及微型企业孵化工作,监督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对微型企业发展进行全过程监管。工商、人力社保等部门要以现有培训机构为依托开展好创业培训工作;工商、经济信息等部门要依托基层工商所、乡镇(街道)开展微型企业扶持工作,提高微型企业“出生率”及“存活率”;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监管;金融管理、人力社保部门要与工商部门协同进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的审查;税务部门负责税费的征收和优惠政策的执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信贷资金的落实;监察部门负责对扶持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经济信息、农业、商务、财政、科技、文化、教育、移民、民政、城乡建委、国土、规划、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协调工商部门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强化宣传引导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切实加大微型企业发展的宣传力度,尤其是云阳电视台、云阳报和各级各部门的网络媒体,要主动承担对微型企业的宣传工作,要以开辟专题、专栏等形式,开展微型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和典型事例的宣传,激发和引导扶持对象的创业热情,为推动微型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优化创业服务

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向微型企业及其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各类信息咨询服务,建立完善技术、信用、融资、市场等各类信息的服务平台。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可采取集中式办公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要切实维护微型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摊派或强令企业回馈和捐赠,不得违反规定加重企业负担。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尽快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县政府将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督查,具体由县微企办和县政府督查室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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