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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办法】潼南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时间:2023-06-06 16:27:01  阅读: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鼠、蚊、蝇、蟑螂)传播疾病,加强长效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病媒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办法】潼南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卫生办法】潼南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鼠、蚊、蝇、蟑螂)传播疾病,加强长效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和《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潼南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潼南区爱卫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市政、建委、商务、食品药品监督、农委、交委、教委、经信委等爱委会成员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

镇街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工作。

第四条  潼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本底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

二、预防和控制

第五条  镇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环境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单位和个人负责本单位和家庭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六条 全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根本,物理防制和化学防制相结合的综合防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确保鼠、蚊、蝇、蟑螂等主要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控制标准。

第七条  医院、宾馆、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品收购站、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垃圾收集转运处置场(站)、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完善的防范和消杀设施,严格控制病媒生物孳生。

第八条 城镇建设规划要包括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地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内容。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要设置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拆迁、新建、改(扩)建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进行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工作。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进行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工作,并将鼠、蚊、蝇、蟑螂密度控制在规定标准内。

第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单位和个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要参加全区组织的季节性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二)收集、运输垃圾应做到密闭化,并进行无害化处。

(三)定期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闲置积水。

(四)住宅区栽种花木不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粪池、粪缸严密封盖。

(五)建城区内不准养家禽。

(六)不露天放置轮胎、缸、盆等积水容器。

(七)要堵塞鼠洞、填缝补隙,消除鼠蚊蝇蟑螂寄居场所,并完善防蝇、防鼠等病媒生物防制设施。

(八)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专业防制服务。

第十条 农村地区要结合改厕、环境改造、垃圾与污水处置等工作,在清除孳生地的基础上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三、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镇街、单位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区爱卫会要组织专业机构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对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有责任的单位,要责令其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区爱卫办要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进行规范,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剧毒急性鼠药或不符合农药管理规定的灭鼠药物和卫生杀虫剂。

第十五条  建立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监督员制度。

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监督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知识,指导开展预防和控制工作;

(二)按照本规定对其责任区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达不到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标准的,提出防制建议,并向所在地爱卫办报告

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监督员由爱卫会从卫生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中聘任。

第十六条  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爱卫会有关委员部门要加强行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区教委负责学校的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区经信委负责厂矿企业的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区交委负责车站、码头、交通工具的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垃圾收集处置场所、公共厕所、公共水体的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区商务局负责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的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医疗卫生单位、重点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潼南食药监分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区建委负责建筑工地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九)各镇街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镇街、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活动时,要按照区爱卫办统一要求使用药物并采取相应的环保和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区爱卫办、各镇街、各单位要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及时处理举报投诉事项。

第二十条  各镇街、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区爱卫办统一部署,在开展春秋季灭鼠、季节性灭蚊蝇蟑螂和农村统一灭鼠、蚊、蝇、蟑螂活动中取得显著效果的,授予先进镇街(单位)称号。

四、奖惩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未履行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义务且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区爱卫办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由区爱卫办指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代为履行,费用由相关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区爱卫办按照《重庆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规定予以处罚,年度考核不得分:

(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密度超过标准不足一倍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密度超过标准一倍以上的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密度超过标准一倍以上的经营性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区爱卫办可依法委托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使用剧毒急性鼠药或不符合农药管理规定的灭鼠药物和卫生杀虫剂的,由镇街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潼南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101日起实施,2022101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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