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审计意见】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实施意见

时间:2023-06-06 17:09:02  阅读:

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意见】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审计意见】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推动全市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审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省、全市中心工作,依法独立履行审计职责,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提高审计监督效能,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充分发挥保障和监督作用。

(二)基本原则。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改革发展新要求,紧紧围绕国家和省、市中心工作,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坚持一手抓重大违法违纪、重大损失浪费、重大履职尽责不到位等问题的查处,一手抓促进深化改革、推进法治、提高绩效,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议,为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和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有力支持。

二、全面发挥审计的保障和监督作用

(一)推动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将国家、省和市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列为年度审计计划的重点任务,着力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情况,密切关注我市各项深化改革措施的协调推进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反映好的做法、经验和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政策落实和不断完善。

(二)积极稳妥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规划以及每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全部纳入监督范围,实现有重点、有深度、有步骤、有成效的审计全覆盖。加强政府全口径预算监督,每年对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建立重要审计对象轮审制度,对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县(市、区)财政决算、市直部门预算执行、国有企业财务收支实行5年轮审1次。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扩大对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以及重点专项资金、重大投资项目、重要基层预算单位、重要自然资源等其他审计对象的覆盖面。

(三)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揭示力度。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资金、重点部门的审计力度,密切关注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地方政府性债务、区域性金融稳定等情况,注意发现和及时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提出意见建议,有效发挥防范和化解经济运行风险的预警作用。

(四)促进改善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对“三农”、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扶贫、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推动惠民政策落实到位。加强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审计。

(五)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注意反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密切关注行政审批制度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落实情况,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建设,切实维护法律尊严。着力揭示和查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妨害公平竞争等问题,推进民主法治建设。

(六)推进廉政建设。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要查深查透查实。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等关键环节,揭露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问题,加大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务院“约法三章”和《清远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意见》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廉洁政府和简朴政府建设,推动建立改进作风的长效机制。

三、完善审计工作机制

(一)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和禁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及时修订或废止。对获取的资料,审计机关要严格保密。

(二)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电子数据。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审计机关进行数据采集时,应当出具数据采集通知书,告知需采集数据的内容、格式和提供方式等工作要求。

(三)积极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发改、经信、监察、财政、社保、国土、环保、房管、建设、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要与审计机关实现联网。审计机关对联网单位进行动态监督,发现疑点或线索,可进行核查或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自查。核查属实的问题,联网单位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处理结果。需进一步查处的,审计机关可对联网单位正式立项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四)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案件会商、情况沟通、资料查询、调查取证等工作的协调配合,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协助时,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并对有关审计情况严格保密。健全完善审计重要信息报送制度,审计要情、要目等重要审计信息可直报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主管领导,将本级政府领导对审计信息的批示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督查工作事项。

四、加大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

(一)健全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要及时整改和认真研究,整改情况应在审计结果文书出具后的90日内,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同时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

(二)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各级政府每年要召开审计整改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国家和省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整改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

(三)严肃整改问责。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五、推进审计能力建设

(一)强化审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审计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经济、法律、管理等工作背景;部分专业性强的职位可实行聘任制。鼓励审计人员考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提高审计专业领军人才、审计业务骨干人才的比例。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

(二)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计算机技术与审计业务的深度融合,探索在审计实践中运用大数据技术的途径,加大数据综合利用力度,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提高审计工作能力、质量和效率。推进对各部门、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审计。

(三)优化配置审计力量。各级政府要根据审计任务日益增加的实际,配齐配强审计力量,保证审计机关的人员编制足额到位,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并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充分发挥现有审计人员的工作主观能动作用,解决现有部分审计人员由于历史原因、身份与工作岗位不相称的问题。为加快实现审计全覆盖提供必要的条件,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积极探索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和聘任专家。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四)推动审计方式方法创新。加强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统筹协调,提升审计计划的整体性,集中全市审计力量开展好涉及全局的政策、资金、项目的审计,提升全市审计机关的协同作战能力。采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不同类型审计项目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推进审计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结果运用、业绩考核等方面制度建设,提高依法审计能力。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要加强政府监督检查机关间的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检查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查。

(二)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地方各级政府要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定期组织开展对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法依纪查处。

(三)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应事先征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同意。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等制度,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建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备制度。加大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组织和业务领导,在审计计划、组织实施、结果报告、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积极开展统一管理的探索和实践,逐步形成全市审计“一盘棋”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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