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

【府办意见】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指导意见

时间:2023-06-06 19:27:01  阅读:

关于县(市)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指导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优化我市的营商环境,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意见】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指导意见,供大家参考。

【府办意见】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指导意见



关于县(市)区相对集中行政

许可权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优化我市的营商环境,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的通知》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锦州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的批复》(辽政〔2016158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县(市)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我市全面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在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将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负责行使的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至行政审批局,形成一家受理、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一枚公章审批的格局;实现行政审批职能和监督管理职能相对分离,健全完善部门监管体系;创建便民、利民、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平台;打造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一局审批的原则。

以县(市)区政府网站公示的《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单位权责清单》为依据,由县(市)区编办、法制办、审批办负责,对政府工作部门及事业单位确需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依规进行合法性审核确认,经县(市)区长办公会、编委会及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按照能划必划的要求,将政府工作部门及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划入新设立的行政审批局,由行政审批局一个部门负责审批。

(二)坚持分类集中,科学管理的原则。

各县(市)对于国土、公安等审批专业性较强的部门,可在该部门成立行政审批内设机构,承担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职责,并整建制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代表部门实施集中审批,行政审批局负责进驻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

(三)坚持审管分离,提升效能的原则。

各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和事业单位将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后,行政审批局要进一步规范审批事项管理,简化前置审批要件,优化审批流程,实施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审批。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加强本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有关政策、行业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健全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力量,履行审批事项的监管责任。

(四)坚持信息共享,无缝衔接的原则。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组建后,要建立审批信息联动联通机制,打通信息披露渠道,为行政监管部门及时开展监管工作提供方便;行政监管部门要明确各监管环节的目标和责任,建立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纠正审批及实施中的非正当行为,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衔接、协调顺畅。

(五)坚持人随编走,统一划转的原则。

各县(市)区要根据各部门和单位划转行政许可事项的数量、工作难度及工作量等,科学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划转比例,统一划转人员编制。

三、主要任务

(一)组建县(市)区行政审批局。

撤销各县(市)区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在此基础上组建行政审批局,有限额的可列入政府工作部门,没有限额的可列为县(市)区政府的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为正科级。主要负责本县(市)区行政许可事项的集中审批工作;负责审批专业性较强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审批服务分中心的监督、指导、考核和管理工作。人员编制为政府工作部门划入的行政编制。领导职数按照县(市)13副、区12副核定,纪检领导职数由县(市)区委明确。

(二)组建政务服务中心。

撤销各县(市)区的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在此基础上组建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为行政审批局所属相当于副科级财政全部补助事业单位。主要负责行政审批局的政务服务性工作,人员编制为各事业单位划转的事业编制,核定领导职数主任1名。

(三)统一划转行政许可事项。

各县(市)区以政府文件行文,将最终审核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统一划转,同时要明确划转部门、划转事项名称及划转数量。对于不能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审批服务事项的公共资源交易、医保、社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安户政、房产交易、车辆管理等单位,由各县(市)区明确纳入行政审批局监督管理范围。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划入,由各县(市)区研究确定。

(四)统一划转人员编制。

划转人员编制的比例及数量,由各县(市)区根据各部门和单位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数量及编制情况确定,划转的人员编制以行政编制为主,行政编制不足的由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编制补充。各部门和单位划转的人员编制,需为目前从事审批工作的股室或专业人员,以满足审批工作需要。

(五)严格履行审批事项划转交接程序。

各县(市)区由新组建行政审批局负责,拟制行政许可事项交接清单,逐个部门和单位履行交接手续,编办、法制办负责交接清单的监督和核查工作。

四、责任分工

(一)关于编制和人员划转。

由各县(市)区编办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提出划转人员编制方案。由县(市)区委组织部、人社局牵头,审批局、财政局配合,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的编制划转方案,办理人员调入、工资、保险等人事手续和领导干部任免,编办、作风监督局负责监督。

(二)关于行政审批局“三定”规定的拟订。

在各部门及单位划转的行政许可及其他审批事项和人员编制确定后,由县(市)区编办负责拟订《行政审批局“三定”规定》,明确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事项。

(三)关于财务审计和经费划转。

各县(市)区审计部门负责撤销部门的财务审计工作,财政局负责做好新组建部门经费预算和划转人员经费调整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以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为双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编办,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市)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由同级政府拟订,310日前报市政府审批,3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和大局观念,按照责任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改革合力。在审批和监管职能分工上,各部门要各司其职,搞好衔接,确保审批无障碍,监管有保障。

(三)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宣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期间人心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

(四)加强法制保障。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组建后,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对于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在审批前要征求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对于行政审批局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受理。

(五)加强监督考核。各县(市)区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把握改革动态,积极化解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加强对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坚决杜绝各种违规违纪问题,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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